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doc
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1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 就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指导、和谐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次章 应急预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精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准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觉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消遣场所、旅行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消遣场所、旅行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形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觉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靠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勉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气建立供应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消遣场所、旅行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精品.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合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学问、技能、身体素养和心理素养;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事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准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消遣场所、旅行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急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爱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急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训练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学问,把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实行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形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形;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精品.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刻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形: (一)快速掌握危急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依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准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实行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难发生; (五)依据需要恳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并向参与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供应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爱护事故现场秩序,爱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形,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据料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实行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进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戒备区域,疏散受到威逼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实行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难发生,防止或者削减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打算;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爱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形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准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准时实行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精品.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恳求后,应当立刻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依据救援命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和谐解决; 其次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其次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谐、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其次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觉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刻实行相应措施排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临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其次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供应必需的后勤保证,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帮助应急救援; 其次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精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当储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其次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逼和危害得到掌握或者排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打算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其次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终止后,应当准时归仍;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补偿; 其次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其次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准时赐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训练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