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事税务稽查中级知识点.docx
43页税务稽查(中级)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税务稽查执法应遵循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注意事项第一节 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适用问题一、《行政处罚法》的适用问题(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实施主体: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2、处罚权限: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 000元的罚款需要以税务所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来行使(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行政处罚的种类:由《行政处罚法》规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1、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的适用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1、听证的范围(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2)税务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2、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1)告知方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4、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行政强制法》的适用问题(一)关于税收强制的类型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来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税收强制的类型(1)税收保全①简易税收保全(征管法第三十七条)②一般税收保全(征管法第三十八条)③特殊税收保全(征管法》第五十五条)4、其他税收强制措施①收缴发票②停止发售发票③先行登记保存4、税收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1、行政强制法规定①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征管法规定①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②税务机关如冻结当事人的存款,就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30日的冻结期限三)查封、扣押发生保管费用的承担1、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税收保全所产生的保管费用是由被保全人承担2、2013年1月1日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所发生的保管费用应由税务机关承担(四)税收滞纳金1、滞纳金的特点:法定性、固定性、强制性、补偿性与惩罚性:2、滞纳金的催告税务机关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程序,用《纳税事项通知书》等相应文书告知当事人五)强制执行的权限1、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权限(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权限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权限(1)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税务机关对行政处罚直接强制执行时,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以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为前提三、《行政复议法》的适用问题(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3、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2)、(3)、(4)、(5)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二)复议前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等,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1、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依照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2、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3、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五)行政复议的告知和申请方式1、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2、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六)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定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3、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四、《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1、先复议后诉讼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