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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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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 5号:鲁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 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 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 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 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相关法条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2 2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 (福建) 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简称鲁潍公司) 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 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 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 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苏州盐 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 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 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 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 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 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 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 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 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 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 根据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和 《江 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 相应职权《江苏盐业实施办法》是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制 定的,属于法规授权制定,整体合法有效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盐 业实施办法》设立准运证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行政 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均在《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之后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 3 3 定,《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仍然应当适用。

      鲁潍公司未经省盐业公司 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 例》的相关规定,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鲁潍公 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1月12日, 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 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 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 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 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 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 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 对鲁潍公司作出了 (苏) 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 处罚款1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 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 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 (苏) 盐政一般[2009] 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4 4 裁判理由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苏州盐务局系苏州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 部门, 根据 《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和 《江苏盐业实施办法》 第四条、 第六条的规定, 有权对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工业盐在内的盐业经营活动 进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苏州盐务局对盐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 应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 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苏州盐务局 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依照《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 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 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 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 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 日前修订完毕。

      因此,苏州盐务局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不成 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 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 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根据 5 5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 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 内作出具体规定, 《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 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 政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 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 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 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 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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