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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下交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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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控制下交付                    【内容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控制下交付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终结了长期以来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实践中隐晦适用的状态但是,新刑诉法中两三个原则性的简单条文不足以支撑控制下交付实践应用中的复杂问题,学术界的现有研宄成果主要是将控制下交付视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技术予以程序规制,对其在证据理论方面的研究关注不够,研宄较弱本文主要借助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对控制下交付的特点、表现形式、原则等展开具体论述关键词】控制下交付 侦查技术 交付特点1. 控制下交付概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指出:控制下交付就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出有违禁品之后,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故意放行违禁品,然后通过放行后的违禁品顺藤摸瓜直捣犯罪分子的总部,将有关犯罪人员一网打尽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151 条规定可以推断出,学界对控制下交付有了较为统一的观点:“控制下交付指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侦查手段 ”。

      2. 控制下交付的特征(一)隐密性隐秘性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侦查手段的隐密性和侦查信息的保密性两个方面侦查手段的隐密性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及其具体行为的隐蔽侦查信息的保密一般指对于控制下交付措施实施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性信息必须保密二)合意性侦查机关在没有经过允许时不得进入其他国家领土范围内实施侦查措施,在侦办跨国犯罪案件时,若是各国并不出自自身意愿,出现其中一国将途经本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物品予以扣留的情况,不仅造成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失败,还可能引起国际纠纷三)主动性主动性侦查是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避免犯罪分子造成更大危害从这个角度讲,控制下交付注定是主动性侦查手段,既能体现出侦查机关主动出击的特征,同时也带有未雨绸缪的性质四)合理性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还须建立在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其具体包括:采取控制下交付应当具有合理的前提;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必须是合理的;制定相应的预备方案以及应急措施;有效平衡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五)变化性控制下交付具有不可控制性当侦查机关开始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只是根据所获取的信息进行的一种整合、推断和选择,对于能否顺利实现侦查目的,则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控制下交付必须根据案情的变化而变化六)适时终止性控制下交付应当适时终止否则,控制下交付手段不仅不能实现扩大战果,还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毒品犯罪或者一些走私犯罪中,犯罪分子大多是亡命之徒,一旦出现无法控制的情形,公安机关就须果断决定,适时终止,保全既有侦查成果,避免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后果3. 控制下交付的表现形式控制下交付的表现形式,依据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 通过对目前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研究,可以将控制下交付的表现形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依据实施地域范围的不同依据实施地域范围的不同,控制下交付可以被分为国内控制下交付与跨国境控制下交付国内控制下交付指控制下交付行为发生在一国领土、领空、领海内;跨国境控制下交付则指违禁品的流转跨越了不同国家,需要在不同国家的领土、领空、领海实施二)依据违禁品运送时是否有人伴随依据违禁品运送时是否有人伴随,控制下交付可以分为人货同行的控制下交付与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采取人货同行是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一种传统方式主要渠道包括快递公司、邮寄、货物进口、航空托运等采取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侦查机关监控的对象主要是托运或邮寄的违禁品,监控的方式既包括是传统的暗中监视货物流转,也可以使用可靠的线人和“逆用”人员。

      三)依据是否使用被查获的违禁品继续进行流转依据是否使用被查获的违禁品继续进行流转,控制下交付可以分为无害与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无害的控下交付指侦查机关发现有关违禁品后,在转入下一步流转过程前,用类似的无害物质进行替换的行为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在发现违禁品后,因为客观原因来不及替换为无害相似物品而继续使用原有违禁品进行流转的行为3. 控制下交付原则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我国以及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  修正案首肯了控制下交付国内立法的合法性,但相关程序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并未涉及,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度性原则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应该坚持遵循比例原则,这是法治国家中被普遍认可的,即在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时,第一,尽力避免采用过度诱惑的侦查行为不得提供物质的或非物质的特别利益第二,应根据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信息程度,决定对其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限度第三,坚持道德底线的原则一方面是谋略要符合道德性,不能损害社会的基本公正;另一方面控制下交付的方法要符合道德性,公安机关不可以采取有悖公序良俗或者有伤社会风化的方式开展案件侦查活动。

      二)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在实现每一诉讼目标时都应当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这是基于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手段所造成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都不得大于该手段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收益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一样,是由侦查机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这种手段极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我们必须针对犯罪的高度隐蔽性、集团化以及难取证等特点进行考虑使用控制下交付时要有充分的理由,让人相信犯罪活动即将或已经开始,非迫不得已,不能随便采用三)程序法定原则控制下交付本身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侦查权程序法定原则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既可以保证每个公民受到同等待遇,也可以实现司法制约只有坚持该原则,才能有效防止权力被滥用,彻底打消公民心中疑虑一方面,应由侦查机关以书面形式向有权机关正式提出申请,并注明使用控制下交付的理由、对象和具体方式等详细情况另一方面,应当将控制下交付的审批纳入司法审查机制之中,由司法官员执行审批,或者实行许可令状四)有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是指,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必须保障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或者财物在交易过程及交易后的安全。

      控制下交付的首要任务是能够保障涉及的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绝对安全,一旦失败,就会造成违禁品脱离侦查机关的控制,流入社会,不仅计划好的侦查策略不能成功,成全了犯罪分子,而且涉及的违禁品在流入社会后将带给人民群众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危害所以,进行控制下交付的时候,侦查机关必须以“有效”为出发点和基本考量因素,随时对侦查的案件进行发展态势的综合评判,只有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毫不知情的状态下,控制下交付手段才能使用到的(五)审查监督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其实施的过程中,蕴含着巨大的侵权风险为了确保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手段始终运行在合法合理的限度之内,就必须坚持审查监督原则实践中,如果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可以在不受 审查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可能导致侦查人员为了一味追求“破案 率”的提高、战果的扩大,而采取不合乎法律程序规定或者侵犯犯罪嫌疑人个人权益的手段所以,针对我国控制下交付监督制约不足及实践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应当不断建立和完善控制下交付的全程监督模式,从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的审批、执行到结束,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六)保密性原则控制下交付属于秘密侦查措施,保密性是控制下交付顺利开展必不可少的外部保障条件保密性原则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控制人员、违禁品的运转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安全考虑,有利于控制下交付在一种没有过多顾虑的氛围中实施,也可以防止失控后,给社会带来不确定的危害为了保护技术侦查方法不被泄露,同时防止罪犯可能进行的打击报复行为,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参考文献论文:1、王国民:《试论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其与诱惑侦查之界分》,《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2、邓立军:《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3、吴红霞:《初探“控制下交付”》,《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4卷第5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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