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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船级社《救生艇`降落设备`承载释放装置维护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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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33426587
  • 上传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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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Form: RWPRR401- B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2 年)通函第 43 号总第 205 号 2012 年 04 月 26 日 (共 1+17 页) 发:本社验船师、救生艇/降落设备/承载释放装置服务供方 关于实施中国船级社救生艇、降落设备、承载释放装置关于实施中国船级社救生艇、降落设备、承载释放装置 维护服务机构认可暂行规定的通知维护服务机构认可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维护机构的管理,确保提供上述设备维护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要求,保证船舶和海上设施配置的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得到有效维护,防止救生艇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我社根据经修订的 SOLAS 公约第/20 条和 III36 条、 海安会 MSC.1/Circ.1205/1206/1277 和中国船级社规范及相关要求,制定了中国船级社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维护服务机构认可暂行规定 ,现正式对外发布实施该暂行规定同样适用于为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提供维护服务的设备制造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现从事或拟从事 CCS 级船舶和海上设施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维护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所在区域 CCS 各分社或中国境外检验单位提交书面认可申请, 也可直接向 CCS 总部营运入级处提交认可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救生艇、降落设备、承载释放装置维护服务机构认可暂行规定 本通函在本社网站()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所辖区域内的有关服务供方 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总部营运入级处联系 附件: 中中 国国 船船 级级 社社 救生艇救生艇 降落设备降落设备 承载释放装置承载释放装置 维护服务机构认可暂行规定维护服务机构认可暂行规定 2012 年 4 月 2 第第1条条 总则总则 1.1 为促进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防止救生艇事故的发生,根据经修正的 SOLAS 公约第/20 条和 III36 条、海安会 MSC.1/Circ.1205/1206/1277 的要求、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分册及相关规定,制定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维护服务机构认可暂行规定,以保证上述设备得到有效维护 1.2 本文规定了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或 CCS”)对救生艇/救助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维护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或公司”)的认可要求和程序; 1.3 对为 CCS 级船舶或海上移动设施提供救生艇/救助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维护服务, 其结果将影响到验船师对设备的符合性做出决定的服务机构, 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认可与管理。

      1.4 船旗国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时,服务机构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第2条条 认可认可/审核类别审核类别 2.1 初次认可/审核:申请方首次向本社申请认可;认可证书自动失效半年以上或认可证书被本社取消后,申请方重新向本社申请认可时,按初次认可办理 2.2 换证审核: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为续发与现有证书所注明的服务范围相同的证书而进行的验证性审核 2.3 中间审核:在证书有效期内,为保证认可证书有效性所进行的验证性审核 2.4 附加审核:为保证认可证书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对下列情况所进行的审核: .1 经认可的服务机构服务工作体系发生变更,包括公司名称、地址、人员和/或人员资质等的变更; .2 服务机构更改业务范围; .3 本社认为需要跟踪针对不合格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所安排的现场审核; .4 船舶发生 PSC 滞留缺陷涉及供方的服务项目安排的现场审核; .5 其他本社认为必要的情况所安排的附加审核 2.5 垂直合同审核:根据选定的合同/订单,在项目现场为验证公司服务过程、管理控制、质量的有效性,检测人员运用标准、规范、国际公约、船旗国特殊规定的正确性,以及经认可的服务机构程序文件和相关操作指南的符合性目的进行的审核。

      第第3条条 认可要求认可要求 申请认可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下述要求: 3,1 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3.1.1 应是依据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公司;对于救生艇/救助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制造厂(以下简称设备制造厂或制造厂)或经营范围不仅限于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服务业务的独立法人公司下属单位/部门提出认可申请的情况, 本 3 社将特别考虑 3.1.2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对于中国境外机构可参照执行, 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比值按现场审核当日兑换中间价计算除上述服务项目外尚有消防、无线电、测厚等其他检测业务的公司,每增加一项业务,注册资本应至少增加 10 万元 3.1.3 有固定办公场所、文件资料柜和存档库或处所,具有足够的生产场地、服务工具、备件、材料及适当设施和有资质的服务人员 3.1.4 应持有具有服务一个或多个制造厂生产的不同型号的救生艇、 降落设备和/或承载释放装置能力的证明文件 3.1.5 保有与服务项目有关的最新版规范、国际公约、船旗国特殊规定、技术标准及制造厂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并具有在必要时获得设备制造厂技术支持的渠道 3.1.6 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3.1.7 服务机构应能提供与其维护服务人员有固定雇佣关系的证明 3.1.8 服务机构应能证明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维护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3.1.9 应制定作业指导书或操作程序 3.2 场所 服务机构应有适当的场所,为下列项目提供单独和适用的固定场所: .1 存放待修、维护、待发产品的场地; .2 报废产品/部件的存放和隔离区; .3 存放原材料、配件、备品的仓库; .4 供冲洗、清洁产品零部件的场地; .5 适当的办公和休息用房 3.3 维护服务人员资质与数量 3.3.1 服务工作应由持有相应培训证书的维护服务人员进行 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 2 个及以上单位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载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工作 3.3.2 申请认可的服务机构应按照 MSC.1/Circ. 1277 的要求负责其维护服务人员的资质培训并经本社认可,人员初次认可培训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或承载释放装置系统事故原因;2、公约、规范的有关规定;3、救生艇、降落设备、承载释放装置的设计和构造;4、根据 MSC.1/Circ. 1206 的要求进行的有关资质教育和实操培训;5、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彻底检查、 功能试验、 修理和拆检等的具体程序 (适用时) ; 6、 根据 MSC.1/Circ. 1206 附件 1 第 15 条签发记录、服务报告/检修证明的程序。

      3.3.3 每一服务机构至少有 4 名持有培训证书并经本社认可的操作员, 其中至少一人应具有监督员资格;对于设立分部的服务机构,分部应至少有 2 名经认可的持证操作员,其中至少一人应 4 具有监督员资质服务机构本部应具备技术和人员支持的能力,并对分部的质量、安全和法律责任负责特殊情况本社将特别考虑 3.3.4 操作员应具有至少高中及以上的学历, 且至少有一年的岗位培训经历 监督员应具有至少相关专业大专或同等学历,至少有二年的操作员/技术员经历有充分证据表明在申请项目上具有丰富从业经验者,监督员的学历可酌情考虑 监督员负责对服务质量的检验与监控 操作员和监督员必须具备充足经验, 熟悉所有必要设备的操作,了解和掌握提供服务的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或承载释放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公约/规范的最新技术要求 3.3.5 公司管理层应有一名取得专业技术证书、 具有工程师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服务报告,其专业技术资质应相当或高于监督员资质要求 3.3.6 对于从事降落设备或承载释放装置维护服务时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情况, 应由具有认可资质的无损检测机构及 NDT 持证人员进行如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委托其他机构提供无损检测服务,提供无损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应按服务机构的评审程序予以评审,并能提供与无损检测机构商签的分包协议。

      3.3.7 公司应保持经认可的监督员、操作员、技术人员的记录该记录包括认可人员的姓名、年龄、身份(ID No.)、学历、相关培训和服务经历的信息和背景材料 3.4 维护、试验设备 服务机构应具有与完成维护服务和检验工作相适应的、 符合设备制造商说明书所规定的检测设备和工具,至少包括: .1 通用和专用拆装工具,以及为在船上进行维护而必备的便携式工具; .2 间隙测量的工具,如:塞规、游标卡尺、千分尺等; .3 无损检测设备(适用时),如:超声波、磁粉检测设备、渗透检测设备等; .4 液压试验设备(适用时),如:压力试验机、压力表、测压计等; .5 蓄压部件的充气设备(适用时),如:氮气瓶、充气接头等; .6 测量电压、电流、电阻的仪表,如:万用表、兆欧表等; .7 负荷试验的适宜设备 服务机构应保有所使用检测设备、 工具的记录, 该记录包括设备种类、 型号、 制造厂家、投入使用日期、日常维护和检定(如有要求时)情况检测设备操作说明书将作为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3.5 材料、备件和备品 根据 MSC.1/Circ. 1277 要求,服务机构应备有由制造厂提供的、足够的、供维护用的材 5 料和易损专用零部件,这些材料和易损零部件与被服务产品保持一致并使制造厂满意。

      服务机构维护所使用的备品、备件供方清单应经本社确认,服务过程所使用的备品、备件应自本社确认的供方中采购 3.6 文件资料 3.6.1 服务机构应配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国际公约、IMO 决议、通函,船级社和船旗国相关要求以及行业技术标准; 3.6.2 配备相对应型号产品的必要图纸文件、说明书、操作及维修保养手册等; 3.6.3 具有设备制造厂授权,证明其可对设备的特定产品和型号提供服务; 3.6.4 应具有文件化的工作程序/作业指导书,该程序/指导书应覆盖申请认可的所有服务; 3.6.5 具有固定格式的中英文对照检修证明及维护检验报告、记录 3.7 质量体系与质量控制 3.7.1 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取得按照 ISO9000 系列最新版本认证的符合证书,其质量体系文件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相关活动的行为规则; .2 设备校验和保养; .3 操作员、技术员和监督员培训计划; .4 操作的监督和验证,以保证符合认可的操作程序; .5 资料的记录和报告; .6 分支机构和代理的质量管理(如适用); .7 工作准备; .8 工作过程、投诉、纠正措施、文件的发放、保存和控制的定期评审 3.7.2 如服务机构向本社申请指定分支机构/分部的认可, 申请认可的服务机构必须执行ISO9000系列最新版本的质量体系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服务机构应确保分支机构拥有符合ISO9000 系列最新版本的等效管理体系并对分支机构实行了有效控制 本社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对分支机构的审核,以验证公司总部实施的质量体系已得到贯彻落实 3.7.3 服务机构应能对下列活动进行控制,并能通过文件和记录等方式证明其活动控制有效进行 3.7.3.1 行为准则 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公司和员工的各项活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3.7.3.2 文件与资料 6 服务机构应备有本规定第 3.6 条中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应是最新有效的 本规定 3.6.4 条所述“工作程序/作业指导书”除针对特定服务的工艺和操作须知做出规定外,还应对维护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损坏和缺陷的处理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诸如,对发现的损坏和缺陷情况应在公司制定的服务经历记录簿中进行记录, 重大损坏和缺陷应通知制造厂家等;要求时这些损坏/缺陷记录可供本社验船师查询 3.7.3.3 检验记录、报告 .1 应制定反映服务、检验过程细节的服务经历簿; .2 检修证明、记录、报告填写应准确、完整; .3 检修证明、记录、报告应有标识,可以追溯到所服务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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