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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理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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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09311848
  • 上传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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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stractFalse advertising in the current society formed by the proliferation of harm has become obvious fact.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so that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a legal basis is an important and pressing task.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work of establishing the importance of treat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sorting our existing advert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our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 of its shortcomings, drawing on Western countries on the regulation of false advertising of a number of feasible options, and recommend for the governanc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s modernization program.Key words: false advertising; pre-trial system; Group litigation浅论治理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H前,社会中存在不法主体利用传播媒体散布虚假广告以致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和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一些广告主和广告从业人员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及某些心理 上的弱点,通过运用不真实的言辞有意地引导消费者对其商品怀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来提高 自己的销售量并且,在近年来,虚假广告的散布冇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虚假广告的投 诉已到达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十大投诉热点的第三位尽管经济的发展和知识水平的提 高令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辨别能力也有了极大的提升,但由于人们知识储备的差异和限 制,对一些隐蔽性较高的虚假广告仍然欠缺防范能力这就需要W家治理虚假广告的法律 政策来规范但在此种社会现象而前,我国治理虚假广告的相关立法仍然呈现滞后,既存 的和关法律对策也只是局限于广告法、反不当竞争法等的零散条款中,有些甚至存在着法 律漏洞,这些均在不同程度地给虚假广告的治理带来了困难一、我国治理虚假广告的重要性(-)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当前的帘场上商品和服务的形式和种类越来越齐全,这在赋予了消费人群更多的选择 与更大的便利的同吋,也令消费者对各类型的商品难以辨别与取舍许多消费者在为选购 合适的商品感到迷惘时,往往会选择依靠商品的宣传广告来作决定,但同时却也为虚假广 告的繁衍造就丫条件虚假广告的存在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事件,当中虚假广告的存在里 然不会直接地导致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到损害,但它的介入己为大众敲响了经济 交易安全的普钟。

      针对性地制定治理虚假广告的法律政策,杜绝市场上优而不胜、劣而不汰的现象,促进公 平竞争,保证交易安全,避免消费者直接或间接地遭受损害,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 发展只有制定出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治理虚假广告的法律政策,才能在整治虚假广告的 道路上有法可依并显著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成效;也唯有将法律作为办案的依据,才能令 违法分子信服并遵守规定从而营造出良好的交易氛围二)有利于健全我国的诚信体系虚假广告的蔓延不仅打击了广大人群的消费信心以及企业的商誉,更严重的甚至导致 我国诚信体系开始瓦解虚假广告的存在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长了社会的投机、欺诈的欲望, 败坏了道德风气,最终引发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根据相关城iU调查报告结果的敁示,有 百分之六十九的群众会认为广告只有“部分可信”或“不可信”,有些人甚至会提出对广 告宣传要“从反面理解” 广告业的信用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伦理和整个道德经济 危机的一个缩影① 钱海英.虚假广告治理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北京:酋都经济贸人学,2008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着力治理虚假广告是缓解我鬧信用危机的重耍途径通过制定法律对 虚假广告进行整治,让商品能以广告的形式真实的表现出來,消费者凭自己的真实意愿去 消费,这样交易双方的目的都能得到了宥效的实现,如此來提高商业广告的诚信度并促进 我国诚信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二、我国在治理虚假广告中存在的问题(-)治理虚假广告的立法存在不足当前在我国,规制虚假广告的一般性规范主耍宥《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 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广告法》自1995年2月起施行,《广告管理条例》自1987年12 月起施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1988年1月起施行,该细则经历了 1998年、2000 年、2004年三次的修订 首先,《广告法》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两者从违法主体 承担行政责任方面來看是相互冲突的《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宣传的,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要求其以等额的费用在相应范 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更宥积极意义,细则的第17 条规定,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宥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卜*的罚款细则中的以上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广告 费用的限制,加大了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但是在另一方而,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 对罚款的最高数额进行了限制,反映出执法部门对虚假广告危害性的认识或者是执法时的 顾虑重重的心态而细则中耍求违法主体在相应的范围内更正广告的责令,相对于《广告 法》中耍求其以等额的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幵更正、消除影响的规定,减低了违法主体消 除影响的法律责任,这无疑是立法的倒退。

      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于 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对违法主体的威慑力的差距甚大其次,从法律适用的 角度来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是部门规章,而《广告法》是一般性法律,作为下 位法的细则与上位法的《广告法》产生冲突,应该被宣布为无效,然而在现实中却没宥除此,从主体的涵盖方而来看,我U在立法上对虚假广告的违法主体的涵盖是不全而 的《广告法》中规定了从事广告活动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 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并为据其违法事实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当今名人们利 用其感染力和影响力透过各种宣传媒介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年代,我岡法律宥关名人代言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部分竟然是空白的从违法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來看,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规定的设置同样是存在着不完善《广告法》中规定了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 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利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①应飞虎.出路何在?——对虚假广告治理的综合分析[Jj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以上规定的确为消费者请求民事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过于抽 象离宥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宥一段距离就连虚假广告概念的界定也是模糊的,这 在实践中留下了许多困惑二) 治理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不足执法力度的强弱往往受执法部门设置的影响监管机关权力设置的不统一、分工授权 的不明朗导致各部门一旦而对广告违法行为往往会互相推诿,在这方面就直接削弱了执法 的力度其次,工作作风不严谨,较多的公权机构在面对高发的速法行为,在查处吋不能 够平均施力,这不单体现在而对一般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荞、发布者,在面对当违法者是 一些国冇企事业单位甚至是比执法者的行政级别还要高的机构的时候,监管机关在执法中 就更是宥所顾忌了在行政上挂靠在各级政府机关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由于其身 份地位的模糊,在履行对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时,半官方半民间的身份令其出发点往往会 偏向于从其a身的利益出发,因而其执法监督效率也同样让人担忧例如新闻媒体,在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同吋也是虚假广告的被监管者,如 果在广告发布时违法,也应当接受执法部门的处罚,但同时,新闻媒体也是执法机构的监 督者在0前我国执法部门严重缺位的情况下,以央视作为代表的主流媒体通过披露虚假 广告引导舆论、影响民众甚至政府,从而來督促执法部门尽快履行监管职责,显示出一种 重要的政治力量。

      但是,这就冇可能引发一个尴尬的局面,当主流媒体在披露虚假广告的 同时a己又是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如此两难境地广告监管机构又该如何处理,我们不禁为 此打上问号可见,监管主体身份的矛盾与尴尬是削弱我国治理虚假广告执法力量的又一 问题在执法资源的配置方面而言,如执法人员不管是在量这一方面还是质这方面的严重不 足的相对于某一区域的年广告发布量和违法广告发生率,执法人员的总数不足,在这些 人员中,专业人员同样显得缺乏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少、技术设备落后与广告发布手段 的现代化、信息化、发介渠道的多样化、发布空间无限性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资源的缺 乏大大影响了执法力度的强弱与成效当面对如此普遍的虚假广告,由于没冇专业技术的 知识,执法机关常常感到疲于应对,较多地也只是能完成一些常规的、例行的工作,遇到 对特定广告的审查或审批,或是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往往显得心 宥余而力不足三) 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我岡虽已制定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不力导致相关保护消 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没能够深入人心消费者因为广告m题而a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也仅 占投诉总量的百分之一点七,又或者他们更多地是以质量等问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这相 对于当前虚假广告流行极其严重的情势而言是极其不相称的①余世仁,王容录,张雷.虚假广告的现状、成W和治理对策[J]渝州人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03)消费者在事前由于对商品、广告和宥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基木知识不太了解,而缺乏 对虚假广告的判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事中因消费心理不成熟,爱贪便宜,容易感情用 事,轻信虚假广告,导致上当受骗事f不积极投诉,认为整治虚假广告是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投诉劳神伤财,不会冇好结果;投诉会遭打击报复正是由于消费者的默默承受,导致了如此一个恶性循环一些违法主体宥了可乘之 机,纵容了虚假广告的滋生和蔓延,最后还“报应”在消费者身上违法分子尝到“好处”, 散播虚假广告的行为愈演愈烈,而消费者自身则屡受其害三、国外治理虚假广告的立法现状(-)国外治理虚假广告的法律制度在U外的立法中,许多国家对认定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都冇较为明确的规定徳国对 虚假广告的界定,主耍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禁止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 以竞争为目的,对其商业关系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特别是禁止行为人对个别商品或服 务以及整体供应的性质、来源、制作方法或定价,对价目表、商品采购方式或采购来源, 对获奖情况,对销售动机或目的,或对储备数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且,徳M 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把消费者理解为“近乎愚钝,不谙世事,需耍岡家保护的人”,所 以又规定了只耍消费者对发布的广告产生的误解率为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该广告即达 到了引人误解的标准,是虚假广告美W是英美法系国家,它没冇单独的广告法,而是依靠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法院来管制 美岡繁荣的广告业。

      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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