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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之法理探究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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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诉交易制度之法理探究刘虹蕴【摘要】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xi;盛行丁-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处理刑事案 件的主要方式它所蕴涵的法律价值,集中体现在效率、正义、人权保障与法律尊严等法治精神儿方面 通过对具法律价值的法理探究,可以更深入地领悟到它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优势所在,以借鉴而來为我所 用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 方式诉辩交易,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Z前,提起控诉的检察 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 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彼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1].辩诉交易合法地位的初次肯定,源于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在美国司法改革领域有重大影响的 “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 (Brady v. United States, 397 U. S. 742)案在“布雷辿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被告人布雷迪被控以绑架罪,按照联邦立法的一项规定,该罪在 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可能会判处死刑。

      当审判法官表明如果没有陪审团的参与,那么将不会审判时,布雷 迪作了有罪答辩但是布雷迪认为,这项立法侵犯了宪法上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所以他通过人身保护令 来质疑他那份有罪答辩的有效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没有那项死刑规定,布雷迪也不会作有罪答辩;既然他作了有罪答辩,并且这项答辩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明知地、理智地作出的,所以他就无权撤销此答辩 联邦最高法院以此案为契机,于1970年首次考虑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并初步肯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2]四年Z后,1974年美国政府修订实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的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 立下來因为它具有快捷灵活的结案特点,能够有效的克服犯罪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事诉讼程序花费 惊人等现状,而在美国本土得以广泛应用和发展并被英国、加拿人、徳国、意大利、西班牙等世界多个 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和运用作为一种通过控方少辩方谈判所达成的“交易”,“布雷辿诉美利坚合众国” 一案无疑给了我们一种 刑事司法中的金新的诉讼观诉辩交易口诞生以来就一直是毁誉参半其中不乏有认为其损害司法的公正 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而进行的强烈指责和猛烈抨击我认为,任何一种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不可避免的 会存在许多■现行的司法理念相冲突的地方。

      但是中国有句占话:“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我们在看到辩诉交易的所谓的种种弊端的同吋,更应该看到它所带来的巨大的诉讼审判价值,在节约诉讼 资源、促进诉讼效率以及保证基木正义的实现方面,它的优势是无法比拟的我认为,诉辩交易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诉辩交易与诉讼效率和社会效益“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一大基本要求,历来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所不断追求的我们知道,有许多刑 事案件都是错综复朵的,取证的困难,侦查的棘手,使这些案件一吋难以查明这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 物力、财力,导致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率低下,而且人大损害了法律惩治犯罪所应有的及时与迅猛,不 仅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吋的保障和救济,更在某种程度上放任了犯罪而诉辩交易的运用,能够 使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避开了冗长繁杂的侦查、审判程序,大大缩如了刑事案件的处理吋间,提高了整个司 法体系的营运效率,使冇限的司法资源得以节省英美法的刑事审判制度I•分耗费资源,如陪审制度对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耗费可以用“奢 侈”来形容当大量刑事犯罪发生时,如完全用正当程序审理,势必造成案件的严重积压,影响司法公正 的尽快实现,而辩诉交易所具有的妥协性和双赢性,可迅速解决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同时,辩诉交易还可以通过尽快给予被害人确定的抚慰和补偿,达到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尽可能冇 效恢复的目的[3]其次,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正式的审判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 只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目的的手段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 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B律地设定白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 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因此,辩诉交易的社会效益显著二、辩诉交易与正义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效率和公正永远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最终目的辩诉交易在很大程度上 提高了诉讼效率,实现了诉讼效益的最人化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正义同样不可忽略于是有的学者就提 出了,“公正优先还是效率优先”,进而提出辩诉交易只能提高效率,而不能保证正义与公平,得出没冇 正义的效率即没有价值的结论这也正是辩诉交易制度一肓存在争议的核心问题从诉辩交易运用的具体情形來看,在司法实践小,基于控方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 比较闲难,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以作出较轻指控的方式,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 人有罪的供述⑷.的确,辩诉交易小不乏有本无罪的人H愿作有罪答辩的情形,但是,这种“含冤”后的 白由与被关在监狱里以失去H由Z少等待“沉冤昭雪”,其至是被剥夺住命而言,我们会毫无疑问地认同 前者。

      所以我认为,这种制度设立的本身,不是丧失正义,而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 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正义,使正义得到了更大范围内的实现因为相对正义也是止义,是现实生 活中最有可能实现的正义!诉辩交易既与正义冇一定冲突,但乂是司法实践中实现相对正义的冇效机制在个案中,当我们因种 种原因而不能定罪,让犯罪者逍遥法外Z时,是对正义最大的践踏!诉辩交易作为一种一定意义上的妥协, 换取的是基本正义的实现,即能将犯罪者绳Z以法,但不一定罚当其罪或虽将无罪Z人认定为有罪,但避 免了更人程度上的冤案错案的发生正义实现必须付出代价,也就是说,无价的、至上性的正义,只是存在于观念形态小而尘世中的现 实形态的正义是有价的,因为正义实现过程(诉讼过程)中利益交换即交易性,就意味着正义的“上市” 这种市场背景,使正义的有价性具有了前提与条件而正义实现过程小的妥协与利益的止渡,产牛了正义 的代价,这个代价,即为了实现正义而牺牲的部分正义正义的有价性其至可以量化,可以用“价格”來 体现[3].所以,诉辩交易作为这样一种利益交换的产物,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三、诉辩交易与人权保障诉辩交易中,被告人做了 “有罪答辩”。

      这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三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即由公正陪审 团迅速审判的权利、不被强迫白证其罪的权利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也就是放弃了美国第五和第六宪法 修正案的和关权利[2]虽然在审判小,陪审团对定罪起了尤为重要的作用,但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懂法律的人,他们作出的结 论随意性很人,属于外行判案,控辩双方对审判结果都难以预料,通常由于这种随意性,被告人才选择白 愿放弃这种权利,进行有罪答辩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量刑从重的冤案错案的出现,是在审判制度本 身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下,被告人做岀的自由意志选择诉辩交易在司法中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甚至能够避免刑讯逼供在司法操作中,刑讯逼供现 彖屡禁不止,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少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被迫认罪,这也是冤案错 案产生的一大根源当聂树斌、杜培武、余祥林等一桩桩惨痛的教训摆在我们面前Z时,我们不禁对司法Z于人权保障一次又一次的扼腕叹息诉辩交易制度,使被告人口认其罪,这就轻而易举地获取了被告人的口供,减少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同时,诉辩交易的运用,也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及时的补救与保障, 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的人权尊重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概率很大。

      对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提供了多种保障措 施,以解决其因作证而可能产生的后顾z忧但在我国,绝人部分证人是不会出庭作证的,取而代Z的只 是证人提供的证言所以,在审判中,与证人对质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真正实现的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也 因此只存在于形式中,而非实质亨有所以,在大陆法系各国,此项权利的真正实现也是有待司法保障措 施的完善,而不能归结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运用所带来的后果四、辩诉交易与法律尊严辩诉交易制度Z所以受到许多人的谴责,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普遍认为这项制度允许控辩双方就 定罪虽刑等问题进行讨价还价,严重损伤了法律的尊严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法律的尊严在于 制定出來的法律能得到真正的履践和遵守,在于司法实践中能够真正地做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如果说 以协商的方式获得了犯罪人的认罪伏法,即使不能做到罚当其罪,但毕竞不会放纵疑犯,使其逍遥法外 但是,如果我们在个案的司法审判中不进行相应的“妥协”,使冇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使无罪的人背负 冤假罪名,那么法律又有何尊严可言?法律的尊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所折扣,但是决不可放弃和丧失不少刑事罪案或由于时间、经费有 限造成诉讼的拖延,或因侦查机关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导致确实有罪的被告人侥幸过关得不到应有惩处。

      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提交审判,也只能依 据现行法律作出无罪判决若依诉辩交易制度与被告人达成认罪协议,虽然是对该被告人作了较轻的处罚, 但比“无罪释放”毕竟要公正和严厉得多从法律价值来看,辩诉交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带来的优势是无法比拟的但是,我认为,运 用辩诉交易制度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冇一个度1970年在“北卡罗里那州诉阿尔福特” (North Carolina v. Alford)-案中,被告人阿尔福特被起诉 一级谋杀罪,这种罪行按照北卡罗里那州的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死刑法院为阿尔福特指定了一名律师, 这名律师儿乎询问了所有的证人,以获得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然而,这些证人的陈述不仅没有支持阿 尔福特的主张,反而能强烈地证明他的犯罪面对这些强冇力的冇罪证据,以及没冇多少实质性的证据能 够支持其无罪主张的事实,阿尔福特的律师建议他作冇罪答辩,但是最终的决定权述是留给他自己;检察 官也同意接受冇罪答辩,改而指控二级谋杀罪1963年12刀10山阿尔福特作出冇罪答辩,获得了较低 的指控[2]在本案中,有罪证据充分且证明力强,也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无罪的主张,在这种情况 下,理应依法审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而辩诉交易在此的运用,既没有实质意义,乂起了一定的负 面效应,反而放纵了罪犯,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我认为对于那些证据确实充分,足以依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案件不适宜也不应该适用辩诉交 易同吋,对于重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量刑较重的案件也不适宜适用辩诉交易,这也是我们主张 司法效率的同吋更要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作的考虑[4].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冇着正式审判所不具冇的优点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赋 予了审判以正当化色彩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也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且冇利于提高 效率,使正义与效率冇机结合,在人权的保障上也值得肯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冇所取舍地借鉴而 来为我所用,以推动我国的司法改苹进程的不断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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