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暖补贴发放办法1900字.docx
9页取暖补贴发放办法1900字 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管理办法(讨论稿)公司所属各单位: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拟从20xx年取暖期起,参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有关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一、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一)公司在编在职职工二)公司离退休人员二、补贴的总体原则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二)无论有无住房均按标准面积给予补贴,超出标准面积部分一律自负三)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公司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四)长期脱岗人员不享受公司取暖补贴三、补贴的计算办法(一)标准居住面积核定根据《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依此确定每名职工按行政级别或职称应享受的标准面积(建筑面积)二)行政级别和职称认定。
在职人员的行政级别以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任命文件为准;职称以国家承认、人力资源部认定的任职资格为准离退休的行政人员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行政级别确定,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按离退休前的职务或职称确定此项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名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抄送财务部作为计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依据此项认定工作每年调整一次三)补贴比例确定补贴比例拟按80%核定,其余20%由个人负担综合以上因素,我公司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分类标准如下表所示:如太原市取暖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则公司的补贴金额相应调整四、补贴的发放程序及方式(一)单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情况的调查与确认按照职工住宅取暖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公司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凡是我公司的单职工(即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取暖费补贴前,必须出具其家庭成员未在其所在单位享受取暖费补贴的证明该证明经公司审核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上述职工方可领取取暖费补贴此证明只在当年的取暖期内有效凡是未按规定时间出具上述证明的职工,不予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凡是出具虚假证明、重复领取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者,经查证核实后立即从其工资中全额扣回已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二)补贴发放的时间界限享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人员以当年9月份统发工资在册人员为准,10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提职、晋升职称的不予补发三)补贴的发放方式每年依据当年9月份统发工资的人事信息并结合公司审查结果核定补贴,10月份一次性打入职工的工资卡中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四)补贴期按照太原市规定执行,为期五个月五、其他事项1、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未确定职务或技术等级的人员,按上述期满后拟确定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2、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职务的人员,可以执行两种职务中较高的补贴标准3、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公司可为其无固定工作配偶按其生前职务或技术等级发放取暖补贴4、发放取暖补贴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5、职工住房无论是在太原市还是外地,均执行上述标准6、以往关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费的所有文件即行废止附件一:部分单位取暖费补贴方式调查统计 部分单位补贴详情:一、集团公司二公司:月标准:正处1200,副处1100,副总950,正科900,副科700,普通职工500二、12局建安公司:住在二号小区的职工,职工按照居住面积上交2.40元每月每平米,剩余部分由单位直接报销,在外购房的职工,单位直接发放2.40元每月每平米取暖补贴。
居住平米按标准核算 三、12局一公司所有人员每人每月700元补助四、12局二公司住在自建职工小区的,按照居住面积标准单位补贴一半 在外购住房的自理五、十三局三公司处级105平米,科级以下(含初中级职称)85平米,工人高级技师105平米,技师和高级工85平米中级工以下工龄满25年按85平米,不满按60平米,每月补助平米x28元x70%,共计补助12个月附件二:我单位职工涉及的取暖费缴费标准:12局二号小区住房收费标准10.50元每月每平米 公司机关院内住房收费标准10.60元每月每平米 六号院住房收费标准11.40元每月每平米 太原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4.80元每月每平米第二篇: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实施办法 1500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实施办法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53号)精神,经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批准,从20xx年9月起,我院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方式由“暗补”改为“明补”现就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一、 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院部在编在职职工 (二)院部离退休人员 二、 补贴的总体原则(一)行政按级别,事业按职称,面积按标准,比例补贴,发放到人。
(二)无论有无住房均按标准面积给予补贴,超面积部分一律自负 (三)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报销热化费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 三、补贴的计算办法(一)标准居住面积核定以20xx年5月8日佳木斯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佳木斯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佳政办发〔2001〕7号)为标准,依此确定每名职工按行政级别或职称应享受的标准面积(建筑面积)二)行政级别和职称认定在职人员的行政级别以省委组织部、省农委党组和我院党委的任命文件为准;职称以国家承认、专业部门认定的任职资格为准离退休的行政人员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行政级别确定,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按离退休前的职务或职称确定此项认定工作由我院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具体名单经院长审批后,抄送财务处作为计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依据此项认定工作每年调整一次三)补贴比例确定为不影响已享受热化费补助职工的既得利益,并增加未享受热化费补助职工的收入,我院(财政)补贴比例按80%核定,其余20%由个人负担综合以上因素,我院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分类标准如下表所示:1四、补贴的发放程序及方式(一)单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情况的调查与确认。
按照职工住宅取暖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凡是我院的单职工(即院部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取暖费补贴前,必须出具其家庭成员未在其所在单位享受取暖费补贴的证明该证明经我院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情况审查小组(组长:吕玉林;成员:杜金艳、冯长庆、聂龙)审核并报经院长审批后,上述职工方可领取取暖费补贴此证明只在当年的取暖期内有效凡是未按规定时间出具上述证明的职工,不予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凡是出具虚假证明、重复领取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者,经查证核实后立即从其工资中全额扣回已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并在全院通报批评二)补贴发放的时间界限享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人员以当年9月份财政统发工资在册人员为准,10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提职、晋升职称的不予补发三)补贴的发放方式每年依据当年9月份财政统发工资的人事信息并结合我院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情况审查小组提供的审查结果核定补贴,10月份一次性打入职工的工资卡中或以现金形式发放五、其他事项(一)我院实习农场的在编在职职工和在农场居住的退休人员、院部聘任制人员以及临时用工人员不享受此项补贴政策。
二)我院的集体所有制工人、遗属人员以及我院实习农场在院部或佳木斯市区购买住房的退休人员的住宅取暖费,经过我院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情况审查小组审核并报经院长审批后,仍按我院20xx年10月15日制定的《职工住宅取暖费报销办法》执行六、本办法自20xx年9月22日起执行20xx年10月15日修订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2+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