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龙电器.doc
6页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科龙电器 编号:2006-004除本公司执行董事顾雏军先生、严友松先生、张宏先生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本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就本公司正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对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的附属公司「本集团」自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止期间「调查期间」内发生的重大现金流向进行调查「调查」发布了公告(详见本公司2005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China Daily》披露的公告)本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收到毕马威提交的调查报告「报告」,现就报告的内容公告如下:调查背景及发现本公司因前任董事长顾雏军先生涉嫌经济犯罪,致使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因此本公司聘请了毕马威对本集团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重大现金流向开展调查工作,查找并分析查证于调查期间内本集团发生的与公司业务不配比或不相关的重大现金流向「不正常现金流向」,并参考本公司所提供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广东格林柯尔」(详见下文第2.1部分)及其关联公司(与广东格林柯尔合称为「格林柯尔系公司」)清单以分析查证不正常现金流向是否是同格林柯尔系公司进行的,以便本公司能够参考毕马威的工作结果,决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就有关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根据毕马威报告,本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24.62亿元;与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19.02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10.17亿元;另外,发现的其它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人民币2.08亿元,现金流入人民币0.28亿元调查报告1. 调查范围根据本公司与毕马威签订的应聘函,调查所包括的范围如下: (i)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 毕马威对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列的29间主要附属公司进行调查: 1.广东科龙冰箱「科龙冰箱」; 2.广东科龙空调器「科龙空调」; 3.广东科龙冷柜; 4.珠海科龙电器实业发展; 5.广东科龙威力电器; 6.成都科龙冰箱; 7.营口科龙冰箱; 8.杭州科龙电器; 9.扬州科龙电器; 10.商丘科龙电器; 11.吉林科龙电器; 12.西安科龙制冷; 13.江西科龙实业发展; 14.江西科龙康拜恩电器; 15.开封科龙空调; 16.广东科龙配件; 17.广东科龙模具; 18.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制品厂; 19.佛山市顺德区科龙家电; 20.佛山市顺德区科龙嘉科电子; 21.佛山市顺德区万高进出口; 22.佛山市顺德区华傲电子; 23.佛山市顺德区崎辉服务; 24.深圳市科龙采购; 25.芜湖盈嘉电机; 26.科龙发展; 27.Kelon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ion; 28.科龙电器;及 29.广东珠江冰箱。
(ii) 重大现金流向 由于本集团所属公司在经营规模、银行账户数量及现金交易数量上都存在着 较大区别,为配合此工作的时间安排,经与本公司协商,毕马威的调查工作 只对本集团账面中记录的等于或超过下列重要性金额标准的现金流向,该重 要性金额标准按集团各成员的情形而定,具体金额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重要性金额 本公司 人民币5,000万元 科龙空调、科龙冰箱 人民币1,000万元 包括在工作范围内的其它子公司 人民币10万元至1,000万元(根据各相关 公司经营规模而制定) 另外,毕马威于调查工作中要求本集团,就本集团各所属公司于调查期间内 设立的银行账户,要求各有关银行重新打印于调查期间内的全部银行对账单。
毕马威对收到的重新打印银行对账单与本集团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的 工作在核对过程中,毕马威发现在银行重新打印的银行对账单中记录的部 分现金流向,没有反映在本集团部分所属公司所提供的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对 账单中毕马威对这些发现的帐外现金流向进行了调查 (iii)调查期间 自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止期间 (iv) 资料来源 毕马威调查工作中所查阅的主要资料及依据均来源于截至2005年9月30 日止,毕马威所收到的本集团所属公司提供的资料、本集团所属公司相关管 理人员对其作出的陈述以及毕马威自相关银行获得的银行重新打印的对账 单,而调查工作范围只限于本集团系内公司,并不包括第三方公司2. 毕马威的调查结果: 涉及金额 (未经审计(注1)) 现金流出 现金流入 注 现金流向类别 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亿元 释与格林柯尔系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 21.69 24.62 2.1同怀疑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 19.02 10.17 2.2 合计 40.71 34.79 (注2) 注1:毕马威本次工作是按照与本公司签订的应聘函中所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进行 的,如1(ii)中所述,毕马威本次工作仅是针对本集团所属公司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 重大现金流向展开调查工作,而不是对本集团所属公司展开财务报表的全面审计工作, 而现金流向调查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并不相同。
因此上述涉及金额为毕马威开展 现金流向调查工作后发现的结果,并不是毕马威审计的结果 注2: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怀疑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现金流出总 额约为人民币40.71亿元,不正常的现金流入总额约为人民币34.79亿元简单从有 关数字中看,本集团与这些公司于调查期间内进行的不正常的现金净流出约为人民币 5.92亿元,该现金净流出金额可能代表对本集团造成的最小损失由于尚未有证据表 明,上述不正常的现金流入与不正常的现金流出是相关的,因此,有关不正常的现金 流入金额可能不可以与不正常的现金流出金额相抵减2.1 与格林柯尔系公司 广东格林柯尔持有本公司262,212,194股法人之权益,约占本公司现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26.43%本公司前任董事长顾雏军先生直接拥有广东格林柯尔总 出资额的60% 根据毕马威调查结果,本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调查期间所发生的不正常 现金流向主要为: (i) 本集团部分所属公司的资金在无任何业务支持的情况下从账内或账外 银行账户被直接划拨至格林柯尔系公司,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资金也在无 任何业务支持的情况下被划拨至本集团部分所属公司账内或账外银行账 户。
此项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为人民币21.14亿元以及现金 流入金额为人民币24.62亿元 (ii) 从格林柯尔系公司购入与本集团业务需求不配比的原材料,此项不正 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为人民币0.13亿元 (iii)代某些授权维修商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若干费用此项不正常现金 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为人民币0.42亿元 综上所述,本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 出金额为人民币21.69亿元以及现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24.62亿元 毕马威在进行调查工作时,是参考本公司所提供的下列格林柯尔系公司 清单,以分析查证不正常现金流向是否是同格林柯尔系公司进行的下列公 司为本公司根据所得资料确认为格林柯尔系公司: 1.广东格林柯尔; 2.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 3.珠海市格林柯尔制冷工程; 4.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 5.北京格林柯尔新型制冷剂换装工程; 6.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 7.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深圳); 8.格林柯尔科技发展(深圳); 9.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 10.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 11.上海格林柯尔环保工程; 12.天津格林柯尔环保工程; 13.格林柯尔(珠海)工业园实业发展公司; 14.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及 15.艾柯企业(天津)。
2.2 同怀疑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 根据毕马威调查结果,本集团与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发生的不 正常现金流向主要为: (i) 本集团部分所属公司的资金在无任何业务支持的情况下被直接划拨至 怀疑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或部分资金从怀疑与格林柯尔系公司 有关的公司划至本集团部分所属公司此项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 金额为人民币11.42亿元以及现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7.37亿元; (ii) 从怀疑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购买与相关公司之业务消耗量不 配比之原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