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doc
8页XX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收代付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XX行、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中I'可业务暂行规定》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XX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我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 资源,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第三条 代收代付业务应遵循XX行按照委 托代理协议约定办理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 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第二 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 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省分行各前台部门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客户营销,客户维护工作第七条 省分行机构 业务处负责全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签订全省性委托代理协议; 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办法;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培训和代收代付业务自律监管等 工作。
第八条省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制定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负责 全省代收代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工作第九条省分行科技处负责代收代 付业务的软件开发和FI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处 负责全省性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法律审查工作第十一条省分行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处理代收代付业务咨询、客户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分行、各县级支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部门业务分工,比照省分行对应部门职责履行第十三条各项代收代付业 务的主办行是指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主办行负责委托人的日常维护工作,负 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并划 转到各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各项代收 代付业务的协办行是指协助主办行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分支行协办行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的柜台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办法完成代收代付资金的划拨 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代收代付协议(一)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都 应根据授权管理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书,协议书由主办行或其上级管理行与 委托人签订。
协议书需经签定行法律与合规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代收代付协议书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13x/a〉.协议各方的名称; 2.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3.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手续费的收収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5.数据传输方式、资金清算和对账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案;7.协议签订日期,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9.各方有权签 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采用代扣方式办理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取得被代扣客户的 书血授权,同意我行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从其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缴纳 给委托人第十六条代收代付业务的报备各行自行推出的代收代付业务新产品,需在推 出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开办申请、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 办法及人民银行、银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代收代付业务产品管理(一) 各行推出需要省分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产品时,按下述步骤向省分行提出申请: 主办二级分行以书面报告形式将项目情况书面报告省分行机构业务处报告内容包括:业务 名称、业务合作对象、业务合作内容、业务开办范围、业务量预测、项目效益分析、项目实 施方式及开发时间要求等,报告同时附上《软件项目申请表》《XX行新产品业务可行性研究 报告》、《XX新产品业务需求书》(详见附件)。
二)省分行机构业务处对上报的新项目进 行调查、审查(重大项目或全省性项目报经省分行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批准),通过后将项目 资料提交省分行科技处,由主办二级分行配合省分行科技处完成软件开发、测试工作三) 软件项目上线试运行结朿后一月内,主办二级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向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省分行科技处报送《XX行新产品业务用户报告》(详见附件)四)产品项目在开发过程中 由于各方面原因终止,主办二级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向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省分行科技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背景、原计划、终止原因等内容五)产品项目在业务开展后需要 停办,主办二级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将停办情况向省分行机构业务处、省分行科技处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产品背景、业务开展情况、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内容第十八条代收代付 业务管理(一)必须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代收代付业务, 不得办理协议约定内容以外项目的代收代付业务二)各经办网点必须按照上级行统一 安排,在规定吋I'可受理各项代收代付业务,不得推逶、拒办三)各经办网点必须按照 上级行制定的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操作,严禁违规操 作。
第十九条代收代付业务数据管理(一)需要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 必须要求委托人在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纸质汇总清单,纸质汇总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 括:业务提交日期、业务提交总笔数、业务提交总金额等信息,同时加盖委托人财务专用章 及经办人印章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章认可二)需要向委托人 提供处理结果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在向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处理结果 纸质清单,处理结果纸质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业务办理日期、业务成功总笔数、业务 成功总金额、业务失败总笔数、业务失败总金额等信息,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核对无误 后双方签章认可三)代收代付业务数据(数据文件、纸质清单等)保存期限与会计传 票保存期限相同第二十条 代收代付业务结算管理(一)各行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 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二)各行在办理代 收业务时,必须坚持先向付款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人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 必须坚持先向委托人收妥款项、后给收款客户进账的原则 (三)代收代付业务发生时,主办行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 表。
按成功部分向委托人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管理(一)开办代收代付业务时,原则上应按代收代付金额或笔数向委托人收収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 体执行的手续费标准按照主办行或其上级管理行与委托人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为准二)代收代付手续费由主办行按协议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收取;主办行同时负责根据各协办 行代理业务量(金额或笔数),将手续费划转到各协办行代收代付业务发生的所有手续费 收入,必须全额转账计入中间业务收入科目一一代收代付手续费收入科日三)开办代 收代付业务必须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客户收収代收代付手 续费 第二十二条 代收代付业务凭证管理 (一)代收代付业务凭证可分为一般单证和重要单证,凭证分类按照与委托人签定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为准一般单证视同银 行一般凭证进行管理,重要单证视同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二)二级分行的代收 代付业务凭证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支行的代收代付业务凭证由资金财务部门负责 管理笫四章 风险管理 笫二十三条 加强内部约束制度,严格操作程序,加强业务 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各业务坏节操作员耍互相制约,提高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对内部 违规违章等操作行为必须进行严格处罚,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有效防止风险。
第二 十四条加强系统风险防范,加强对中心系统软件的维护、开发与完善,对营业网点的日常 业务进行监控和跟踪,及吋发现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解决,不断完善各项代收 代付业务的系统软件第二十五条加强制度建设,各部门应根据代收代付业务的业务特点, 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操作规范、会计核算办法、数据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木办法自发文Z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我行代收付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 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第三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 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 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 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 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 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 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八、 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我行受业务单位或个人客户委托,充分利用我行的 网络技术、机构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优势,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客户办理代收(代扣)、 代付(代发)及代售的业务。
业务分类如下:一、 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公用事业费、电信缴费、财政税费等各种费用,以及为 电信、院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续费的业务二、 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奖金、红利,代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 等业务三、 代售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售电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代售机票、车票、彩票等有 价票证的业务第五条我行代收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一、 与我行签订代收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二、 申请办理我行代收付业务的个人客户第二章新业务报备原则第六条 各分行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需在推出前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报备,报 备材料包括: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及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需要总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项目开发前需向总行零售业务部 提交以下材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客户盅求、产品功能、目标客户、潜在市场规模、同业现状、预计开发成本、预计运营成本、预计收益二、系统业务需求书,需求书内容中必须对业务需求目的、业务功能实现方式、业务操 作流程、业务核算科目、业务使用凭证、清算报表格式等提出具体要求第八条各行向总行报备的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报备报告 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各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 应在收到分行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各行接到总行的答复后,开办前应向当地同级人民银行报备第十条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由总行汇总后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统一报备第三章代收付业务协议第十一条 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协议 书需经本行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后,由主办行所属支行以上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 代收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二、 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三、 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四、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五、 资金清算方式:六、 争议解决方案;七、 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八、 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我行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时,应 签订银行与客户双方协议或委托单位、银行、客户多方协议,协议书明确以下内容:一、 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二、 代收付业务的相关规定;三、代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第十三条开展代收付业务应以分行为主,总行将对各行的业务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和有 效的协调与协助,涉及主办行与代办行的业务,需业务主办行与代办行互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