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十六章所有权.ppt
31页第十六章所有权 目目 录录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第五节共有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物之归属二、所有权的特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此物归属于我实现方式————物之支配故我可得1、自物权2、完全物权3、原始物权4、无期限性物权——“物之归属”——所有权的本质——“物之支配”——所有权本质的表现——“万权之源”——民事权利的起点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一、概述(一)所有权权能概念所有权人为实现物之支配利益,依法可得对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方式(二)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的关系所有权————物之归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此物归属于我实现方式————物之支配故我可得权能包括二、所有权的权能(一)占有权能1、所有权人有权占有所有物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占有所有物(二)使用权能1、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所有物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所有物(三)收益权能1、所有权人有权就所有物进行收益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就所有物进行收益(四)处分权能法律处分——改变物的权利命运事实处分——改变物的事实命运——以“法律行为”——以“事实行为”1、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所有物2、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原则上不得让与他人三、所有权权能的“弹力性”F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不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意思而取得所有权二、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生产原料+劳动=新物的取得同属一人(二)取得孳息孳息——原物产生的新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所有人(三)遗失物、埋藏物的取得1、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存在所有权,不存在占有遗失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寻找失主——费用请求权失主不明——国家取得所有权2、发现埋藏物埋藏物——不知有无所有权,不存在占有埋藏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所有人明确——归还所有人所有人不明——上缴国家物质奖励(四)先占取得(四)先占取得1、无主物的确定2、占有的确定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通说认为: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五)添附取得(五)添附取得1、附合不同人之物,因物理上之力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分离有损其价值•附合处理:(1)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2)无约定A、能拆除的,予以拆除;B、不能拆除,折价归“所有权人”;C、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所有权人”的确定:(1)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地权者(2)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不动产权者(3)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价值大者无过错者——恶意附合2、混合、混合 不同所有人之物混杂在一起,而不能区分识别,或虽可区分识别,但不同所有人之物混杂在一起,而不能区分识别,或虽可区分识别,但花费过大之状态花费过大之状态•混合处理:适用附合之规则混合处理:适用附合之规则3、加工、加工将他人之物加工为新物将他人之物加工为新物•加工处理:加工处理:((1)归原材料所有人)归原材料所有人((2)加工行为价值高于原材料价值的,归加工者,并给原材料所有人以补偿)加工行为价值高于原材料价值的,归加工者,并给原材料所有人以补偿(六)国家所有权的强制取得(六)国家所有权的强制取得税收、罚款、罚金、没收、征收、国有化等税收、罚款、罚金、没收、征收、国有化等《民通意见》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七)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3-10)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三、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6)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标准答案:A学者意见:无正确答案《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释2009[5]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所有权的所有权的限制限制•所有权负有义务•一、公法上的限制•多为行政法规,例如土地法规(征收、耕地保护等);环保法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动物保护;文物保护;•二、私法上的限制•1、权利不得滥用(相邻关系等);•2、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3、受第三人权利的限制•于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则意味着对所有权设有一定限制。
•4、债法上的限制•所有人因债权契约就物之使用收益处分而受限制,如租赁、使用借贷等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1、客体灭失•2、主体消灭•3、转让•4、抛弃•5、公法行为强制消灭(征收、国有化等)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平面范围——土地“四至”2、纵向范围(1)传统民法——“下至地心,上至苍穹”(2)现代民法——限制:A、所有权人支配能力的范围B、法律强制性规范的限制(二)国家土地所有权1、城市市区土地 ——“市区”的时间性2、法律确认由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3、法律确认由国家所有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地、滩涂等土地4、国家因征用而取得所有权的土地(三)集体土地所有权1、耕地2、农村公共建设用地与乡镇企业用地3、法律确认由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滩涂等土地4、集体成员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及宅基地“集体”的范围——1、城镇集体2、农村集体——(1)村农民集体(2)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范围的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二、房屋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1、房与地的事实联系2、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1)统一于一人(2)分立于两人——A、有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B、没有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附合规则3、“房屋所有权”与“地权”的统一——(1)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2)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他物权人4、“房屋所有权”与“地权”相统一的表现——(1)房屋所有权转让,地权随之转让(2)房屋所有权抵押,地权随之抵押(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座建筑物的专有空间与共有空间所享有的不同性质的所有权。
1、专有空间——单独所有权2、共有空间——共同共有权3、社区事务——共同管理权三、相邻关系(一)概述不动产相互比邻的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依法给予对方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不动产相邻2、法定关系特征——3、主体可为所有权人,也可为使用权人4、内容:相邻权与相邻义务——支配权的适度扩张与适度限制5、客体:涉邻利益——非权属之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二)相邻关系的种类(二)相邻关系的种类1、邻地利用关系——合理使用,损害赔偿2、邻地用水、排水关系(1)邻地用水关系——由近及远,由高到低(2)邻地排水关系——自然水流:过水权;人工水流:排水权3、建筑物相邻关系——维持现状,合理改善4、相邻环保、防险关系——物权请求,损害赔偿案例案例•1996年,吴某购买了一套将近64.73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自住1999年春,长沙某物业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经批准在该商品房相邻处建成一栋8层高的楼,两楼间距仅1.9米左右,双方相邻墙均开设窗户自从该8层楼建成后,吴某住房里能见度极低,即使大白天也要开灯为此,吴某与发展公司发生争议。
经多次协调,2000年9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发展公司同意吴某提出的在栋距之间搭建阳台的要求但该协议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无法履行•吴某随即以侵犯采光权为由,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赔偿损失发展公司辩称,其8层建筑系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手续齐全,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该8层楼确实给吴某住房的自然采光造成影响,导致该房“如果不用人工灯源,不能正常生活”•问题:本案应如何判决? •判决判决: :•法院认为,发展公司的8层楼与吴某住房间距仅为1.9米,未考虑吴某通风、采光的需要,给吴某的生活造成不便,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展公司应补偿吴某损失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法院认为应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每平方米补偿110元,因此判决发展公司支付给吴某补偿费7120.3元 第五节共有一、概述(一)共有与共有关系1、共有:一个所有权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享有2、共有关系:(1)内部关系——各个共有人如何分享所有权(2)外部关系——各个共有人的共有权,对外集合成一项统一的所有权(二)共有的特征1、每个共有人均有权支配共有物的全部2、每个共有人均得以相同的权能支配共有物3、每个共有人的共同意思构成了共有物支配的基础(三)共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共有与公有2、共有与区分所有公有——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单一所有权共有——与所有制无关;共同所有权区分所有——对于建筑物的共同空间,适用共有;专有空间,不适用之共有——各个共有人分享的所有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二、按份共有(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共有(二)特征1、“应有份”是按份共有人享有共有权的法律基础2、“应有份”是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3、“应有份”是按份共有人享有的“独立财产”(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1、共有物的支配权2、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3、应有份的处分权——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4、共有人之间的物权请求权(四)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与责任三、共同共有(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物的所有权的共有1、不分份额2、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二)特征(三)类型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继承人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3-7)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