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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德国民法典百变迁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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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道酬勤德国民法典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4-12-21 浏览次数:3641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德国民法典 (德 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 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公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根底上于1898年公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那么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比照,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开展在 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

      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屡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 起草筹备委员会(V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该草案公布后即受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认为它内容繁琐、脱离民众、较少社会化内容、具有教科书的风格等,因而被否决1890德国联邦参议院又召集成立了第二届民法典起草委员(zweite Kommission),其中增加了日耳曼民族主义者,还有一些成员那么是非法律界人士,该委员会对民法典第一搞草案进行了修订,到1895年完成修订,此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普通法以及在此根底建立的潘德克吞体系(Pandektensystem)的束缚,并试图更多地考虑解决当代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后听取了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了德国民法典第三草案并提交给德国议会,1896年6月1日德意志帝国众议院经过讨论通过了该草案,1896年7月14日该草案也得到了参议院的批准1896年8月18日德国皇帝威廉二室“以帝国的名义〞签署了该法律,公布于1896年8月24日的帝国法律公报的第195页上此后,德国人用了三年多的时间为这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准备,该法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分为五编,依次是:第一编,总那么(第1条至第240条),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物、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此外还有对期间和期日、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以及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的规定;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其中第241条至第432条是债务关系法的总那么性规定,包括债务关系的内容、基于一般交易条件形成的约定债务关系、基于合同形成的债务关系、债务关系的消灭、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多数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第433条至第853条分别是关于个别债务关系的具体规定;第三编,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该编以占有和对物的权利为内容,共8章,分别是占有、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役权、先买权、物上负担、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四编,亲属法(第1297条至第1921条),共3章,分别是民法上的婚姻、血亲关系和监护;第五编,继承法(第1922条至第2385条),主要是关于一个人死亡后其财产的归属以及何人对遗产债务负责等问题的规定。

      为了配合德国民法典的实施,在德国民法典公布的同时还公布了德国民法典实行法(Einführungsgesetz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EGBGB),该实行法最初公布时只有218条,现在已增加到245条德国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1)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吞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不是针对普通人的,而是针对法律家的,是法律家为法律家而制定的法律其语言和立法技术带有明显的潘德克吞法学派的痕迹使用的语言不是简单明了的群众化的,而是艰深晦涩的,其构成表达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2)德国民法典采用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考虑到列举式虽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但这种表达方式往往挂一露万,难以全面,且多混杂不清,因此德国民法典对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除了利用潘德克吞法学已有的概念,还通过法律定义自己创设一些概念,如第90条关于“物〞的定义3)德国民法典创设了“一般条款’’除了广泛运用抽象的概括式的概念外,德国民法典还创设了内容不确定、价值有待补充的“一般条款〞,如第138条和第826〞条使用的“善良风俗〞,第157条和第242条所使用的“老实信用〞,第314条和第626条所使用的“重大事由〞等,这些一般条款要求法官结合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念对其内容予以补充,表达法律的灵活性。

      4)德国民法典通过“共同性规定〞塑造了“总那么〞为了防止重复和促进体系化,德国民法典采用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法律标准的总那么5)德国民法典大量地采用“援引〞技术为了防止重复和尽可能做到规那么的统一,德国民法典还大量地采用了“援引〞技术,即处理某个特定案件时,其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除适用特定法律标准外,还须适用另外法律标准的立法技术德国民法典在其公布后的一百年里经受了一系列的变化,先后进行了150屡次的修订,说明了其作为德国私法之中心法典的重要地位这些变迁实际上也是一个世纪以来德国历史开展的一面镜子,特别是反映了百年来德国经济和社会的变迁1990年10月3日随着德国重新统一,施行于民主德国近15年(1976-1990)的民主德国民法典(ZGB)失效,根据东西德统一条约(Einigungsvertrag)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开始适用于原民主德国地区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往往是以公布一项新法的形式进行的,并且并不增加或减少原有法典条文的数量例如1990年公布的旅游合同法即是对德国民法典的一次修订,是在原有法典的根底上增加一项“旅游合同〞,附在第651条后,分别以651a—651m的形式出现。

      从而保证了法条序号的稳定性,使人们对民法典的认知呈连续性但是2001年公布的债法现代化法却打破了这一传统,此次修订涉及的法条较多,变动很大,虽然整个法条数目仍然维持在2385条,但个别法条(特别是债法局部)的序号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次修订的直接原因是德国履行对欧盟关于消费品买卖指令、迟延支付指令、电子商务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的义务,实际上立法者并未限于此,而是利用这次指令转换的时机实施早已方案的债法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德国即产生对债法进行改革的建议,历经20多年的理论准备,2001年10月11日经德国联邦议会批准通过了旨在进行德国债法改革的债法现代化法(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生效除了上述欧盟的三大指令的转换外,债法现代化法还对给付障碍法、时效法、物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将原来作为特别法存在的民法典的附属法规,如一般交易条款法、消费者信贷法、远距离销售法、上门交易撤销法等,纳入到德国民法典中;此次修订还将司法判例中开展成熟的理论和学说予以法典化,如缔约上过失责任、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交易根底丧失理论、积极侵害债权理论、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基于重要事由的解除等。

      可以说债法现代化法的公布和实施是对德国民法典的一场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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