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设计.docx
12页刘静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最高法院“三项规程” 起草人之一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设计【摘要】 法庭调查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关键环节健全完 善法庭调查规程,要坚持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等基本原则在现有法 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机制,规范开庭讯问、 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完善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 序,优化证据认证规则,努力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等改 革目标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试行庭审实质化 “三项规程”,其中,《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 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关于如何完善法庭调查程序, 提高法庭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庭审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的作用,本文结合《法 庭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探讨一、法庭调查程序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基本定位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庭调查程序涉及审判程序、证据规则、诉讼机制等各个领域、 各个方面,是整个庭审程序的核心环节。
庭审程序的诸多价值承载,包括准确查明事实、依 法解决争议、维护程序公正等,都与法庭调查程序紧密相关回顾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历程,法庭调查程序始终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以1979 年《刑事诉讼法》为开端,传统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程序,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 法庭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实践中存在“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等问题,法庭调查程序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一项 重要内容是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借鉴控辩式庭审模式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起诉全部案卷移 送制度修改为仅仅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将庭前公诉审查 定位为程序性审查调整之后,由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原因,相关制度在实践推行 中面临内在的困难,一些地方基于现实的考虑变相恢复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早期的庭审虚 化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上的解决但就法庭调查模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职权 调查模式,逐步形成了职权式和控辩式融合的混合模式[1]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在庭前准备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提出许多创新举措,推动 庭审程序不断发展完善。
尽管证据规则和庭审程序不断完善,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 现有法律制度在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难题,实践中仍然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 棘手的问题为推进严格司法,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 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 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对庭审程序提出了更高的 标准和要求,并将庭审程序改革作为推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支点在现阶段,推进庭 审实质化改革,系统完善庭审程序,是改革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推动诉讼制度和诉讼格局的 深层次变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能否实现法庭调查程序的实质化,直接决定了庭审实质化 改革的总体成效立足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配套改革措施的总体框架,最高人 民法院起草了《法庭调查规程》,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和 发展了庭审程序在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进程中,《法庭调查规程》与庭前会议、非法证据 排除两项规程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不过相比之下,其更加侧重法庭调查程序的整体性规范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法庭调 查规程》作为推进改革的关键抓手,对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构建更加精密化、规 范化、实质化的庭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再思考原则是制度的基础,体现了制度的核心价值,也提供了实践的基本遵循法庭调查 程序作为庭审的重中之重,要充分体现公正审判的核心要义,加强冤假错案的制度预防,体 现司法证明、诉讼程序和司法决策的基本规律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 的基本要求,也是理性司法的内在体现[2]在此基础上,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 相应地,基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二元化的证据审查原则,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不得宣读、质证,不得纳入证据调查程序证据未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 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言之,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实现由诉讼证 据到定案根据的根本转变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既要注意法定证据种类的要求,避免将不符 合证据要求的材料采纳为证据,也要看到证据种类不断扩展的趋势基于材料说的证据概念, 对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新的材料,即使目前不能被纳入法定类型之中,也不能忽视有 关材料的证明价值此外,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法庭立足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 程,应当有充分的理据,确保裁判结果具有可验证性,能够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这方 面,目前上海、贵州各地探索设计的证据标准软件有较大的应用空间例如上海高院研发的 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认真梳理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在收集、固定、检验、 审查判断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破解刑事案件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和办案程序不规范等 难题[3]二)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既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在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开透明、司法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有自身的独特价值在法庭 调查环节强调程序公正,首要的要求就是明确举证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 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这个环节,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避免 追诉倾向,避免确证偏见,确保控辩双方依法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 裁判的实体公正根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在庭审环节要坚 持严格司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检验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庭审判的正 当程序对审前程序形成有效制约,引导侦查、审查起诉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同时, 按照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完善法庭调查程序,能够实现审判程序的精密化、规范化,确保审 判程序适用的平等性,为定罪量刑公正奠定制度基础。
三)坚持集中审理原则庭审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加之司法资源有限, 这些决定了庭审要重点突出、职责明确,不能纠缠于案件中的细枝末节问题法庭调查的集 中持续进行,是确保法庭形成新鲜心证,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障2012 年《刑事 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庭前会议程序,为集中审理原则奠定了基础框架在此基 础上,为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使法庭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有必要完 善庭审准备程序,通过庭前阅卷、召开庭前会议、确定庭审提纲等方式,为庭审集中持续进 行做好充分准备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 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 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立足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法庭要具 备司法管理意识,集庭审组织者、事实调查者、案件裁判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充分实现庭 审的制度功能四)坚持诉权保障原则司法权的一项重要属性就是救济权庭审既是整个诉讼 过程中诉权保障的核心环节,也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关键环节在法庭调查程序中,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质证权是法 庭调查环节需要重点保障的诉讼权利,包含对指控的答辩权、对证据的异议权和获得专业帮 助权等内容,其中,获得专业帮助权又包含律师的法律帮助和专家的专业知识帮助对于被 告方在法庭调查环节提出的各种异议,法庭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回应,不能搁置不理对于控 辩双方的各种事实证据争议,法庭都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涉及定罪量刑的重大争议 还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处理意见和理由三、法庭调查程序设计的思路和重点法庭调查程序主要涉及以下重点问题:一是庭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衔接机制 一方面,通过庭前准备程序解决程序性争议,确定庭审的重点另一方面,通过庭审确认庭 前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告知庭前会议情况二是开庭讯问、发 问程序这个环节主要确定被告人是否自愿真实认罪,进而决定是否使用简化的审理程序, 并固定控辩双方的争议争点三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人员的出庭作证程序这是庭 审实质化改革的重中之重除了要明确出庭人员的范围外,重点是规范出庭作证的规则和相 应的保障机制四是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与有关人证出庭一样,这也是法 庭调查程序的核心内容立足现有法律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举证、质证的具体要求,通 过这一程序充分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
五是证据认证规则在举证、质证基础上,有必 要进一步研究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方法,明确各类证据的排除规则一)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的衔接机制 庭前会议,因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当前的基本定位是庭审的准备环节,故一般 认为不能处理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实体性问题但基于庭审准备的需要,在庭前会议中可以 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作出初步处理关于控辩双方争点的整理,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案件事实证据还是适用法律的争议,在庭前会议中予以归纳整理后,就将成为庭审的重点内容相应地,对于控辩 双方没有争议的内容,庭审可以简化审理这是庭审以解决争议为目的的重要体现关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例如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 名单等,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初步处理这种初步处理是指,法庭可以在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基础上,促使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程序性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控辩双 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做好相应的准备,留待庭审中作出裁 断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为落实审判公开的要求,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法庭调查开始前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更重要的是,对于庭前会议中作出初步 处理的事项,要在庭审中予以确认或者作出最终的处理: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 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确认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 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概言之,庭前会议中初步处理的所有事项, 最终都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进行核实确认,这个核实确认程序既是对庭前会议功能的肯定, 也能避免庭前会议处理结果面临不必要的争议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开庭之后,法庭首先要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是诉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无论在庭前会议中是否涉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争议,法庭都要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在公 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并听取其供述 和辩解这是法庭调查的开端这一环节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主要是为了核实被告人是否认 罪,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简化的法庭审理程序对于被告人庭前不认罪、但当庭认罪的情形, 法庭要注意结合案情和在案证据,审查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为切实防范冤错案件,对于 被告人认罪后又当庭反悔的,应当注意调查核实反悔的理由,并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调查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为防止被告人串供、翻供,法庭应当基于分别讯问原则, 依法固定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内容。
为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中多 名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为规范对质 程序,法庭在分别讯问基础上,可以传唤各被告人到庭,固定各被告人的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