
死刑的司法控制原则.pdf
6页死刑的司法控制原则 ·≯ 死刑的司法控制原则 周其华+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古老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是人类社会 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有历史的必然性,其在人类社会的发展 中起到了惩罚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死刑与其他刑罚一样,最终 由于其不起作用而消亡死刑消亡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途径是随 着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人们逐步消除了死刑的犯 罪行为,死刑对社会的发展逐步不起作用或者起阻碍作用,国家立法机关将 在刑法中逐步废除处死刑的规定,死刑就将逐步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 消亡了 死刑在人类社会中既起到予惩罚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但是 也起到了侵犯人身权利、维护腐朽统治制度的消极作用,只是由于不同性质 的统治阶级运用它所起作用的大小和性质不同罢了但是,不论死刑的作用 和性质如何,它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发展,越来越不 起作用因此,当今世界上有些国家根据本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需 要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法律规定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逐步向废除死刑方向过渡 我国当前实行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严格控制死刑的措施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 和法律解释方面,尽量减少适用死刑的刑法条款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怀孕的妇女犯罪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对情节 一般的犯罪不适用死刑,只有对那些刑法条文中特别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 少数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死刑二是在司法适用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司 法适用例如,从司法适用上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类推判处死刑; 判处死刑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各级司法机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 分工和法定程序处理死刑案件,并且相互制约,全面提高办案质量,杜绝一 切情形的错杀案件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刑事政策,着重提出死刑 司法限制方面应遵循的原则,以供读者参考 *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中 卷 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 一、依法适用死刑原则 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恐怖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投毒、爆炸、杀人、抢劫、绑架、 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等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 数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规定适用死刑,以惩罚犯罪分子、预防其他人犯罪, 确保国家、社会安全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我国法律中已有死 刑规定的前提下,要限制死刑就必须依法从司法控制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 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 定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真正做到依法适用死刑,防止死刑的滥用,不允 许类推判处死刑,也不允许以司法解释的方法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真正做 到依法处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以震慑那些企图犯罪的人,达到预防 犯罪的目的;当然,对那些证据不足的疑案,依照法律规定也不能判处死刑, 防止发生错杀,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 我国在制定刑事法律规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减少死刑,控制死刑的适 用的原则,司法机关严格依法适用死刑,其本身就是严格控制了死刑因此, 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应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全面掌握法律规定的死刑适 用范围、条件和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死刑,杜绝滥用死刑,确 保限制死刑的法律规定得以全面贯彻执行 适用死刑标准统一原则 虽然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犯罪都作了规定,并且原则规定“死刑只适 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对每一种适用死刑的犯罪在何种情况下 为“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司法标准,以便统一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全体司法人员的认识,以统一的司法标准限制死刑 的适用。
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遵照严格限制死刑适 用的原则,依法科学制定每一种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的“罪行极其严重的” 死刑司法标准有了适用死刑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统一司法标准,还要由统一 的司法机关实施执行,防止由于对死刑适用标准理解错误而滥用死刑,扩大 死刑的适用范围前几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核准权授予各省、 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由于各地对死刑适用标准认识不一致, 产生了一些适用死刑不统一的现象,这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不利于社会的 稳定和谐 从2 0 0 7 年1 月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实行统 一的死刑适用标准,这有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防止死刑的滥用我国最高 人民法院正在根据刑事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死刑适用司法标准, 死刑的司法控制原则 这是死刑司法控制方面非常重要的举措,应抓紧出台,以便及早地发挥其对 死刑的司法控制作用 三、慎重适用死刑原则 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对极少数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但要慎重适用死刑,逐步减少死 刑的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在办理死刑案件时,必须严格执 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等法律要 求,在任何环节上有错误的案件都不能适用死刑,做到“少杀、慎杀”,杜 绝不可挽回的错杀。
在处理死刑案件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 的案件不能判处死刑;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从 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 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和因被害方有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有真诚悔罪 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那些可判可不 判死刑的案件,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一旦错判死刑立即执行,就可 能产生无法挽回的错案,就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司法行为因此,适用死 刑要慎之又慎,宁可有利于被告暂不判处死刑,也不能冒险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 四、适用死刑宽严相济原则 在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严厉打击,坚决判处其死刑;对于论罪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 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都要从宽处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更轻的 刑罚要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立即执 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既防止轻罪重判, 也要防止重罪轻判,做到该严的则严,该宽的则宽,宽严相济,罪刑相当、 罚当其罪。
对死刑犯罪严厉惩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从宽处罚不能宽大无边, 做到严有法律规定,宽有事实根据对那些判处死刑有排他性的疑案,宁可 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冒 险判处死刑,要使每起死刑案件的处理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五.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案件时,应严格遵照“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 其职,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的方法防止死刑错案的发生互相 中 卷 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 制约的原则是死刑司法限制的有效方法,各级司法机关都要充分利用刑法规 定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原则,决不迁就前道程序的错误决定,符合法律规 定的处理意见应维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决定要坚决改正,不允许违反 法律规定越权干扰其他机关依法行使死刑案件的处理权,从各自的处理环节 上把好质量关,使各级司法机关共同把好死刑案件质量关 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不论在哪个诉讼环节上发现对 死刑案件处理有违法问题都应当依法监督到底,直至纠正到符合法律规定为 止如果出现死刑错杀案件,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准确适用死刑,确保案件质量原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慎 之又慎,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就会发生无法挽回的错案因此,准确适 用死刑,确保办案质量,杜绝一切情形的死刑错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及其司法办案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应坚持的重要原则前几年,一些 地方出现个别死刑错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中央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经调查研 究,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 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严格 执行刑事法律规定,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 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 一) 侦查机关应依法全面收集死刑案件的证据 为确保死刑办案质量,负责死刑案件的侦查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对案件 证据的全面收集主要应做好以下四点: 1 .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 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案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使用暴力、 威胁、贿买等违法手段收集证据。
2 .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 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涉及人命案件必须作技术鉴定和犯罪嫌疑人 的同一认定. 3 .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必须在关押犯罪嫌疑人的 看守所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询问证人,严禁使用暴力、胁迫、贿买等违法方 法调取证据 4 .全面移送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第一次讯问 笔录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在内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 或者罪轻等所有证据材料全部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死刑的司法控制原则 总之,死刑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做好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工作,对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死刑案件,应依法提出死刑起诉意见,移送检察机 关审查起诉;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提出死刑起诉意见 ( 二) 检察机关强化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死刑案件的批捕,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和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确保死 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应主要做好以下法律监督: 1 .严格掌握死刑案件起诉条件。
凡是死刑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死刑起诉决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死刑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退回侦查机关 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作出不 起诉决定 2 .严格审查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起诉案件 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 见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非法手段收 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3 .强化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强化对死刑案件的侦查、起 诉、审判和执行等每道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主动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调查取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纠正违法 侦查行为;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死刑案件;死刑罪犯在被交付执行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三) 审判机关严格控制死刑案件的判决 人民法院是死刑案件处理的最重要的环节,责任重大为确保死刑案件 质量,人民法院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 .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凡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 响的证据,在一、二审庭审时都应质证和查实;对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一、二审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等证 人证言经庭审质证无法确认和无法查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凡是死刑案件,除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外, 不论事实是否清楚,二审都要开庭审理,依照开庭审理程序通知检察机关、 当事人、辩护人、证人出庭参加庭审诉讼活动 3 .严把死刑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