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法律救济.doc
16页论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法律救济摘要: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体现了社会正义和人权 保障的理念我国针对残疾人受教育权救济的法律体系和组 织机构逐步健全,但仍存在司法救济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救 济缺乏可操作性、其他救济方式发展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快 相关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救济的程序和机制, 启动宪法救济制度,增强残疾人法律维权意识,以此保障残 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关键词:受教育权利法律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残疾人分类号:G40 1、引言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我国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 作为一项实体权利写进了宪法和各级各类法律文本中权利 宣示与权利救济唇齿相依,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得再完备、 列举得再全面,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 效的法律救济,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都只是一纸空文 残疾人作为生理和社会的双重弱势者,其受教育权容易受到 侵害、漠视,法律救济成为一种最重要的维权途径,它是弱 者的守护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明确提到,今后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学者基本都是从法理层面探讨公民的权利保障,“理论”范式下的研究多而“行动”范式下的 研究少,对残疾人的物质贫困和社会救助探讨多而关注其权 利救济的少,尤其缺乏教育权的救济研究。
因此,本文从法 律社会学视角出发,系统研究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救 济,以期完善教育法学理论和法律救济实践,保障残疾人受 教育权的实现2、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法律救济的理论内涵2.1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概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为接 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 利权利要靠法律和政府予以保障,这种保障分为两个环节, 一是权利赋予,即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界定公民享有的 权利,二是权利实现,即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使 公民真实享有权利及其带来的利益在权利现实化的过程 中,权利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扰,就如易碎的花瓶,需要 好好呵护一旦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一种程序性的保 障机制予以补救,法律救济刚好扮演了这一角色救济”,是指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 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它是在一定的权利受侵 害及损失的情况下,为补救权利损失而采取的措施法律救 济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指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 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它机关给予解决的权 利,其实质也是一种权利,是实体权利之后的次生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学 校、社会或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受教育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 止侵权的行为,并有获得补偿和救济的权利。
受教育权利被 侵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使受损的权利得以恢复或补救是法 律救济的目标在我国,根据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可将受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分为司法救济、教育行政救济和其他 救济方式司法救济也称诉讼救济,由受教育权利被侵害方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通过司法 途径对权利进行补救它是法律救济的核心教育行政救济 是法院外提供的另一种救济方式,即通过教育行政的手段, 尤其是通过教育行政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赔偿的 法律程序向教育行政救济主体获得法律救济其他救济方式 包括教育仲裁、教育调解等2.2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2.2.1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民主法治的精神内 核党的十七大提到: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残 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 接反映了国家教育公平程度和社会文明水平可见,公平正 义是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公平正义的实现正如美国 学者罗尔斯所言,应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遵循补偿原则, 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 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因此,国 家应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设置。
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进行权利救济和倾斜性保护是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发展趋 势,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残疾人的受 教育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救济,社会的公平正义 原则才能维系2.2.2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 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 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受教育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甚至 被誉为是人的发展权的核心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应承担起人权保障的使命,这是现代国家和法律的责任,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 律权利”我国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 写进《宪法》,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也多次 提到残疾人的各项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是通 过立法形式保障人权,一旦人权受到侵害,就需要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等渠道补救人权,这样,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原则 才能落到实处2.2.3法律制度的明确宣示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完整意义的权利是 包含救济的权利《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 入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就如何保障和救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作了相关规定。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 定取得赔偿的权利[m]《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详细规定了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后有权以个人身份或通过残疾人组 织要求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应依法为 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 十条规定:对拒绝招收残疾人人学,侵占、克扣、挪用残疾 人教育款项等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 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人学2011 年发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强调今后 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 救助工作,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 项范围,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我国于2008年 签署加入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宣称,残疾人拥有平等的法 律权能,为保证残疾人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要求缔约国成 立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并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实施公约确认的权利 救济的现状与问题3、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法律3.1残疾人教育及其权利救济的现状建国以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 绩,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得到了较好实现。
不过,截止2011 年底,全国6—14岁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仍有12.6万人, 残疾人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相对滯后,高中教育和高 等教育之间的衔接存在矛盾,残疾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 1.4%,远低于全国水平残疾人受教育权被忽视甚至遭遇教 育歧视、教育排斥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这说明,现实中残 疾人教育仍然是整个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残疾人受教育权 利的实现程度和保障水平不容乐观,加强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的法律救济实有必要目前,国内理论界开始关注残疾人的法律救济,实践领 域已开展多年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但针对残 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因其被囊括在整个法律救济的大 框架中,无法找到直接相关的数据与资料,我们通过查阅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发布的相关资料和部分政策文件,可以 对包括教育权在内的残疾人权利救济状况有所窥知在“十一五”期间,党和国家一直重视残疾人的法律救 济,尤其是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 发展的意见》发布之后,各地纷纷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 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 强化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规定了残疾 人法律救济的相关内容。
在残疾人法律救济的组织机构建设 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残联等九部门于2009年 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在全国成 立56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作为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 助的协调服务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 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成立的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中 心已有2933个,省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已基本实现一省 一个,县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数量最多,承担了大多数残 疾人的维权案件法律救济机构的发展有利于残疾人受教育 权的法律救济,也有助于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 的功能和作用但目前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法律援助 中心等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及无障碍化还有待加 强,各级各类残疾人法律救济机构在工作的主动性、介入残 疾人侵权案件的及时性以及部门间的转介、协调等方面有待 进一步完善3.2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法律救济的问题3.2.1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诉讼领域,一直存在着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争论受教育权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上规定的受教育权受 到侵犯时,当事人特别是受教育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 性受教育权虽然是一项宪法权利,但在民事法律和行政法 律关系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受教育权的司法诉讼前提缺 乏。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只有人身权和财 产权的规定,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受教 育权的概念,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常因 不属于民事权利而被拒绝给予救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 于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完善,加上理论界和司法界对 学校究竟是民事主体还是行政主体意见不一,导致残疾人诉 学校侵犯受教育权行政诉讼要么因学校不具有行政诉讼被 告资格而被法院驳回,要么由于教育行为是学校内部行为不 是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拒绝受理近年来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 的案件,除了行政侵权属于《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内的具 体行政行为,受侵害人可提起行政诉讼外,多数得不到法律 救济3.2.2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缺乏可操作性 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是教育行政救济的两个主要途径, 但因其原则性规定过多,缺乏可操作性,使实际工作中救济 不能和救济效率低下的问题始终存在以行政申诉为例,前 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仅是一项原则性规定,至于申诉范 、程序和法律效力等问题都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大多数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和人员,残 疾人寻求救济时常面临申诉无门和部门间相互推诿的困境, 即使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了申诉处理决定,这一决定的法律效 力也会因缺乏强制力而难以执行。
在申诉时限方面,我国大 多数教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指出,从受理到结案的时间在30天以内,这对于身 体或心智残疾而行动不便的学生及其家庭来说,时间上过于 紧张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如果出现残疾 歧视,原告可以在遭受歧视的180天内向民权办公室提出申 诉,特殊情况下还可再延长180天,若查证属实,会要求歧 视者10天的纠改时间另外,虽然《教育法》规定对申诉 处理决定不服的,如果属于复议、诉讼范围的,还可以提起 复议和诉讼,但从行政申诉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衔 接,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规则的缺失使教育行政 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残疾人教育复议、诉讼案件 时没有参考的准则,申诉、复议、诉讼三个本应紧密相连的 救济链条被打断3.2.3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其他方式发展不完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是残疾人受教育权被侵害后寻求 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在这两种途径暂且存在诸多问题的情 况下,其他的救济方式相对就更不完善了例如,一些学者 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通过专门设立的教育仲裁机构进行处 理并作出裁决教育仲裁虽然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简便性 等优点,但目前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