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doc
24页辽宁省食品平安条例全文 《辽宁省食品平安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xx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辽宁省食品平安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经营和平安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分、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视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消费经营者对其消费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 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消费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承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负责,统一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全程监视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平安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平安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平安监管才能建立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详细施行方法,催促落实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平安指导小组食品平安委员会、食品平安指导小组的详细职责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食品平安法》、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职责和本条例确定 第七条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消费经营活动施行监视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关食品平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履行食品监视管理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明确食品平安协管员,承当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承当行业自律责任,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立,提出改良食品平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标准和催促会员依法从事消费经营活动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平安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平安宣传教育、社会监视等活动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进展言论监视有关食品平安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平安违法行为鼓励食品消费经营单位内部员工举报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或者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承受举报的机关以及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消费、食品销售、餐饮效劳应当依法获得答应,并按照答应范围依法消费经营答应证明文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其消费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答应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答应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消费经营活动。
施行答应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答应证、登记备案凭证 第十三条 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平安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平安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展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展批发销售的,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平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消费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贮存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的容器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详细名称。
第十五条 食品消费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平安保障才能进展审查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满足食品平安要求 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规定查验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证明、食品消费经营答应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并承当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平安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以及消费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消费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消费日期相一致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平安的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消费者获得食品消费答应后,食品消费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消费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变更食品消费答应证载明的答应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食品消费经营者在相关答应有效期内,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在恢复消费经营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农业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誉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平安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监视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等信息 第二十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一条 从事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等内容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餐饮效劳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平安要求。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效劳,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审查食品消费经营者的答应证、登记备案证明,及时报告获知的其管理范围内的食品平安事故 第二十四条 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消费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合法并符合食品平安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平安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平安、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消费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消费加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康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消费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答应证申请答应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消费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消费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平安间隔 ; (二)具有相应的消费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穿插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六条 申请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答应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消费加工者身份证明; (四)从业人员安康证明; (五)消费工艺流程; (六)拟消费的食品品种说明; (七)消费加工场所的平面图; (八)保证食品平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制止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消费加工以下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 (二)用非固态发酵工艺消费的酒类; (三)保健食品; (四)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 不适宜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消费加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规定的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制止消费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备案制止消费加工的食品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厂区外部显著位置明示其消费厂点的法定名称或者标准性简称;在消费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答应证、食品平安承诺书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消费加工人员的安康证明也应当公示 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不得承受食品消费企业和其他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委托消费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消费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答应证编号、消费加工地址、消费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答应证申请答应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与卫生间有效隔离; (二)具有提供餐饮效劳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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