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指南.docx
21页深圳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指南 深圳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指南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深圳地区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我中支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非金融机构,是指按《方法》规定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供应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为便于对拟申请非金融机构企业状况的了解,请各非金融机构在正式申报前填写XX公司基本状况表(见附件1),股权机构图中应追溯至自然人,并注明详细占比状况其中,法人机构应注明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支付机构应是专营支付业务的机构,不得兼营或混营其他非支付服务业务);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深圳地区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拟在广东省除深圳地区以外开展业务的,其支付业务范围应为广东省,且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胜利后,方可在广东省内开展核准的支付业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拟申请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等同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 (三)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供应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供应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惩罚 此项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限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识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此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识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平安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2.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平安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以及具备灾难复原处理实力和应急处理实力;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限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此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平安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惩罚 二、申请材料 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附件2)以及下列文件、资料: (一)正式的书面申请(红头文件,标题为“关于XX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居处、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拟申请支付业务的详细类型等(详细业务类型定义详见附件3);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为历次的版本,并经过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证明戳记); (四)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为申请人历次的验资报告;验资证明与章程相关内容不一样的,应说明状况并供应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此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以申请人2022年提交申请为例说明如下: 1.1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22年、2022年(或2022年1-9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2.2-4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22年、202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3.5-7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22年、202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及2022年第1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4.8-10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22年、202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22年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11-12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22年、202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22年1-9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探讨报告; 此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探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托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状况;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根据支付业务类型分别供应前款规定内容; 6.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以及移动支付(近场)业务的申请,申请人应供应包括商户拓展、现场巡检、交易监测、受理终端管理、外包管理规定等内容; 对于互联网支付业务、数字电视支付业务、固定支付业务以及移动支付(远程)业务的申请,申请人应供应是否在支付账户实名制、保障客户信息、资金平安、加强网络特约商户拓展和管理等方面实行了有效措施的材料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1.反洗钱内限制度 (1)总则 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组织架构 载明公司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分管高层,牵头/负责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工作流程。
(3)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内容应涵盖新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在内容支配方面,应以公司自身所经营的详细业务类型为基础,考虑并区分客户类型,汲取、体现《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方法》第十条至其次十三条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规定 (4)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应严格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其次十四条至第三十条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5)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内容应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经营业务状况,明确异样交易/行为的类型、如何监测异样交易、异样交易的识别分析及处理流程、可疑交易的报告流程 (6)反洗钱审计、培训和宣扬 a.审计明确审计周期、审计组织、审计结果处理等 b.培训和宣扬明确反洗钱宣扬和培训工作的对象、内容、时间、周期、方法等 (7)帮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 明确帮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部门/人员、帮助调查工作要求及帮助调查工作流程等。
(8)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载明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反洗钱保密义务、保密范围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 该部分材料应明确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岗位设置和岗位工作职责反洗钱岗位职责说明应明确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工作人员所在的岗位信息、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专职/兼职状况,并注明联系方式 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该部分材料应能够充分呈现公司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即如何通过技术条件监测、发觉可疑交易内容应涵盖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反洗钱异样交易的监测业务范围,公司依据自身经营业务状况规定的异样交易/行为的情形,各种异样情形如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发觉,监测异样交易的详细条件说明,异样交易、可疑交易的内部处理流程、参加部门/人员等 (八)技术平安检测认证证明; 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平安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履历材料应包括履历说明(应统一格式)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个月内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居处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并出具由申请人及其主要出资人的法人分别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并出具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由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高级管理人员在居住地居住期间不满3年的,应供应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此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主要出资人公章; 2.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主要出资人的公章; 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截至申请日两年以前年度的合作证明); 4.主要出资人最近两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同申请人提交状况 5.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惩罚的证明材料(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居处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并出具由主要出资人的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出资人含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此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担当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十三)其他材料 1.发生过支付业务转移的申请人,应供应支付业务转移的状况说明、业务转移和承接的法律证明文件、备付金转移方案实施状况说明以及备付金账户迁移安排和执行方案 2.关于申请人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 (1)申请人是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进行登记;若已登记,其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与其已登记支付业务类型是否实质相符;若未登记,请说明缘由 (2)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和单季度已开展支付业务的总业务量和总金额,占该申请人全部业务总业务量和总金额的比重;各类型支付业务分别在其支付业务总量中的比重 (3)申请人及其主要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