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类责任清单.doc
31页行政强制类责任清单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1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辆无行政强制1.受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执行扣留机动车辆的行政强制时,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执行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于2008年11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执行行政强制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5.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警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程序规定执行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行政强制类责任清单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2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缴非法装置无行政强制1.受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收缴非法装置的行政强制时,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执行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于2008年11月17日通过并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三十七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执行行政强制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5.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警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程序规定执行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行政强制类责任清单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3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注销驾驶证无行政强制1.受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执行注销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时,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执行 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条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执行行政强制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5.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交警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程序规定执行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行政强制类责任清单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4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无行政强制1.受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执行行政强制时,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执行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第二十四条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