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释义.doc
7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摘要)2000年 1月10日国务院第25项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279号令发布实施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 工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 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 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 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 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 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 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 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 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 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 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 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 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 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 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 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 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 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 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 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 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 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的规定所谓原始资料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赖以进行勘察作业、 设计作业、施工作业、监理作业的基础性材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 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 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 平面图、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 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国 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 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等资料 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 的承包合同文本。
所谓真实是就原始资料的合法性而言的,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来源、内容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即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伪造、篡改;所谓准确是就原始资料的科学性而言的,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建 设工程原貌,数据精度能够满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数据精度是相对而言 的,譬如有关地质、水文资料,只能依据现有规范、规程和科学技术水平得出相对精确的数 据,不可能得出绝对精确的数据;所谓齐全是原始资料的完整性而言的,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范围必须能够满足进 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因此,按照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提供为使其完成承包业务需要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因原始 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 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 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 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 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照设计要求 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 此条件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单项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一个 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 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 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 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 的工作内容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使工程具有 正常的使用功能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 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3. 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 资料外,强调了这些使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还应当有试验、 检验报告。
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 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 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 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 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本《条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所包含的内容,详见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释义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的期限内,因勘 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 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 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 方法等健全完善的工程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可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 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 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 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 单位提出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在审查结算报告后,就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 办银行,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收该工程至此, 完成竣工交付工作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 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一般的建筑设计年限都在50—70年之间,重要的建筑物达 100年在建筑物使用期间,会遇到对建筑物的改建(包括装修)、扩建或拆除活动,以及 在其周边进行建设活动,评估对该建筑物可能的不利影响等,都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 施工资料,因此,所有的建筑活动都应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 投资人和业主,是建设全过程的总负责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分别提供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的档案资料,如基调报告、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竣工图 等,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 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