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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注释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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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质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订注释版〔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依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确定》其次次修正依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确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爱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独创缔造专利权,鼓舞独创缔造,推动有利于独创缔造的推广应用,提高创新实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开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须要,特制定本法注】原法中的表述为"促进科学的进步和创新""创新"只是用来修饰"科学技术",地位比拟低修改后将"提高创新实力"单独提出,提高了"创新"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提高自主创新实力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专利法和时俱进,将"提高创新实力"确定为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有利于”改为“推动”也进一步强调了专利法的主动的作用其次条 本法所称的独创缔造是指独创、管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独创,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良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管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管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调和形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注】该规定为专利法实施细那么其次条独创、管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专利法爱护的三种专利类型,属于专利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但是在专利法中缺乏相应的定义,不能说不是一种缺憾有人认为,20多年前专利法制定时,由于三种专利类型的定义有待以后的实践来完善,所以只在实施细那么中对这三个概念作出了界定,当随着专利制度的完善、我国专利实践经历的丰富,可以便利地对专利法的实施细那么进展修改但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目前对专利法中的重要概念进展清晰界定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将原专利法实施细那么中的三种专利类型定义参加到了专利法中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独创缔造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独创缔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靠该遗传资源完成的独创缔造,不授予专利权注】遗传资源属于支持国家可持续开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开展中国家遗传资源流失的现象极为紧要在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加以爱护,对防止生物资源流失,打击跨国公司的"生物海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那么、知情者同意原那么和惠益共享原那么不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只是原那么性的公约,并没有规定成员的具体权利义务我国须要通过相关立法,对遗传资源的获得和利益共享作出具体的规定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独创缔造为职务独创缔造职务独创缔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独创缔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独创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独创缔造,单位和独创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独创缔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独创缔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承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托付所完成的独创缔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 同样的独创缔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独创缔造既申请管用新型专利又申请独创专利,先获得的管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管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独创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独创缔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注】"同样的独创缔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来源于专利法实施细那么中的第13条第1款,简称为"一独创一专利原那么""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独创缔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被称为"先申请原那么" "一独创一专利原那么"和"先申请原那么"属于专利法上的两个根本原那么,前者规定的范围大于后者如有一个独创,甲于2月1日提起申请,乙于3月1日提起申请,依据先申请原那么,专利权应当授予甲但假如是甲分别于2月1日提起独创专利申请,3月1日提起管用新型专利申请,那么因为申请人就甲一个,不属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不适用原专利法第9条。

      原专利法中只规定了先申请原那么,没有对同一人就一样的独创先后提出专利申请作出规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为了弥补漏洞,专利法实施细那么增加了"一独创一专利"的规定不过,作为下位法的实施细那么作出宽于上位法的规定,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将上述原那么提升到专利法中才是应有之义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经常就同一独创同时提起独创专利申请和管用新型专利申请因为对管用新型申请不进展实质审查,独创人可以较快的获得专利爱护当独创专利进入授权程序时,申请人通过放弃管用新型,可以获得爱护期限更长的独创专利爱护为此,专利法对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独创缔造申请套餐,应当在申请是分别做出声明否那么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管用新型的时候还会公告申请以及声明对应的独创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必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将本款中"外国人"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力求和原专利法第18条、19条承受方〔被转让方〕主体定义保持一样幸免让他人误会为外国自然人和外国企业或者是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转让时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将 "必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和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连接问题国务院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将技术分为三种类型:制止出口的技术〔即不得出口的技术〕、限制出口的技术〔即必需经过商务部许可才能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出口的技术〔前两类以外的技术〕规定对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只须要进展登记管理而不须要审批此次修改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连接问题第十一条 独创和管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运用其专利方法以及运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注】提高了对外观设计的爱护强度,增加了"许诺销售"这种情形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说明,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设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赐予专利权的许诺销售权,其目的在于在商业交易的早期阶段刚好制止侵权行为,将侵权行为扼杀在"侵权可能"或"即发侵权"的阶段,防止将来专利侵权产品的传播,从而削减专利权人的损失同时,许诺销售权还是对其他专利独占实施权的补充专利权人可以截住专利侵权人向合理运用人出售侵权产品的渠道,幸免了专利权人因运用人的豁免而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从而从另一角度爱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和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运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注】删除了原专利法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必需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限制专利权属于私权,专利权人同其他人签订何种形式的许可合同是他的自由,公权力不应当赐予太多的干预不过专利许可合同属于最为困难的合同之一,即使去除了强行性规定,合同双方还是签订比拟完备的书面合同为佳20:专利权人和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未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三条 独创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独创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独创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确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遵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运用费中国集体全部制单位和个人的独创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须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注】删除第十四条其次款该条文为:中国集体全部制单位和个人的独创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须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去除了针对集体企业独创推广运用的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虽然都属于公有制,但在国有企业中,国家属于大股东,在集体企业中那么不是大股东在确定推广运用相关独创专利时,具有发言权,这是合理的公权力不应当太多的介入到集体企业内部另外,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极少被采纳,假如相关技术具有广泛推广运用的价值,也完全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解决删除本款不会对专利制度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平凡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运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安排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注】将专利许可合同的默认值从否认改为确定,有利于促进技术的推广运用须要指出的是,默认值只包括平凡许可,不包括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这是因为,假如一个共有人和第三人签订了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合同,就会对其他共有人对专利技术的运用和对外许可产生限制为了有效促进技术的传播同时也幸免对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必要的限制,故作出上述规定,平衡各方的利益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独创缔造的独创人或者设计人赐予嘉奖;独创缔造专利实施后,依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独创人或者设计人赐予合理的酬报第十七条 独创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注】将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类似条款的合并,将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和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统一入一条中,使得条文更加简洁协调。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那么,依据本法办理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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