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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外国法制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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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 历史事实,包括历史事件、文件和制度2、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外国法制史体系一、古代法1、古埃及法(4000 B.C.)2、楔形文字法(3000 B.C.)3、古印度法(15 世纪 B.C.)4、希伯来法(11 世纪 B.C.)5、古希腊法6、罗马法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1、日耳曼法2、教会法3、城市法和商法4、伊斯兰法三、近、现代法1、英国法2、美国法3、法国法4、德国法5、日本法6、俄罗斯法7、欧共体法古 代 法古埃及法(4000 B.C.)楔形文字法(3000 B.C.)古印度法(15 世纪 B.C.)希伯来法(11 世纪 B.C.)古希腊法罗马法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一、两河流域国家及法律发展概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 3000 B.C.左右,到6 世纪 B.C.,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消亡它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成文法系它的重要代表是《汉穆拉比法典》 2、国家发展历史* 3000 B.C.左右,苏美耳人和阿卡德人建立了一批奴隶制国家,并创造了楔形文字。

      2316 B.C.,阿卡德王国首次统一两河流域 * 2113 ——2006 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 19 世纪 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度发达时期 9——7 世纪 B.C.,归入亚述帝国 540 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形成阶段:22 世纪 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定为标志p20* 发展阶段:20 世纪 B.C.,以两河流域其他各城市国家颁布成文法为标志 完备阶段:18 世纪 B.C,以《汉穆拉比法典》制定为标志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 衰落阶段:16 世纪 B.C.起,巴比伦第一王朝为赫梯所灭,楔形文字法开始走向衰落二、 《乌尔纳姆法典》(一)法典制定的背景1、村社私有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2、统一的国家、集中的权力,需要统一各城邦的政令(二)法典的结构、内容1、法典由序言和条文两部分组成2、主要内容 *禁止巫术 *伤害他人人身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方和女方家长* 以残暴的刑罚确认和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刑罚主要有三种:死刑(仅适用犯通奸罪的妇女)赔偿金(罚金)以盐洗嘴(适用侮辱主人的女奴)三、法典的意义迄今为止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三、 《汉穆拉比法典》 (石柱法)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一)法典制定的背景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高利贷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 (二)法典的结构法典分为序言、正文(282)和结语三部分汉谟拉比法典序言申明, “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者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 。

      (三)法典的主要内容(见教科书)1、法典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不过,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经营方法不同,这时王室土地主要是由对王室负有不同义务的人们分散使用、经营的①祭司、商人 ; ②负担兵役义务的人 ;③纳贡人 对其他财产都规定为私有,予以严格保护"如果一个人盗窃了寺庙或商行的货物,处死刑;接受赃物者也处死刑" 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隶制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 3、刑事法律保留了浓厚的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 盛行同态复仇 即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

      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 」 (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 盛行连带责任 * 诉讼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 刑罚极其残酷* 保留部分私刑4、规定了家长制的家庭关系;买卖婚姻和家内继承5、债法当时高利贷十分盛行,法典还规定了利率但借债要有人质,这样就出现了债务奴隶如果人质原来就是奴隶,债主可任意转卖,如果人质是自由民,法典规定他要为债主劳动三年,第四年释放法典不允许各种依附于王室的人以所使用的王室财产抵债,而只许以自己买得的田产抵债,以保护王室利益四)法典的特点(见教材 P28-29)四、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特点是人定法结构体系较完整,但欠缺总则性规定诸法合体,以民为主(二)历史地位1、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它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代表着人类成文法的开端2、楔形文字法是独立于之外的强制性规范体系,结构完整,内容广泛,它规定的许多内容都为后世有关立法开了先河3、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代表了古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并通过波斯、西伯来法律对西方文明产生深刻影响。

      思考题:1、什么是石柱法?2、什么是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有那些重要的法典? 3、为什么说《汉穆拉比法典》是东方早期奴隶制法?4、 《汉穆拉比法典》有什么特点?如何评价其历史地位?第二章 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历史 1500 B.C 雅利安人入侵1、7 世纪 B.C.——6 世纪 B.C.,婆罗门教法阶段 种姓制2、6 世纪 B.C.——A.D.6 世纪,佛教法阶段 释迦牟尼3、 A.D.6 世纪——8 世纪,印度教法阶段4、A.D.8 世纪——18 世纪,印度教法与伊斯兰教法并存5、18 世纪中——1947 年,英国法全面入侵6、1950 年——印度建国后立法二、古代印度法的概念1、传统印度法 2、印度教社会法 印度近代法律改革前3、印度奴隶制法4、婆罗门教法三、古代印度法的渊源(一) 吠陀 P33 诗歌体 内容包罗万象(二)法经 用以解释和补充吠陀的,散文体(三)法典 P34摩奴法典法典体系共 12 章,2682 条1、创造——主要规定了四种姓的产生、行为和地位,以及摩奴法典的内容提要圣经创世纪2、梵行期的法——学生期3、家居期的法(一)——婚姻、家长的义务。

      4、家居期的法(二)——对各种姓的行为进行规范5、 林居期的法、遁世期的法6、 在林居期应遵守的规则7、国王的法(一)规定了国王的产生、王权的由来、国王的品德和应遵守的行为规则8、国王的法(二)9、民法与刑法是关于债、契约、典押、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继承、刑法、诉讼等的规定,是世俗社会的规范10、杂种种姓,跨种姓婚姻的子女四种姓的职业各种姓在处境困难时应选择的职业和履行的义务11、赎罪法一些规则12、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重申行为的因果报应,阐释法典的意义和法的奥秘法律内容占四分之一(四)佛教经典 三藏 五戒(五)国王的诏令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一、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种姓”——瓦尔那, “颜色”雅利安瓦尔那 达萨瓦尔那婆罗门-----祭祀刹帝利-----武士 再生人吠 舍-----平民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

      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婆罗门为万物之主2、在债法中,对高种姓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对高种姓和低种姓收取不同的法定利息* 对不同种姓的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处罚不同 3、在婚姻法中,原则严格实行种姓内婚制允许“顺婚”——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为妻* 禁止低种姓的男子娶高种姓的女子为妻——旃陀罗* 不同种姓有不同的结婚形式* 高种姓可一夫多妻,低种姓只能一夫一妻4、在继承法中,高种姓的人享有继承中的特权5、在刑法中,不同种姓的人同罪异罚 P386、在诉讼制度上,婆罗门有审判权(国王委托婆罗门审理)和法律解释权7、在权上,严禁首陀罗仪式8、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姓间亦是界限分明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P391、对印度法制史的影响2、印度法系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第四节 近现代印度法的变革萨蒂制——殉夫 童婚制 多妻制第二 章 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形成与发展古希腊法:存在于古希腊个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说,它是奴隶制法希腊化时代:323 B.C.马其顿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至 2 世纪 B.C.2 世纪罗马帝国征服希腊化国家为止。

      古希腊国家与法的形成与发展1、20 世纪 B.C.——12 世纪 B.C.前,奴隶制城邦开始形成爱琴文明时期——前有克里特文明 后有迈锡尼文明线形文字法——习惯法2、12 世纪 B.C.——8 世纪 B.C.,许多奴隶制城邦国家出现 荷马时代,又称英雄时代线形文字法——习惯法,各城邦国家法律各不相同 3、8 世纪 B.C.——6 世纪 B.C. 殖民时代古希腊奴隶制由盛到衰法律:进入成文化阶段,著名的有:8 世纪 B.C.,斯巴达的来库古立法雅典的提秀斯立法621 B.C.,雅典的德拉古立法594 B.C.,雅典的梭伦立法509 B.C.,雅典的克里斯提尼立法443 B.C.,雅典的伯里克利立法 4、 5 世纪 B.C.——4 世纪 B.C 古典时期 强大5、 337 B.C.,希腊成为马其顿的属地希腊法没有消失,而是进入希腊化法律时期5、B.C.2 世纪,希腊成为罗马帝国属地希腊法被罗马法取代,但其中的一些原则、制度对罗马法有一定影响二、雅典的民主宪政(一)雅典“宪法”的形成1、提秀斯改革* 在雅典设置中央议事会,代替原先的阿提卡各部落的行政组织。

      将全体雅典居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取代原有的等级不分的氏族成员 雅典法律适用于全体雅典公民,不论其原所属部落,即以属地法代替属人法提秀斯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公共权力,并使公共权力掌握在贵族手中2、德拉古立法改革(BC621)* 规定了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只有能够自备武器的人才享有公民权* 将由贵族会议选举官吏改为有公民抽签选举* 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德拉古立法,开创了雅典成文法时代,且在维护贵族利益的同时,对平民做了一定的妥协3、梭伦立法改革工商业奴隶主(主体) 破产的自由农民(同盟军)*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隶制 (与土地有关的债务)* 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按财产的多少把公民划分为富农、骑士、中农、贫农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利 * 提高了民众大会的地位,赋予它决定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力 设立四百人会议,作为民众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原由贵族议会行使的权力 首创陪审法院,作为公民参与审判的最高司法组织形式梭伦立法,开创了“主权在民”的时代4、克里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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