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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应用 崔煜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引入我国之初,大多学者认为其仅限于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自身合法利益,并且适用范围只是在公司法人格被滥用时关于公司法领域的范畴,而后在实务判例日臻涉及到这一法理后,大家慢慢发现其实这一法理会更多的关联到其他领域,例如知识产权 对于人格否认制度是否适用于侵权,由此延伸到知识产权的侵权是否可行?本文就此展开讨论关键词:人格否认;知识产权;侵权:D922.291.91:A:1003-5168(2020)03-0053-051 裁判结果引出问题201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樱花案”),判令侵权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将该案例作为参阅案例发布,其还被评为2016年度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①该案审结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公司股东是否造成公司人格否认”等问题的讨论2 案例判决结果讨论2.1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从裁判结果看,本案的二审原文中一段摘录如下:“可以说,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成立至今系以侵权经营为主业,屠荣灵与余良成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足以认定屠荣灵与余良成在明知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与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上述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承认了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实施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适用公司法人格制度,即由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其实是法院判决中的一种“刺破公司面纱”行为在原告并没有具体提及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况下,法院二审做出了具有“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内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依据适用很超前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正式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或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②即公司法20条第3款的规定③这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规则[1]根据文义解释,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应当满足三个要件④,但是,关于这三个要件的条文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关于哪一种行为可以算作“滥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何证明、“严重损害”以什么标准来判定、“公司债权人”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是仅仅限于合同之债还是同样包括侵权之债甚至范围更广),我国学者仍然还有不同的见解[2]。
在对这个案件的研究中,对于要求股东个人承担和公司的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出现了一种分歧:那就是是适用公司法中法人格否认原理,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规则?最终,审理法院适用了后者,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其一,应当相对谨慎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在我国仅仅只有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格否认制度是不是可以直接拿来在本案中适用,仍需各方论据加以论证; 其二,本案中自然人设立公司的行为与公司的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公司的一系列侵权行为是以自然人设立公司为前提基础的在这种情形下,适用的法律上涉及到共同侵权的层面上要求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从而引用侵权责任法就显得更为合适和简单易施行[3]两相权衡之下,樱花案选择了在本案中确立侵權责任法中共同侵权思路的裁判规则然而,樱花案不仅是知识产权的侵权,同样也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既然如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在内的侵权领域是否可以适用、如何适用,是本案樱花案留给实务界的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回到本案来,判决书原文提到:“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及屠荣灵、余良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其实,已经可以看出法院作出公司股东屠荣灵、余良成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时已经印证了其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于是法院刺破了其公司的这层面纱本案中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成立至今系以侵权经营为主业,对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字号以及经营商品上构成侵权,对商标的侵权即侵犯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所以现在回看本案:被告屠荣灵在已有过侵权行为过往的情况下,仍然公然进行再度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且吸取曾经侵权被处罚的教训成立多家表面上与自己无关的,实际上均在自己控制下的公司,目的就是规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且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被告的这个意图在整个案件中明显可以体现出来既然明显破坏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那么毫无疑问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从案例可知,被告已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已知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而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比皆是,同样“刺破公司面纱”的案子也不在少数,那么认定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侵权行为可以扩大到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吗?首先,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必须涉及,甚至完全的属于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
其次,才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否则便不是,规则界限比较严格2.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否可扩大适用于侵权责任一审是对“原告樱花卫厨公司的现有举证并不能证明被告屠荣灵、余良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各自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以和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仅为屠荣灵、余良成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载体的事实依据不足而二审终审纠正了一审的部分判决结果,这也意味着终审判决对一审中的这个“证明事实依据不足”是经过查实后持否定或者说并不完全认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是否应该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扩大适用于侵权责任”?从公司法第二十条⑤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来看,以屠荣灵、余良成为主要股东的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以和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的确对此可以适用在明白了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时也了解了本案例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这个制度,有趣的是,被告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是恶意竞争,恶意攀附已有知名商标名气而成立的公司,也就是说虽然公司的成立本身是合法的,申请成立的程序也是合法的但是这几个公司的成立是建立在被告本意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意思基础上的。
换句话说:公司的成立本身程序是合法,但成立的动机是有意进行侵权违法的行为公司的股东在享受公司法人人格所带来的利益时,进行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么做不仅破坏了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更损害了债权人的个人正义那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矫正的正义”⑥就开始发挥作用了,维护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重新合理的分配法律关系中的利益与负担,达到股东和债权人在法人制度中的一种平衡基于此可推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可以适用于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在内的侵权案例的从案例中也不难看出被告屠荣灵、余良成成立这几家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以和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将一家公司的规模扩大或者连锁,而是有意的在进行侵权的同时进行一种掩人耳目、混淆视听、浑水摸鱼的行为,企图达到自己侵权事实不被发现的目的或者被发现也希望不至于将自己的公司资产全部被列入处罚的范围但其实在法院查实的结果中鉴于屠荣灵作为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有过对樱花卫厨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的历史,所以可以确定屠荣灵连续成立的这几家公司的目的就是通过侵犯原告商标品牌的知识产权来达到盈利的目的。
而这种行为已然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且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的违法行为综上:结合本案例,应该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扩大适用于侵权2.3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必要性“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的前提要素有四点:①行为发出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②股东的行为确实造成对其他客体的知识产权侵权;③发出行为的股东同时还对其他股东或和公司造成损害;④行为主体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其实这个案例中的被告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公司人格否认”,其连续设立几家公司,并成为这几家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同时是几家公司共同对原告造成商标侵权,这也是一种“公司人格混同”行为这种行为的重要表征是人格、财产、业务等发生混同而其中的“财产混同”正是人民法院“刺破公司面纱”时会进行重点调查的内容之一本案中的被告成立公司的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要通过“傍”樱花卫厨公司的商标,侵犯其商标权,通过这种侵犯他人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达到自身获利盈利的目的相较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例涉及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其实这也说明了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更新速度在加快法律相关的条文并追不上社会更新的速度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发展至今,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分工达到一种更为合理的合作模式,实现分配正义。
但分配正义的实现并不代表个人正义也得到了实现,社会的发展是不断运动的,而法律一旦颁布,其稳定性导致同时有滞后性国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般性,往往可能就忽视了特殊性普遍性如果是用于特殊性的情况,就有可能导致与法律公平正义背道而驰的非正义的现象出现,那么,这样的情形对于本案而言,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知识产权侵权的结合适用上是有法规的不足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權在学界提出需有四方面的要件:一是关于违法性问题,二是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三是关于因果关系,四是关于主观要件结合本案例,首先很显然符合对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违反:股东不外乎屠荣灵和余良成,加之屠荣灵曾经有过侵犯樱花卫厨公司知识产权的历史,他成立这几个“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或者是“姊妹公司”都是在进行一种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结合知识产权侵权的“四要件”:一是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是虽然裁判结果中并未明确提及原告受到的实际损害,但被告从自身的侵权行为中获利并且其产品质量(作为侵权为目的成立的公司其产品质量可想而知)无法达到原告的质检把关程度,对原告的产品信誉会造成一种很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害;三是正是因为被告的公司成立之初的目的涉及侵权,所以导致原告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产品盈利被分流,产品质量的信誉度受损,等等)的发生,原告才会对被告提起诉讼;四是被告主观明显恶意侵权牟利并且属于“屡犯”。
其次,“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使用并非只是找到联系点和共同之处这么简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使适用的主体一般是有两个,一个是在公司法人格独立被滥用后受到利益损失的公司债权人,另外一个就是滥用公司法人格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考虑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那么显然,通过本案例被告对原告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于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2.4 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规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妨大胆的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包括:2.4.1 破坏诚信侵权认定就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来认定对方侵权而言,不妨首先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条款,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在市场活动中的主体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不虚假更重要的是为之民事活动中的双方或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该原则包含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