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逃税案.doc
4页一、晓庆公司税案回顾一、晓庆公司税案回顾2002 年 4 月 2 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已调查证实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六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2002 年 4 月 4 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于 4 月 5 日立案侦查4 月 24 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的妹夫)和前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5 月 12 日北京公安机关正式逮捕了晓庆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并将晓庆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案移交检察院5 月 10 日刘晓庆妹妹遣散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6 月 18 日对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刘晓庆的妹妹)刑事拘留 2002 年 6 月 20 日,刘晓庆因所办公司涉嫌偷税,在她的玫瑰园别墅中被公安机依法刑事拘留7 月 24 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03 年 1 月 2 日刘晓庆、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罪一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 2 日正式受理此案 2003 年 2 月 17 日 1 月 5 日上午 9 时 30 分,受执法机关委托,北京市拍卖行将在北京京瑞大厦,对刘晓庆及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 19 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北京、上海和深圳市等地税务机关年前已调查终结,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 1458.3 万元,除追缴税款外,同时加收滞纳金 573 万元2003 年 8 月 16 日被取保候审:被正式逮捕后,刘晓庆家人就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取保候审,直到 2003 年 8 月 16 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终于被取保候审2003 年 9 月高调复出: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后立即高调复出,接拍多部剧集,以还清税款到 2004 年 1 月,晓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46 万元,税款已经全部缴清,目前还有 300 多万元的滞纳金仍在追缴当中2003 年 9 月晓庆公司被提起公诉:2003 年 9 月,晓庆公司律师团接到法院公诉书起诉书认定刘晓庆公司偷税 52 宗,金额 840 万元,其中偷逃所得税700 多万元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姐妹以及其他曾经因为本案被逮捕的人都不在被起诉之列。
2003 年 12 月 12 日税案开庭审理:晓庆公司税案 2003 年 12 月 12 日在北京朝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已被取保候审的刘晓庆并未出庭,原晓庆文化艺术公司总经理靖军出庭受审,靖军以及晓庆公司被控偷、逃税等 52 起罪名,由于案件本身比较复杂,证据调查还需一定时间因此未做判决2004 年 4 月 6 日一审判决:2004 年 4 月 6 日一审判决,北京朝阳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 710 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 1996 年~2001 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 6679069.6 元被告人靖军于 1996 年 9 月~2001 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 1997 年、1998年、2000 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 418574.43 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 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1 条、第 211条、第 31 条、第 61 条、第 52 条、第 53 条,遂作出以上判决新华社记者田雨)(相关法律条款见后)2004 年 5 月 10 日、11 日,刘晓庆、冉一红分别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即意味着刘晓庆个人涉及刑事法律的司法程序至此全部结束二、焦点二、焦点1、是否承担责任?刘晓庆不应法律责任依据在晓庆公司税案一审判决后,关于为什么不起诉刘晓庆,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税法专家刘剑文从法理上进行了分析刘教授说,一个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前提是其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对犯罪进行大致的划分,可以分为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如果说要追究刘晓庆的刑事责任,则必须是刘晓庆个人犯了罪,或者是刘晓庆本人在单位犯罪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法院的一审判决看,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因此,刘晓庆本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成为定罪的关键问题刘晓庆虽然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看其在公司偷税中发挥了什么作用,是否参与了偷税行为,这需要司法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没有证据,就不能对一个人定罪处罚《刑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无罪推定,意思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就不能判定他犯罪,进而进行刑罚处罚2、刘晓庆个人收入和晓庆公司收入关系晓庆公司基本是一个责权利比较模糊的家族企业刘晓庆是大股东和董事长,其母刘辉华为董事,妹妹刘晓红是董事长助理兼财务总管,妹夫靖军为总经理作为知名演员,她的名气甚至就是公司经营的主要资源在检察机关提起的 52 项指控中,有十余项是晓庆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演出合同或拍摄广告合同,这些收入大多数没有被列入晓庆公司的收入中,而是当作刘晓庆的个人收入处理但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断发现这样的问题:由于刘晓庆已与付费方约定代扣代缴所得税,因而被告辩解说,检察机关指控的一些偷税额应为刘晓庆的个人收入,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数笔刘晓庆在演出时的收入,包括拍摄广告和外出表演等共计 100 余万元的收入,也存在共同的问题——由晓庆公司出面与付款方签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收入为税后收入,即由付款方替刘晓庆代扣代缴税收,这样个人收入和公司收入的界限就变得模糊起来。
3、纳税主体的缺失在晓庆公司这样的个人和公司界限比较模糊的家族企业,公司的大部分经营都围绕一个核心人物展开,“公司在处理收支的时候,会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明朗,这成为本案一个主要特点,而这样的事实要在法庭上讨论,就非常复杂了本案辩护律师之一钱列阳说由于晓庆公司模糊的财务状况,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案情中核心证据的缺失在 12 月 14 日的下午,所有证据展示完毕之后,辩方的律师们提出了一个他们认为非常严重的证据缺失问题:在出示了上千份的证据中,缺乏一个非常核心的数字——晓庆公司每一财年的总收入到底是多少?辩护律师当庭三次提请检察机关提供晓庆公司从 1996 年到 2001 年六年间每一年的总收入 “用总收入减去总成本才是企业的总利润,这个利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中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缴纳所得税要根据这个利润缴纳所以,6 年来的这 6 个至关重要的收入数字是决定晓庆公司应缴纳税额的主要依据由于晓庆公司每一财年总收入目前没有确定以及公司纳税主体的模糊,这一切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悬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