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刑诉法背景下机关应对被告人翻供问题探讨.doc
7页新刑诉法背景下公安机关应对被告人翻供问题探讨【摘要】被告人翻供就是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推翻自己在侦察机关 讯问时已供认的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导致被告人翻供的原因主耍 有三方血,公安机关应对被告人翻供的出现应坚持人权保障、权利告知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公安机关应采取以下对策:全程录音录像; 提高初次讯问的效率;加大技术侦查的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全面收集证 据;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律师帮助关键词】被告人翻供;公安机关;对策4月24 口,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谢亚龙在丹东市中 级人民法院接受法庭审理时突然翻供,声称口己是遭受公安机关刑讯才做 出不真实的供述的同样,真功夫蔡达标案庭审过程中,三名主要被告也 是当庭翻供,提出公安人员以取保候审等诱导他们做出不符合自己意愿的 证供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推翻自己在侦察机关讯问时已供 认的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告人翻 供?如何避免出现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本文将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出发,分 析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并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 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公安机关避免被告人翻供应采取的对策。
一、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近几年來,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不断出现,导致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引起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被告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或侥 幸的心理而翻供、侦查工作出现疏漏办案水平有限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 乘、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但是,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 被告人出于减轻或免除自己的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翻供第二, 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和诱供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不真实的供述实践中, 一些侦查人员过度迷信口供对侦破案件的作用,为了尽快侦破案件不惜采 取暴力、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 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供述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在庭 审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选择翻供第三,少数侦查人员工作能力和讯问 经验不足侦查人员在首次讯问后没有全面及时地固定证据,因此事后反 复补证给被告人翻供的机会;讯问技巧欠缺,在讯问过程中泄露一定的信 息使被告人了解到侦察机关掌握证据和事实的情况,因此大胆的编造事实 进行翻供二、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为了避免被告人翻供,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坚持一些基木原则, 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开展的侦查讯问工作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获得 的口供的真实有效性。
)坚持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不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 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重耍的指导 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尊重与保障人权于 2004年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次修正案将其写入刑诉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主义木质 要求,又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 法原则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保障他们的人权、维护他们的诉 讼权利二) 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我国新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 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同时第 5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 有罪”,这就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这一原则密切相关的是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也称作“供述的自愿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享有 沉默权,但是如果被告人自愿在法庭上供述就要保证供述的真实性我国 《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沉默权,相反在新刑诉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未进一步规定违反如实回答义 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实践中为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发生,公安机关 应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三) 坚持权利告知原则权利告知原则是指讯问人员在初次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讯问人所享有 的有关诉讼权利并保障他们准确充分的了解和行使这些权利关于权利告 知原则的法律条文主要是第33条和第118条,第33条规定的是“侦察机 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118条规定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 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 理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侦查人员向被讯问人宣读《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讯问场所悬挂制作好的《告知书》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项保障犯罪 嫌疑人人权的基本原则,它能使权力沿着理性、人道、公平的轨迹行使, 从而保障被讯问人真实、任意的做出陈述[1]三、公安机关应对被告人翻供的对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固定讯问内容和方式,证明取证手段 的合法性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任意性,同时对讯问人员的讯问行 为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一旦出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理由翻供或声 称口己受到刑讯逼供而翻供的情况,录音录像将是侦查人员取证合法的最 有说服力的证明。
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 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 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为了贯彻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完善 设备配置,确保硬件设施符合要求,在讯问室安装多个摄像头从不同角度 反映讯问的现场情况,并且各个摄像头拍摄的画面要有一致性,讯问室背 景显示的时间和摄像机上的电子时钟要相对应编辑录音录像资料应在纪 检人员的监督下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实施,将参与编辑的人员的姓名等基本 情况和编辑过程写成详细的笔录,由纪检人员、讯问人员和技术人员签名 后封存,进一步完善健全录音录像资料的移送、保存和保密等制度,确保 录音录像资料的规范化应用 (二)提高初次讯问的效率一般情况下,侦讯初期犯罪嫌疑人心理比较紧张,加之对侦察机关掌 握证据的真实情况不了解容易做出真实的供述在此后的讯问过程中,犯 罪嫌疑人精神压力会得到缓解,而且律师介入侦查讯问后可能会与犯罪嫌 疑人商量如何交代自己的行为、增加串供的可能性这些因素都容易导致 犯罪嫌疑人在后期的讯问过程中进行翻供,因此必须提高初次讯问的效 率。
1 •做好讯问准备工作在初次讯问前认真研究案情,分析现有证据,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 家庭情况、文化水平、性格特点等个人信息,充分考虑通过讯问所要达到 的目的,然后拟定一份包括讯问步骤和重点、策略和方法等内容的审讯提 纲[2]2.做好讯问过程中获取证据的固定保存工作制作规范全面的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对讯问过程和内容的固定和记 载,制作时要注重形式和内容两方血的合法性形式上要符合制作讯问笔 录的程序性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符合第120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 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 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 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果不符合该 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按照新刑诉法第54条的要求就要予以补正或做出合 理解释,否则将会被排除三)加大技术侦查的力度,缩短办案周期新刑诉法专门增加一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的多样化可以确保侦查人员获得更多的证据同时通过合法秘密侦查的手段获取定罪证据 可以缩短办案周期,这些都能降低出现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公安机关要 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 施,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四) 全面收集证据侦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收集证据的多样性、全面性,不把全部 精力放在“口供”方面,重视运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 据又要收集间接证据,既要收集言词证据又要收集实物证据,既要收集有 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3]在收集的基础上应当加 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判断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五) 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律师帮助“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 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是不得被剥夺 的一一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须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4]实践表明,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提高讯问质量, 还能够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减少翻供的几率因此,应当保障犯 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公 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押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要 求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联系委托的辩护 人根据第34条的规定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应为他们指定法律援助律 师参考文献:[1] 何天都•翻供对策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1): 40.[2] 李文强•有效辩护背景下的侦查阶段翻供问题探讨[J]・四川警察 学院学报,2011, (2): 43.[3] 简慧玲、杨智峰•论预防和应对贪污贿赂案在侦查中的翻供行为 [J]•辽宁警专学报,2010 (4): 32.[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