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盛天平安居乐家庭财产保险条款.pdf
7页Page 1 of 7 安盛天平安居乐家庭财产保险 条款 ( 2016年第一版)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以及批单共同组成本合同, 并按 同一合同 解释方式 加以理解 安盛天平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 2 安盛天平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 ............................................................................................................................. 5 安盛天平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 ............................................................................................................. 7 Page 2 of 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以确定您、被保险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被保险人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及其他经您申请且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 请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障内容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公司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 免除 第六条 请注意,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请注意,下列损失、费用,我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或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四)任何间接损失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免赔额(率)内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盛天平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 -家财) [2015](主) 7号 Page 3 of 7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 单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 24)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审核后同意续保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房屋主体保险金额”、“房屋装修保险金额”、“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一条 应缴纳的保险费根据您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并由您或您允许的其他付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 免赔额 第十二条 免赔额由您与我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和您的义务 第十三条 请注意,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我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
索赔申请 第十六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我公司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二 )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 三 )损失财产的价值证明资料(如发票、购买凭证等)、存在证明资料(如照片等); ( 四 )被保险人或您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被保险人和我公司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房屋主体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公司按 房屋的重置价值(不含土地价值)计算赔偿, 以保险金额和 重置价值的较小者为限 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以保险金额和被施救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值为限被施救的财产中,若含有本保险合同Page 4 of 7 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 出险时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 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小于保险金额时,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且无需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我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我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若您申请退保,需凭保险单及相关批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人身份证明办理退保手续,我公司将退还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未满期保费 =保险费 *(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天数),其中保单已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您】指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我公司】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房屋主体】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围墙等附属建筑物其中,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房屋装修】指房屋装潢中固定的、不能移动的硬装修,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吊顶、墙面涂料等 【室内财产】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6)您申请且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人员 【暂居人员】指居住于标的房屋内超过 5天的人员 【间接损失】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损毁后,进而造成的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价值的降低以 及支出的增加等后果损失 【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Page 5 of 7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 安盛天平 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 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 约 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标的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随声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3. 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 4. 家具; 5. 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6. 门、窗、锁; 7. 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 8.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 并 载于保险合同中 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 经公安部门确认的 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 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窗外钩物行为、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抢损失; (六)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