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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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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抄:相关特种设备评审机构附件、 浙江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2005年6月浙江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维修单位管理,提高锅炉维修质量,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承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第二条 凡从事锅炉维修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从事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锅炉维修许可证的级别划分如下:级别许可维修锅炉的范围1参数不限2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3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注: 锅炉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更换、维修锅炉的受压元件其余均为一般维修第五条 锅炉维修单位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公司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三) 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维修经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维修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维修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维修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维修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第三章 锅炉维修许可程序 第六条 锅炉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锅炉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的,可一并提出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三)质量管理手册;(四)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人员学历、职称、资质证明、合同复印件等)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书已经取得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维修工作,试维修有效期为1年第九条 取得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维修有效期内约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申请受理批准自动失效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对维修单位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维修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维修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 锅炉维修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 维修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第十三条 为保证许可证有效期的连续,申请换证的锅炉维修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除不需要进行试维修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许可证期满未申请者,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第十五条 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维修锅炉;(二)不得维修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三)不得维修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四)不得维修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五)不得维修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六)不得维修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八)不得将承接的锅炉维修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第十六条 维修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锅炉维修施工前,维修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条例》履行告知义务;(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选择具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施工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四)对维修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维修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维修单位有违反国务院和省《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消其许可资格第十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和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通知书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九条 锅炉维修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条 锅炉维修验收工作由锅炉维修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由锅炉维修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第二十一条 锅炉维修单位异地施工时,可以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的机构承担,但必须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及外协机构的资质情况在开工告知时一并告知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二条 锅炉维修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通过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外省单位在本省从事锅炉维修工作前,应持所在省颁发的许可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锅炉安装及修理改造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锅炉维修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许可证级别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焊工Ⅱ级无损检测 人员数量管工、钳工电工起重工司炉工人数合格项目的试件位置代号RTUTMT或PT管材板材管板16(3)8(4)6G(2人)4G(2人)6FG(2人)*2 (1)*1*1522--24(2)5(3)6G(2人)4G(1人)6FG(1人)*2--*1411--32(1)3(1)6G(1人)4G(1人)6FG(1人)*2--*1211--注:① 工程技术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② 无损检测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带 * 号者允许外协,但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锅炉制造许可证或无损检测专项资格证③ 焊工人数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工人数。

      ④ 工程技术人员数系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探伤、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毕业的专业人员数但3级及以上的维修单位至少应有锅炉(热能或暖通)、热工仪表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⑤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的规程、规定、标准和制度的要求,质保体系人员不得兼职    附件2 锅炉维修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级别工装及检测设备电焊机卷扬机等起重设备试压泵无损检测烘箱硬度计空压机光谱分析仪热处理设备热工仪表测试设备金相及理化设备射线探伤机磁探仪超声波探伤仪15台,氩弧焊机3台 ≤20吨2台3*2*1*12211*2*1*124台,氩弧焊机2台 ≤5吨2台2*1*1--111*1*1----32台,氩弧焊机1台 ≤5吨1台1*1----11----*1---- 注:(1)带*号者允许签订外协合同2)1级维修位还应配备胀管设备和焊工用焊条保温筒3)上述设备必须齐全、完好,且与所申请的项目相适应;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验    附件3锅炉维修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一、应当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且运转正常,见证资料齐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控制程序图,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一览表,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图样资料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开箱验收制度,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施工检验验收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焊接工艺评定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

      二、应当具有与锅炉维修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三、质量管理工程师应由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当,各责任人员应当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具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人员担任四、焊接工艺评定应当能满足锅炉维修工作的需要,且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现行规程、标准要求的焊接工艺,胀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校正、组合工艺,吊装工艺,水压试验工艺,试运行工艺及典型工艺等工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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