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中法医学鉴定的难点.pdf
3页中国法医学会第十次法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j :交;:蓬:{ 攀:微;= ;= ::::::::::::::::::::::::::::::::::::::::::: 交通事故中法医学鉴定的难点L / 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 7 6 8 2 )王宗端王领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 3 3 条对交通肇 事罪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决定因 素,即要求肇事者的行为直接造成这样一种结果 才构成犯罪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却存在确 定死亡、伤残原因方面思路过于简单的问题:即 凡在交通肇事中出现伤亡情况,将其原因一概归 责于交通肇事损伤所致,而不从法医学、医学等 方面综合分析,找出‘死伤的真正原因,从而导致 部分案件存在定性错误的隐患,从这一点上说对 本罪的主体是不利的,也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 悖因此,本文从致人重伤与致人死亡这两个方 面来分析交通肇事中重伤、死亡的结果与交通肇 事行为本身的内在联系,使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 法医学鉴定正确衔接,以达到去伪存真、准确认 定交通肇事罪的目的。
互在人体损伤伤残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1 9 9 0 年3 月2 9 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 定标准》第二条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 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 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行为 从此条的含义来看,重伤应是危及生命和造成人 体某个或多个重要器官丧失或功能永久性丧失 后果的重大伤害行为在交通肇事中,人体所受 的强大暴力往往给人体造成复合性创伤,但是这 些损伤经治疗很多并不会达到重伤的程度而 在实际鉴定中,很多鉴定报告仅根据医学资料和 检验所见作为鉴定依据而出具重伤报告,忽略引 起原有损伤加重和导致功能丧失情况与实际不 附的外因,如患者自身的原因、医疗因素及鉴定 时机等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罪认定过程对于 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1 ) 、鉴定时机不成熟《人体重伤鉴定标 准》第五条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 前完成但由于本罪认定中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在提起公诉前甚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应该完 成损伤程度的鉴定,否则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起公 诉也就没有合法的依据,这里就涉及到了损伤程 度鉴定时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法定期 限的衔接问题:本类案件由公安交警行政部门受 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 9 条、第1 2 4 条有关刑 事诉讼期限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一个普通的交通 肇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不得超过 1 4 天,提起公诉前对其最长羁押期限为2 个月 零1 4 天。
对于某些具有硬性鉴定条款的损伤程 度鉴定( 如肢体与重要器官缺失、失血性休克 等) ,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结论应不成问题,但如果 受害人的损伤程度需要以功能障碍程度作为依 据,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六条 之“肢体功能丧失程度的鉴定时问,应当在损伤 恢复达临床稳定( 一般在损伤在三个月后) 进 行及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等关 于鉴定时机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 押期限内确定受害人是否达到重伤显然是不可 能的,这势必给案件定性制造困难,导致公安机 关的报捕与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工作陷入困 境;且由于交通肇事的主体多跨越省界,给后期 诉讼补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很多案件就此不 了了之因此,鉴于司法鉴定时机与刑事诉讼期 限存在的这处矛盾,不少地方在处理某些影响较 大的交通肇事案时,为了应付社会舆论、服从政 治需要以及解决交警部门本身进行事故处理、调 解难题的需要,过早作出重伤的鉴定以达到尽快 结案或报捕的目的,这类案件在实践中累不鲜 见 ( 2 ) 、采用主观成份较大的医学指标存在随意 性主观成份较大的医学指标多涉及的是伤者 视觉和听觉的丧失程度问题,在认定上有一定的 一】6 9 — 中国法医学会j 第十次法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弹性,由于技术力量和设备的差异,各级各类医 院的检查结果也往往大相径庭。
对于这些主观 性起很大作用且频发争议的医学检查结果应如 何达到公正、法定、能够被各级鉴定机构普遍采 用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要重新鉴 定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的医院进行⋯⋯”,从以上规定来看,只有在鉴定 结论发生了争议的情况下才可由省级人民政府 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并没有为这些极易产 生争议、主观成份较多的医学指标规定一个通用 的采用标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重新 鉴定规则更是把重新鉴定权授予了其内设的鉴 定机构,直接规避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条的规定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由于标准采用 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些相关规定并不能显著 减少鉴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争议,只能仅仅算为 一个亡羊补牢的措施,从另一种意义上讲也是对 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很多交通肇事受伤人员 为了达到自己夸大伤情的目的,利用鉴定依据采 用标准上存在的这种不确定性,通过各种途径寻 找最有利于自己的医学证明并提供给司法鉴定 人员,导致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极 易引起质疑,引起对方的不服而产生纠纷,很多 经各种鉴定机构反复鉴定、结果却自相矛盾的案 件就是出于这种情况。
( 3 ) 、对于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和并发症,不能 科学分析外因与这些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从《人 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三条第( 二) 款、第( 三) 款解释可以看出,与事故无关的外因导致损伤程 度的加重以及遗留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评定依 据,因此正确区分各种外因及各自在损害结果中 所起的作用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关键在 实践中,有些法医鉴定人忽略对医学资料的深入 研究以及对有关异常现象的调查,简单地将治疗 终结后受害人所表现出来的后遗症、并发症全部 归责于损伤,使毫无医学知识的肇事行为人承担 了本不该承担的责任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四肢 长骨骨折后由于手术不当、医疗器械质量缺陷、 受害人医疗配合不力等原因造成受害人肢体坏 死、萎缩、畸形而致残,使损伤程度由本来的轻伤 变成了重伤 2 死因认定过程中的误区 死亡是交通肇事中最频繁出现的恶果,至于 - - ——1 7 0 - - - —— 当场死亡的一般无多大的疑问,法医检验能迅速 找到致死的原因但是,对那些人院时未发现致 命损伤但经医院治疗数天后死亡的病例,我们在 认定其死因时应特别慎重,首先应排除医疗因素 和伤者本身的原因,即外伤参与度的比例,这方 面法医学解剖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在实践中的 死因判断中笔者发现常常存在以下误区: ( 1 ) 、鉴定人对于明显存在死因不明或死因竞 争的情况时,以非专业人员的思维分析问题,即 坚持“死者是车辆肇事所致损伤后死亡的,其死 因就是车祸没错”的主观思想,不经过尸体解剖, 以医院的死亡诊断作为判断死因的唯一依据 ( 2 ) 、事故处理部门及家属常常把注意力集中 在事故的处理上,通常不会去深究交通肇事中死 者的死亡原因,而是顺理成章地将之归结于肇事 损伤所至事故处理部门也常会为了减少处理 难度,顾及本地的风俗习惯而尊从家属的意见不 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只是由其部门法医根据医 院所出具的医学资料象征性地作一个法医学鉴 定,把医院认定的死亡原因作为法医鉴定结论, 将死亡原因简单地归责于损伤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间接地助长了轻视法医 学解剖价值的思想,使法医学解剖常常被忽视或 受家属阻挠而难以进行;这样取得的法医学鉴定 结论既不符合其作为证据应具有的科学、客观 性,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取证原则,当然也 失去了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在刑事诉讼 中起到证据的作用 3 伤残评定的误区 伤残评定时应考虑三个基本要素:残损,客 观性( i m p a i r m e n t ) ;残疾,功能性( d i s a b i l i t y ) ;残 障,社会性( h a n d i c a p ) 。
几条标准中往往考虑了 残损和残疾,而没有考虑到残障相同的损伤对 于不同职业的人,其影响是不同的,如运动员损 伤后遗留下肢短缩2 c m 和普通工人损伤后遗留 下肢短缩2 c m 的社会影响是不一样的,而在评残 ’时结果是相同的,这对有的被鉴定人是不公平 的同时,许多损伤发生后一般赫送往附近的医 院以使伤者得到及时的治疗但由于不同医院 的医疗设备、诊疗水平的差异,因此相同类型的 损伤,在医疗条件较好、医护人员的诊疗护理水 平较高的医院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诊疗效果也会 较好反之,就有可能造成误诊、漏诊以及治疗 中国法医学会第十次法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方法不当的后果,给伤者带来许多不应产生的后 遗症如,一位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者,事故 发生后被送往附近的卫生院进行治疗,经x 线摄 片证实为左下肢胫腓骨骨折,由于条件有限无法 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只进行了一般的手法复 位后用石膏外固定,两个月后拆除石膏后复查发 现骨折对位对线不良严重畸形愈合,但骨痂生长 良好,且由于骨折靠近同侧膝关节,造成关节解 剖结构受到影响,关节功能明显受限达5 0 %,依 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被评定为 十级伤残。
如果此类损伤在另一具有骨伤科的 综合性医院,给予手术复位加内固定治疗,保持 骨折对位对线良好的情况下,配合相应的功能锻 炼,治疗后不会遗留后遗症因此在评定伤残 时,应对就诊医院的诊疗水平及医疗效果在致残 中所起作用进行客观的分析如果属就诊医院 水平所限,在诊疗过程中无原则性过错,应按伤 者实际致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是由于医院工作 人员不负责任,在诊疗和护理上出现过失而造成 伤者残疾程度加重,应在分清医疗和损伤的责任 的基础上,根据该损伤的正常治疗恢复后产生的 伤残程度进行客观评定伤残评定时,我们应注 意病理基础 法医病理学分析推断肇事车辆肇事顺序报告一例 新疆哈密市公安局新疆( 8 3 9 0 0 0 )王永海姜爱武 V 在交通肇事尸体检验中,通过损伤特征来分 析一次性碰撞或辗压是比较有效的方法,但难断 定其碰撞或辗压顺序,通过法医病理检验来认定 碰撞或辗压次数进而确定肇事车辆肇事顺序的 案件笔者遇到一例,现报告如下 丑案例资料 田某( 男,2 4 岁) ,2 0 0 6 年1 2 月4 日1 9 时1 5 分许驾摩托车由其自己的汽车修理铺向家返回, 同日2 0 时1 5 分在3 1 2 线3 5 8 2 公里加6 4 米被发 现死亡。
丑.1 现场情况 东西向国道i 死者头西脚东左侧卧位位于由 东向西的车道内,马路宽1 2 米;尸体距路中央黄 虚线0 .8 米;其脚东北侧1 0 .5 米处见蓝色豪爵 1 0 0 两轮摩托车,摩托车后货架上发现两处油泥 ( 提取备检) ,摩托车中轴距黄虚线2 .2 米;人车 之间距人脚处向东见一5 .6 米的刹车制动痕 摩托车向东处9 .8 米见一2 .1X1 .8 米范围的散 在的摩托车配件碎片;摩托车中轴向东5 .6 米处 见一长0 .4 米的深2 厘米的沥青路面新鲜划沟 事故地点与死者所开修理铺相距1 5 0 米,且其行 走路线必须经过事发路段 丑.2 尸体检验 死后第二天进行尸长1 7 8 厘米,尸僵中 度,尸斑固定,呈淡紫红色左颞顶部头皮见一 1 0 7 .5 厘米擦挫伤;左额角近发际处皮肤见一 3 厘米挫裂创;额正中见一3X 0 .3 厘米皮肤挫 伤带;双耳道及口腔内干净,鼻腔内见有少许血 性液体溢出;双眼角膜清明透亮,左眼瞳孔直径 为2 .5 毫米,右眼瞳孔直径为7 .0 毫米,左眼外 眦处皮肤见一1 .7 厘米裂创,右眼外眦延至右颞 发际前皮肤见一6X 3 厘米擦挫伤,其间见一1 .5 厘米的深达骨质的裂创;鼻中段左侧皮肤见一 0 .7 厘米的挫裂创;右下颌角处皮肤见一7 3 厘米的暗红色皮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