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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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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争法知识点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一、竞争的含义1) 是市场经济的特有范畴2) 动机和目的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3) 竞争贯穿了生产、经营的全过程4) 竞争的方式多种多样5) 竞争的作用是优胜劣汰和各种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二、产业组织理论1.市场结构:不同竞争下的市场基本形态特征行场模型完全竞争垄断性竟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企业数量大量许多很少一个产品类型标准化歧异化标准化或歧异化唯一产品无首代价格拄制方无有限的协作情扰下较大相壬大进入条件非常容易无壁垒相对容易障碍很大不可能非价格竞争无非常多、重在广 言.商标、品牌很多,尤其产 m歧异比方面主要靠公共美 系和广告事例农业零售业桐铁、石油等三地公用事业2. 市场行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组织调整行为3. 市场绩效: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公平分配 三、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p279初级宗旨和终极宗旨四、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制度、权利配置制度(见课本p283)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一、 垄断的定义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注意:1.经济学和法学中垄断的不同p2932. 对于垄断的积极和进步的一面,应当提倡和鼓励;对其消极作用和危害,应当 防止和反对。

      二、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垄断行为规制法反垄断体制法滥甫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竟务行为现刮法行政性至斯行为规制法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四、垄断协议规制(一) 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的行 为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特征:1) 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 垄断协议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而且往往经营者之间具有共同的 故意3)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的行为方式二)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三)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7)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前五项情形,经营者要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五、经营者集中规制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会限制或者损害竞争。

      只是因为经营者的过度集中行为容易产 生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才需要适当的控制经营者的集中行为,禁止经营者的过度集中一)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委托经营,控制人事等方式增 强自身市场力量,有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常也称为'企业合并”、“企业集中”等1、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 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合并、财产控制、经营权控制等方式3、 行为结果是经营者增强自身的市场力量,这种增强由于市场意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 评价二) 经营者的集中行为1、 企业合并本质是使两个原本在法律或经营上独立的企业,即两个不同的竞争主体,变成一个单一的竞 争主体2、 财产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从而取得该经营者的控制行为3、 经营控制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 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经营控制主要是通过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达成的三)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的申报标准的,应该向反垄断执法机 构进行申报,经审查通过以后,方可进行集中的制度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1)申报标准一般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资产、销售额、交易额、市场占有率等确定。

      世界各国的做法是由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状况对申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并定期公布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采取了事先的强制申报制度,达不到申报标准的,无 需申报;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申报标准,而是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并适时 调整2)申报的例外是指经营者集中即使达到了申报标准,但是由于该集中不会使市场机构和竞争状况发生 大的改变,所以也可以不进行申报的制度第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 资产的第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 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2、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1) 初步审查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2) 进一步审查 90天内审查完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支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3、 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考虑因素1)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4、 审查后的决定1) 准予集中注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其法律效果等同于对经营者集中不予 禁止的决定,即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2) 禁止集中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 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8条)3) 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 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28条)本类决定是对禁止集中的例外或豁免决定,本该禁止的集中因为具备某些条件而不予禁止4) 不予禁止但附加限制性条件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29条)六、 行政性垄断规制1. 行政垄断的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 行为方式(1)行政性强制交易(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3. 其他要件(1)是否滥用权力(2)是否违反法律规定(3)是否限制市场竞争七、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p319补充:经营者承诺制度(反垄断法45条)宽恕制度(反垄断法46条2款)八、 反垄断执法主体(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2) 商务部:经营者集中(3) 发改委:价格垄断(4) 工商总局:其他垄断第14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虚假标示行为侵犯客体一一商品标识、营业标识行为特征一一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相同或相近行为后果一一混淆或淡化他人商业标识造成误解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了引导消费者误认、误购,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之使用于自己生产 或销售的商品《商标法》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1) 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 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 仿冒知名商品及其他标志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 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 性特征.-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 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 彩及其排列组合司法解释】-【1】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 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 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 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 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 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 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 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 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故意未经许可使用,名企,误认误购*【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上述所称的“姓名”4)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指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 各种信息作不真实的标注,以欺骗消费者(虚假表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一) 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二) 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三) 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四) 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注意:假冒仿冒行为一一在客观上造成“足以使人误解”是“损害事实”构成的条件引人误解”应掌握两个判断标准:(1) 这里的“人”指一般消费者2) 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即只要存在着让一般消费施以普通注意力就会发 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性,即应认定假冒仿冒行为已构成。

      二、 诋毁商誉行为-商誉是指公众特别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特定经营者的综合评价商誉具有财产内容,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诋毁商誉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 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 主观上为故意,具有损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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