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12页Abstract“Qiu Shen”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judicatory institutions in Qing dynasty, which prescribed those prisoners who accepted the gui lty of “Zhanjian hou, or ‘‘Jiaojian hou’,should have their executions postponed to the next fall to be checked from the local governors to the emperor again, instead of being killed right away. The process of checking consisted of the inspections of state, governors of the checking department and emperor. The meaning of studying the autumn trial system is not only understanding itself on the foundation of Qing Dynasty S history and laws, also understanding the whole law system of Qing Dynasty from it, more important is that wc should inherit excellent judicial thoughts of Chinese ancient times, wc should absorb its advantages such as prudence in punishment, openness,eliminate its limits such as judicial dependence,inefficient, lack of true supervise,SO as to build up our country’ S modern judiciary and legal State-Key words: Qiu Shen System; Death penalty review; prudence in punishment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淸代秋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荞,具 有较高的水平,各项建置十分完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它从明代后期就己经 幵始出现,直至清代发展达到完善具体来说,秋审制度是对于某些被判处死刑的犯人, 不是立即执行,而是要经过一次复核程序,来决定是否对他执行死刑整个程序从年初 开始,一直到当年的冬至结束如果被判为死刑的犯人己过当年秋审限期即被列入下一 年的秋审秋审制度源于汉代的录凶,不过汉代的录凶仅仅是对部分案件的复核,还没有在全 国范围闪形成一种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制度到丫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有丫进 一步的发展如《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 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施行 所记 载的这段史文,表明当时死刑复核制度在适用对象、程序、原因、R的、时间、范围、 方式、程度等方面都明确规定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更加完备和缜密如据《隋书•刑 法志》记载:“开皇十五年:死罪考,三奏而后决 @另据《隋书•文帝本纪》记载: “开皇十六年秋八月诏:决死罪者,三奏而行刑可见,隋朝已规定死刑执行前必 须奏请皇帝核准,而且要经过三次唐时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据《通卷》记载: “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若犯恶逆以上,及部 曲、奴婢杀主者,唯一复奏。
@这说明,唐朝死刑复核制度比隋朝更加规范唐以后 元明淸各朝法律均继续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元朝法律规定:“儿死罪,必详谳而后行刑 明代时,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为朝审对于明代朝审《明史•刑法志》曾记载:“天顺三 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天顺三 年后,京城每年举行一次朝审成为定例,此外明代还对外省定期派恤刑官录凶至清朝 初年,清朝统治者在历代的基础上,将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为秋审制度一、清代秋审的思想基础世界上任何一种制度、一种文化,它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根源,都是历史发展 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样,秋审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它的产生也与各种历史因素息息相 关① 《魏书》,卷一百二十一,志第十六② 《陏书》,卷二十五志第二十③ 《隋书》,卷二,帝纪第二④ 《通卷》卷一六八《考讯》⑤ 《明会典》卷177,刑部,恤刑一)慎刑思想自丙周王朝幵始以来,各项典章得到逐步的完善,特别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 视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的明德慎罚思想, 其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岀于善心到了春秋时期,周公这种“慎 刑”的法律思想更受到了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所接受和弘扬。
自汉武帝后儒家思想被 统治者所接受,定为治国安邦的指导思想就此包括“慎刑”思想在内的儒家思想得到 广泛推行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 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清朝虽由少数民族满族执政,但满族统治者在入关前就实行“参汉酌金”的法律指 导思想,积极吸收汉法的优秀成果,其中就包括儒家的慎刑思想努尔哈赤和皇太极很 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大都亲自裁决到了清朝入关后,顺治、康熙二帝在继承慎刑思 想的基础上确立了秋审制度,此后的皇帝也把慎刑作为秋审制度的目的之一来看待自 此之后,“慎刑”就一直作为秋审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标杆,清朝统治者把“慎 刑”在秋审运行的过程中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e(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 则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儒家伦理纲常思想 重在于“理”(意指:做人为人处世的道理),这种“理”是以血缘亲情为核心并向外扩 大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木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 弟姐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
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 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相 邻朋友随着人年龄和生活之幵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所 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伦理始于家庭,但又不止于家庭不过它的扩张终点为皇权, 原因在于皇帝处于整个社会的最高点由此我们可以把天下看作一个大家庭,人从出生 起,就在这个大家庭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在这个关系网中,他们的位置只能在亲疏 贵贱的等级序列中确定由于这些身份等级是从家庭关系的衍生物,所以封建社会要求 为不同等级之间要遵行一个孝道这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的注重点就在一个“孝”而 “孝”主要表现为“事亲”和“忠君”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秋审中也体现在这两个方 面是秋审实践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之一三)皇权专制思想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闪 从汉到明,历代都举行录闪特別是皇权受到冲击的时候,像自然灾害导致大量流民,① 龙山.清代秋审制度运行研究[M].西南大学,2009年04月.②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引起社会动乱,统治者就想到利用录闪,轻罪释放,重罪减免,来笼络人心,加强皇权 专制。
又如每当国家大典或者皇帝驾崩时,各个朝代的统治者都会停止如秋审这样的重 大制度,往往会大赦犯人,从而实现其所谓的皇恩浩荡由此可见,秋审在某种程度是 皇帝加强皇权的工具再如,若某一犯人按照当时国家的法律规定要处死,但皇帝却按 照自己的意思使该犯人免于一死这在当今看来是违背法律精祌的,但是在封建时代, 法律就是皇权的附属物,只是巩固皇权的工具,皇权始终都凌驾于法律之上秋审就更 不例外了,所以皇权是秋审的运行的最重要指导思想二、清代秋审的具体操作(-)清代秋审案件的来源《人清律例断狱冇司决囚等第》规定:凡冇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 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 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冇冋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 杖六十《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 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冇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其余 斩、绞,倶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 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 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
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地 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 本送于刑部分管司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但在清三 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 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 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 两种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吋《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 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监候则入秋审《大清律例名例律 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吋者,余倶监固候秋审、朝 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① 《消史稿刑法志三》② 《清史稿刑法志二》③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各省每年入秋审的案件,按距离京城远近而截止H期不同 在截止H期以前审结的案件,纳入当年秋审,在截止曰期以后审结的案件则等下年秋审。
但也有重大案件,虽在截止H期以后审结,仍在当年秋审二〉清代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1. 秋审的程序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 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木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 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之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 送刑部堂官核阅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 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 (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 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 之类情实,指犯罪情节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 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 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矜,指案情属实, 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 “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