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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修订条文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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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条文及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讲解,,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条文讲解,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法修改主要内容,一、为什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一)怎样看待现行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时机把握得很好,有效地平衡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我国企业有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护和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为什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二)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引起中央领导高度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劳务派遣作出重要批示多达十数起 吴邦国委员长曾批示: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现在央企大量用劳务派遣工,这么下去还得了? 长期大量用派遣工,对企业发展也不利企业还有工人阶级主体地位问题劳动者、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以劳务派遣用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政权怎么巩固?,一、为什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2.频繁成为各类检查的重点内容 2008年、2011年两次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都把劳务派遣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些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明显增多;一些企业超过“三性”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的合同制员工同工不同酬;不给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采取各种方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工无法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政治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为什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3.党报连续多期“透视劳务派遣乱象” 2011年11月29日——12月2日,人民日报设立“透视劳务派遣乱象”专栏,连续四期在政治版头条对劳务派遣现状、发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规制思路等方面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极大反响人民日报连续四天的报道为法律修订定了调 4.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近年来,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劳务派遣用工,各界人士通过人民日报内参、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信息快报、专题研究报告及信访等渠道反映劳务派遣问题 2011年开始,全国人大就着手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工作全国人大的主要领导吴邦国、王兆国等多次参与条文的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与人社部、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开会研究,经过沟通和协调,在主要问题上逐渐趋于一致一、为什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时间 地点 主题 2011年4月,海南海口会议——劳务派遣走向何方 2011年7月,吉林长春会议——劳务派遣走向何方 2011年11月,辽宁绥中会议——如何规范劳务派遣发展发展 2012年5月,安徽黄山会议——如何规范劳务派遣 2012年7月,云南腾冲会议——制定技术规范、服务标准 2012年9月,湖北武汉会议——研讨过度期政策 2013年2月,上海会议——研讨如何实施行政许可 2013年3月,湖南长沙——研讨劳务派遣规定、行政许可办法,一、为什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201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讨论,形成了初步意见。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讨论,并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的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5.修改劳动合同法遵循的原则 第一,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工人阶级的主体地位高度考虑问题 第二,针对问题修改法律 第三,既考虑企业的实际,又能对企业起引领和指导作用 第四,通过修改法律,使劳务派遣回归本义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这次修订,涉及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四个法律条款,外加实施日期和过渡办法,简称“四加一” 1. 关于行政许可,57条 2. 关于同工同酬,63条 3. 关于三性岗位,66条 4.关于法律责任,92条 5. 关于过渡期和实施条款,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政许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条件;,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前,,修改后,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①行政许可的主体:劳动行政部门; ②行政许可的内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③行政许可的效力:经营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二)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修改前,修改后,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关于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决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要求用工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分配办法,应当纳入用工单位的分配制度,纳入用工单位的薪酬体系,为实现同工同酬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这要求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并不是要求用工单位对象同岗位上的劳动者支付绝对数完全相等的工资报酬 2.同工同酬在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中的体现;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在明确的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3.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社会保险属于广义的劳动报酬的范围用工单位应当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地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缴纳应当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标准 4.如何落实派遣工的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报酬分配的基本原则之一落实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就是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到同工同酬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三)关于“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数量和比例,修改前,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后,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那么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辅助形式这种表述形式是吴邦国委员长亲自拟定的 2.关于“三性”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三性只要符合其中的一性即可辅助性工作岗位的界定仍然不清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因此只能靠比例来限制。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已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关于法律责任,修改前,修改后,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是修改决定增加了对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是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三是对违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是由原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修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也要承担责任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五)关于过渡期和实施条款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在2012年12月28号之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采取存量承认、增量控制、逐步解决的思路,规定现有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期望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让劳务派遣实现平稳过渡 2.关于行政许可从修改决定实行之日起,所有的劳务派遣单位都要取得行政许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

      原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应首先取得行政许可,然后再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手续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12年12月28日前用工单位已经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同工同酬的条款除外2012年12月28日 《决定》公布,,2013年7月1日 《决定》正式实施,,2014年7月1日,取得行政许可的过渡期结束,,,2012年12月28日-2013年6月30日,《决定》实行准备期,宣传、学习、做好准备,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应首先取得经营许可;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二部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若干问题,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范围分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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