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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身份结婚法律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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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10805925
  • 上传时间: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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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虚假身份结婚法律问题探究利用虚假身份结婚,就是公民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他人 登记结婚的行为,包括利用”虚”的身份信息和利用”假” 的身份信息两种情况利用”虚”的身份信息,是指使用伪 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虚构不存在的身份信息与人登记结婚; 利用”假"的身份信息,是冒用、盗用或借用他人真实存在 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有些学者将此情况定义为冒名结婚 [1]本人用利用虚假身份结婚这个概念而非使用冒名结婚, 是因为前者能包含本文所要分析的全部内容,比冒名结婚的 外延更广公民因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等原因而利用虚假身份 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导致实际婚姻当事人和登 记婚姻当事人不一致的情况,使婚姻关系陷于不稳定状态 今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这一问题作 了规定,希望本文的分析能有助于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的解 决并将利用虚假身份结婚问题的研究推向新的高度一、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类型化分析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案件多有发生且表现为多种形式, 通过类型化分析可以透过”虚假身份”的现象看到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本质,也可为行为性质及效力分析奠定基础。

      1、根据利用的身份是否真实存在分类,可分为伪造 虚”的身份信息和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类像通缉犯 隐姓埋名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就属于伪造虚的身份信息的 情形,在此情况下纠纷只存在于虚假身份方、非虚假身份方 之间;在妹妹未达结婚年龄时用达到结婚年龄的姐姐的身份 证登记结婚的案例中,[2]就属于冒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的 情况在冒用情形下,除了虚假身份方、非虚假身份方之间 的婚姻关系纠纷外,还涉及被冒名人与非虚假人之间的登记 婚姻关系纠纷,这要注意被冒名人利益保护的问题此种分 类的意义在于理清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关人的合法 权益2、根据非虚假身份方对虚假身份方利用虚假身份登记 结婚的行为是否明知,可分为明知的和不明知的两种这种 分类的意义在于突出了非虚假身份方是否明知的作用,虚假 身份方是否明知将直接影响到对虚假方和非虚假方间婚姻 关系效力的认定,在非虚假方不知的情况下还涉及到欺诈结 婚的问题二、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对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法律效力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总 的说来分为有效说、无效说和可撤销说三种1、有效说有效说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的结婚有效,登记程序上的瑕 疵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

      [3]利用虚假身份结婚是登记的 姓名有错,而登记姓名有错可能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不管 如何,实际的共同生活在双方间实际发生,这一事实是不可 否认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在有结婚意愿的虚假人 和非虚假人之间产生,而非在结婚证书上的被冒名人和非虚 假人之间发生因为,被冒名人既无和非虚假人结婚的意愿, 也未实际到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2、无效说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无效,因其不具备我国婚姻 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和形式条件首先,这属于利用虚假材 料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了结婚的程序性规定其次, 结婚一方利用虚假身份登记存在欺骗对方的性质,违反了结 婚男女必须完全自愿的原则再次,利用虚假身份结婚多是 由于虚假人一方不符合结婚年龄、重婚等不具备结婚实质条 件,因此还可能违反结婚的其它实质条件无效说简单否认 婚姻的效力,此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婚姻关系作为一 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其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而无效婚 姻是对婚姻关系的彻底的否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 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4]且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下才属于无效 婚姻,而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律限定的无效婚姻 的情形。

      [1]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 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 回当事人的申请”即明确了这一点3、可撤销说可撤销说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中的非虚假方可 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5]婚姻法解 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 由主张撤销婚姻的,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程序撤销 从这条规定看出,对于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情形是可以申请 撤销的可撤销说赋予当事人以自主决定权,能更好的保护 当事人的利益[6]本人认为,婚姻的效力应该综合各种情况具体判断,不 应一概而论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一概的限定存在登记程序 瑕疵的婚姻的效力,只是规定了属于登记问题的通过行政程 序解决,很大程度上将决定权交给了当事人三、法律救济方式探讨基于对法律效力的分析,可看出此问题的救济方式不外 乎以下几种:离婚诉讼、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之诉、申 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行政程序 救济途径,本人将通过分析几种救济方式论证行政救济方式 的合理性1、通过离婚方式解除婚姻这种观点的默示前提是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合法有 效,当事人产生纠纷时需通过离婚方式解除婚姻。

      但它像有 效说一样受到各种质疑,首先是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是否 有效的问题,无合法有效婚姻的存在便谈不上离婚诉讼其 次是通过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对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利的问题, 尤其是对被冒名人像前面提到的,即使此种婚姻合法有效 其也只能在虚假人和非虚假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被冒名 人因此,离婚方式不适用于被冒名人,被冒名人无权独立 的解除这一婚姻未婚青年高源和未婚夫江军在结婚登记过 程中遇到的诸多困难,就体现了被冒名人权益得不得有效保 护的现状[1]2、 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诉讼此救济方式指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利用虚假身 份的婚姻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但是,我国婚姻法以限定列举 的方式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受胁迫结婚这一种婚姻 可撤销情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否定了此种救 济方式另外,即使通过改善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将 利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情形包含进去,在实践中也不宜宣告无 效或撤销之因为对这种关系单纯的否定不利于问题的解 决,也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3、 撤销婚姻登记阻止婚姻生效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结婚属于有瑕疵的 婚姻登记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 以恢复紊乱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确认了可这一救 济方法对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尤其是被他人冒 名登记结婚的情形,不能排除当事人请求法院审查登记机关 的发证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利[3]作为登记主管部门,由登 记机关直接撤销既方便又高效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很好的 确认了利用虚假身份结婚问题的救济程序,至于婚姻的实质 效力如何要看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这保护了当事人的自主 权,有利于维护婚姻的效力和家庭的稳定参考文献:[1]黄曙光•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的婚姻关系如 何解除[J].中国审判,2009年第3期⑵崔建民.冒名结婚吞苦果[J].兵团建设.2006年第3 期[3] 金永南•冒名结婚之法律救济[J].法律适用.2010年 第2期.[4] 孙若君.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J].法律适 用,2004年第10期[5] 赖伟莲•论虚假身份假结婚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6] 赵丽丽.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 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09年12期作者简介:丁延君(1988-),女,山东聊城人,黑龙江 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导师:翟羽艳教授;邓 彦(1986-),男,安徽安庆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方 向:中国法制史,导师:史广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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