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管理办法.docx
5页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专家治理方法第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做好对政府、社会、会员和全行业的效劳 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会行业治理,将各方面的专家和行业内优秀 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供给专业技术治理的作 用,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协会专家库,为协会活动供给效劳的各类专业技术人 员第三条 专家库的组成〔一〕专家库会分为勘察设计、工程技术、监理、质量监视、 工程造价、招标代理五个专家库〔二〕专家库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1. 行业内勘察设计、工程技术、监理、质量监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机构中的各类专业人才,也包括已退居二线或已离退休, 曾在行业中某一专业或技术领域有所建树、有肯定威望的专业人员;2. 区内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宏观经济治理部门的专家、 学者、争论人员,特别是比较生疏行业进展与建设的学科带头人第四条 专家的根本条件〔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 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进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 合力量的学者、争论人员和企业经营治理、技术人员;〔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安康、精力充分,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能亲自深入现场进展考察、调研,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 办事,廉洁自律〔五〕在建筑行业内有特别奉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五条 按专业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勘察设计专业1.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不含二 级〕资格;2. 具有 10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受;担当过不少于5 项大型工程〔公建单体不少于 3 万平米,住宅工程不少于 5 万平米;市政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 3 亿元〕工程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二〕工程技术专业1. 现任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技术负责人;2.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注册一级建筑师资格;3. 具有 10 年以上施工现场治理工作经受,担当过 5 项大型工程工程技术负责人,所施工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三〕工程监理专业1. 现任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工程总监理工程师;2.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3. 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受,担当过不少于5 项大型工程工程监理工作,所监理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四〕工程质量监视专业1. 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监视工作 人员;2. 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视工作经受,担当过不少于 5 项大型工程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所监视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
〔五〕工程造价专业1. 现任工程造价询问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2.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3. 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经受,具有较强的理论争论力量和治理水平,行业内有较突出奉献〔六〕工程招标代理专业1. 现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2.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类专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3. 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治理阅历及从事三年以上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经受,具有较强的理论争论力量和治理水平,在行业 内有较突出奉献第六条 凡经协会核准的专家,应办理专家入库手续,为协会开展相关工作效劳专家库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治理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规划、行业调研、行业评比、课题〔问题〕争论、业务培训、国内外信息技术沟通、技术 询问、制订行业工作标准、行业宣传及推介、资料编辑出版以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各项职能等,都需要相关领域、宏观经 济方面的专家共同合作第八条 凡志愿参与协会工作,申请行业专家资格的人员, 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专家推举表》,并附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至协会秘书处;〔二〕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并按专业分类审核后,提交协会理 事长办公会进展审批;〔三〕经核准后,成为专家库专家,由秘书处建立专家档案, 实行电子治理,发放专家证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第九条 专家的日常治理〔一〕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与相应活动时要请假;〔二〕需专家争论参与的课题和业务,应预先通知其主要内容、目的和活动日程安排,一般应提前两天告知;〔三〕对专家在预备课题中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软件、有关 书籍以及办公用具,由使用部门负责帮助解决;〔四〕协会应定期组织专家业务培训、进修、考察、参与有 关的专业讲座和报告会等沟通活动,以拓宽专家的视野和学习 的学问第十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需要专家参与其工作的, 应事先征得协会理事长会议批准,由秘书处统一安排第十一条 专家资格核准每年进展一次,协会依据需要可增补所需专家第十二条 专家一年内无故三次以上不能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对协会专家资格的主动放弃一年内无法完成协会交办 的课题任务,将取消专家资格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方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