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doc
8页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证第三条 检验人员从事的检验项目分为:G1 额定蒸汽压力≤2.45MPa(25kgf/cm2)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0.06MW(5× 100×100kel/h)的热水锅炉检验;G2 额定蒸汽压力>2.45MPa(25kgf/cm2)的蒸汽锅炉检验;R1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检验;Q 气瓶(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溶气瓶等)检验;R2 第三类压力容器(包括汽车槽车、铁路槽车)检验取得G2项检验资格的人员,可从事G1项的检验业务;取得R2检验资格的人员可从事R1、Q项的检验业务第四条 检验员的基本要求为:(一)具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水平;(二)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三)能熟练使用常用检测工具、仪器(四)能发现和辨别缺陷,并能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 检验员的职责:(一)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和检验技术,勤于实践,不断提高检验水平;(二)严格执行有关条例、规程、标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注意安全防护;(三)在检验员证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业务,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四)坚持原则,兼洁奉公,忠于职守,注意保密。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G1项检验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锅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锅炉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参加虽检验锅炉五十台次以上或从事锅炉运行、修理等方面二年以上;(二)具有锅炉专业中专学历或锅炉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并参加检验锅炉八十台次以上或从事运行、修理等方面三年以上;(三)具有理工科(非锅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受过劳动部门锅炉检验班培训,并参加检验锅炉一百台次以上或从事运行、修理等方面五年以上;(四)具有高中学历,受过劳动部门锅炉检验班培训,从事锅炉安全监察、检验工作满三年,并参加检验锅炉一百二十台次以上第七条 申报G2项检验资格人员,必须符合下列之一:(一)具有锅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锅炉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锅炉安全监察、检验工作满二年,并有从事G2项检验的经历;(二)具有锅炉专业中专学历或锅炉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从事锅炉安全监察、检验工作满四年,并有从事G2项检验的经历;(三)具有理工科(非锅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受过劳动部门锅炉检验班培训,从事锅炉安全监察、检验工作满四年,并有从事G2项检验的经历第八条 申报R1、Q项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工作一年半以上或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一年、检验工作一年以上;(二)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或化工机械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从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二年、检验工作一年以上;(三)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任职资格,受过劳动部门压力容器检验班培训,从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三年、检验工作二年以上;(四)具有高中学历,受过劳动部门压力容器检验班培训,从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或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四年、检验工作二年以上。
第九条 申报R2项检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二年、检验工作一年以上;(二)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或化工机械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从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或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四年、检验工作二年以上;(三)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资格,受过劳动部门压力容器检验班培训,从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或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四年,检验工作二年以上第三章 考核组织第十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申请考核的检验员进行资格鉴定和考核工作,考核机构由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组织第四章 考核程序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鉴定考核的检验员所在单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和申报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及学历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劳动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按本规则第三章组成的资格鉴定考核机构依据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对申报人进行资格鉴定和分项考核。
第十三条 经资格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其检验员证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省级发证,应报劳动部锅炉安全监察局备案检验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见附件二)第十四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定期统一公布取得检验员证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合格项目第十五条 已取得检验员证的检验员,需增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新增检验项目的资格鉴定和考核第五章 考核内容、方法及评定第十六条 检验员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其中理论知识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核和专业知识考核一)基础理论知识考核内容(占总分的20%):1、力学知识(占总分的5%);2、金属学及热处理(占总分的6%);3、金属工艺(占总分的6%);4、化学(占总分的3%)二)专业知识考核内容(占总分的80%):1、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大纲(占总分的15%);2、有关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占总分的20%);3、缺陷评定及处理措施(占总分的20%);4、锅炉或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占总分的30%)三)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时,应试者应检验一台与考核项目相应的锅炉或压力容器,要求做到:1、正确选择检测规范;2、正确选择检测项目、方法;3、正确使用检测工具、仪器;4、检测数据准确;5、识别缺陷、判断损坏程度;6、分析缺陷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7、准确填写检测报告;8、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质量的意见和措施第十七条 检验员的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项均采用百分制评分,两项考核的平均成绩达七十分为合格,单项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
如上述两项平均成绩不合格,可在一年之内任选一个单项补考一次,补考后,与另一单项成绩达七十分时,即为合格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监督检查检验员的检验工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 或“暂时收回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应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检验员证 ”一)转让检验员证者;(二)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者;(三)严重漏检、误检等不能保证检验质量者;(四)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乱纪造成严重责任事故者被吊销检验员证的人员一年以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第十九条 检验员调离检验岗位或离退休时,其检验员证作废,并交回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及时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十条 检验员由原检验单位调入另一检验单位从事同项检验工作时,须向发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定期公布检验员证吊销、作废名单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登记表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文化程度 专 业 政治面目简 历年 月 在何单位做何工作 职 务工作单位意见当地监察机构意 见考 核 评 语 年 月 日批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除本表外,本人另附一份技术工作自传附件二:(封面)锅 炉 压 力 容 器检 验 员 证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部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封一)照 发证单位钢印 证件编号:片 (压照片右侧)发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印 章年 月 日(第一页)姓 名: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性 别: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所学专业:__________________并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二、三、四页)考核合格项目 考核组组长签章 考核日期(封二)注 意 事 项1、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记载各项,不得私自涂改3、只能在合格项目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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