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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idc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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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 ——从华为诉IDC案谈起,,,,,,目 录,法律问题讨论,,,,,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原告,1.华为诉IDC案——原被告简介,华为技术有限公司,vs.,,被告,交互数字公司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旗下有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和IPR许可公司等子公司,它们互为关联,对外统称交互数字集团(IDC)该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并将自己的专利融入标准中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IPR许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1.华为诉IDC案——案件背景,绕不开躲不过的标准必要专利 双方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久谈无果 IDC在美国对华为提告337调查并起诉,1.华为诉IDC案——案件详情,2011.7.26 IDC对华为向ITC提告337调查,向特拉华法院起诉专利侵权,2011.12.6 华为向深圳中院提出两起诉讼:(1)反垄断(2)费率,2013.2 一审判决:(1)IDC构成垄断,赔偿2000万 (2)确定费率0.019%,IDC向广东高院上诉:标准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 IDC和华为均向广东高院上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2013.10.28 二审维持原判,1、被告IDC公司给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许可费率以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超过0.019%,1.华为诉IDC案——判决结果,,1、被告IDC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 2、被告IDC公司赔偿华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3、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必要专利的捆绑搭售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法律问题讨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关于FRAND原则的解释问题,,法院是否能够直接判定许可费率,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2.法律问题讨论,,关于FRAND原则的解释问题,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IDC公司:1、解释FRAND原则应适用法国法 2、根据法国法,FRAND义务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单方声明,并不是一种双方缔约的强制要求,法院:1、本案适用中国法,应用中国法对FRAND原则进行解释。

      2、即使是在法国法中,对FRAND原则的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IDC的解释无权威依据 3、尽管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FRAND的含义,但有类似的规定 4、本案所涉的FRAND义务实际上是ETSI和TIA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承诺华为公司与IDC公司作为会员,应当受其约束 5、FRAND义务(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的含义在前述协议中是明确的其核心在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或者许可费率的确定法院是否能够直接判定许可费率,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2.法律问题讨论,IDC公司:双方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在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定许可费率没有依据,法院:关于标准专利的使用费率,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定 1、类比专利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标准专利使用费率的规定,但是对于强制许可的费率,法律明文规定在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不服可以起诉 2、IDC公司多次报价均不符合FRAND原则,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给出判决,2.法律问题讨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按0.019%支付专利使用费率是否合理,依据IDC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许可情况,IDC公司许可苹果公司全球范围使用其专利七年共收取许可使用费5600万美元,而苹果公司2007年到2014年的销售收入,根据相关调查公司的调查和保守估算应为3135亿美元,所以核算苹果公司许可费率0.0187%,据此而判定华为支付IDC公司SEPs专利授权金费率不超过0.019%。

      法院也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三星公司与IDC公司的专利许可费率的达成是在诉讼背景下达成的,苹果公司与IDC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费率完全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因此,主要参考IDC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费率,是适当的2.法律问题讨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关于FRAND原则的解释问题,2.法律问题讨论,,IDC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 1、在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情况下,产品制造商要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实施必要专利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从而获得超越专利权内涵的市场支配力量 2、IDC作为涉案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唯一的供给方,其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完全的份额,故其完全具有阻碍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3、IDC仅以专利授权许可作为其经营模式,自身并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不需依赖或者受制于3G标准中其他必要专利权利人的交叉许可,故其市场支配力未受到有效制约2.法律问题讨论,,IDC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关于是否构成过高定价的问题 1、从ICD对华为公司就涉案必要专利许可费问题数次次报价来看,均明显高于交互数字对其他公司的专利许可费。

      2、ICD对华为公司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缺乏正当性 3、ICD在美国提起相关诉讼和337调查,进一步加强了过高定价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二)关于是否构成搭售的问题 1、IDC将**(非必要专利)捆绑销售构成搭售,因为非必要专利一般具有可替代性,将其捆绑销售会阻碍或限制市场竞争 2、ICD将有关必要专利捆绑销售不构成搭售,因为在标准技术条件下,必要专利本身就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将其一起捆绑销售,不仅符合效率,而且不会产生如非必要专利般的将在某技术市场上的支配力不当延伸、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问题3.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诉讼中:步步为营 (管辖地选择、证据搜集等),诉讼外:寻求多种解决途径 (把握政府鼓励创新大环境,提起反垄断调查),心态上:积极应对,诉讼后:总结反思 (吸取教训,调整内部策略,积极加入5G标准制定),案情回顾-华为诉IDC案,2011.7.26 IDC向ITC就3G无线设备提告337调查,华为为被告之一,华为上诉至广东高院,2013.01 IDC向ITC就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华为为被告之一,2013.6.28 ITC主审法官对无线3G设备337案初裁 IDC所诉7项专利一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中兴和华为不侵权,2013.12 3G/4G无线设备337案达成和解,各自撤诉,2013.5 华为向发改委举报IDC垄断,发改委6月立案,2011.12.6 华为诉至深圳中院,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围绕华为应对337调查,分析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图1 FACTS AND TRENDS REGARDING USITC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S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网站发布“337调查报告” 2014.6.10,图2 个人关于涉及中国的337调查的统计,华为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华为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华为应诉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华为取得337调查胜利的原因,2. 拥有核心专利,3. 企业高层参与,1. 深谙美国规则,1. 深谙美国规则,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选择律所 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Covington & Burling LLP)创立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历经近百年历程,现有超过800名律师在北京、布鲁塞尔、伦敦、纽约、圣地亚哥、旧金山、首尔、上海、硅谷以及华盛顿执业,是公认的顶级国际律师事务所。

      1. 深谙美国规则,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与海外子公司配合,,,,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2. 拥有核心专利,2001年,华为将旗下“安圣电气”连带附属知识产权出售给全球电气大王爱莫生公司,一举获得60多亿人民币的回报在与3COM的合作中,华为也是以知识产权作价,占据了合资公司51%的股份 在3G研发过程中,华为累计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60多亿元, 参与的研发人员多达6 000多人短短3年内,华为拥有了2 700 多项3G专利,其中94%为发明专利华为的3G技术跻身全球第一阵营,率先在阿联酋、香港、毛里求斯、马来西亚实现商用,突破欧洲UMTS市场,承建荷兰全国UMTS网络在NGN、IPDSLAM、NG-SDH等新产品的市场拓展中,抢占了国际市场建设的第一轮商机,巩固了华为的国际品牌和国际市场地位2007年,华为规模突破欧洲、北美、日本和非洲等市场,同时海外销售额占比超过70%按照目前的收入规模,华为已经成功跻身全球前五大通信设备企业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2. 拥有核心专利,与海外子公司配合 海外研发体系 国际知识产权管理 驻外员工激励体制 对海外子公司加强管理和约束,海外研发体系,发挥各国研发机构比较优势,对海外研发机构进行合理定位。

      华为海外研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前沿技术研发,立足于对前瞻性技术的研究,着眼于3~5 年之后的技术,不涉及到产品开发前沿技术研发由华为的2012 实验室负责2012 实验室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司直接拨款第二类是应用性研发,各业务部门都设立了研发机构,针对不同产品、不同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目前华为前沿技术研发投入和应用性研发投入占研发总投入的比例分别为15%和85%与海外子公司配合,国际知识产权管理,超前谋划知识产权布局,以知识产权布局作为进入海外市场的先导 华为认为知识产权投入是一项战略性投入,是取得市场竞争资格的基本条件,可以避免缴纳高额许可费,保证自身经营安全因此知识产权应该超前谋划,全球布局优化国际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激励员工创新积极性华为不断完善专利开发、申请、保护和使用流程,出台了知识产权操作指导书;制定专利创新鼓励办法激发员工申请国际专利,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可获得特别奖励与海外子公司配合,驻外员工激励机制,薪酬制度向驻外员工高度倾斜,拓展驻外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华为的薪酬体系向驻外员工高度倾斜,驻外员工基本工资高于国内并提供额外补贴,海外工作年限越长、所在地区越艰苦则补贴越高,激励员工长期扎根海外。

      在驻外员工职业发展方面,华为实行驻外员工晋升“快车道”制度,公司内部高级管理岗位选聘条件均包含一定年限的海外工作经验与海外子公司配合,对海外子公司加强监督和约束,总部直接管理海外子公司的关键岗位,加强对国际业务的日常监控华为总部直接向所有海外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财务负责人直接向总部汇报由总部向海外子公司派驻关键部门负责人,确保了海外子公司财务等关键职能的独立性,形成了对海外子公司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完善对海外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国际业务财务信息化建设华为通过专职的国际业务审计队伍对海外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华为建立的国内、国际业务一体的财务管控系统,延伸到所有海外机构,能够实现业务真实性验证、每日对账等功能,确保资金收支的安全与海外子公司配合,4.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2. 拥有核心专利,知识产权部门的成熟,结构与职责,职责: 全面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专利、商标规划、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负责专利的国内国际申请、维护、分析;参与处理公司研发系统的合同评审与涉及知识产权的谈判和诉讼处理管理制度,1995年,华为制定了《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华为公司科研成果奖励条例(试行)》; 《关于接触尖端技术、商业秘密、管理核心机密的有关人员的管理规定(试行)》; 《专利申请加快处理需求管理规定》; 《版权与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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