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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若干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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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金刑若干问题的探讨怀化电大02法学本科 丁忠泽(021120017)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拟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我国刑 法中罚金刑的概念、立法规定、适用方法、裁量、执行等特点,以及结合我国司 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思考及建议关键词:罚金 适用 裁量 执行 完善 建议刑罚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H的就是通过惩罚 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半今世界各国的刑罚体系一般分为生 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四大类我国修订的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 了四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其小罚金和没收财 产展于财产刑的范畴罚金作为刑罚种类中的一种,在制裁违法犯罪中起到一定 震慑作用现就罚金刑有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一、罚金的概念和立法规定(一) 、罚金的概念罚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 法罚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是其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最显著的区别之一,这一 特征使罚金具有一般刑罚的共性,诸如法定性、强制性、适用对彖特定性及适用 程序专门性等而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者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赔 偿损失,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法律判处犯罪分子给予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的一种赔 偿。

      三者在适用主体、对象、条件、依据、法律后果及其性质方而,都有着明显区别, 我们应注意将其区分①二) 、罚金的立法规定1、罚金刑的立法史公元前18世纪左右,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迄今 为止世界丄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就将罚金作为 刑罚的一种,“如对阿维鲁和穆什凯努犯同样伤害身体的罪行,则判处的刑罚却 有很大的差界,伤害阿维鲁的肢体,以损害犯罪者的身体作为惩罚;如受害者是 穆什凯努,犯罪者仅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便算了事对于侵害两者子女的行为所 判处的罚金数H也不相等”近代法律制度中,英国的刑罚种类最后确定下来的 六种中就有罚金日本1907年新刑法典也将罚金定为主刑的一•种现代法律制 度中,法国战后对违警罪、轻罪可判处罚金②我国1979年《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六节罚金有2条具体规定,即第48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49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 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 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③1979《刑诉法》第四编第160 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 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o" 1979年綁J 法》分则规定可以判处罚金的有20个条文,其中,可单独适用罚金的有5条, 并处的有8条,单处或并处的有7条。

      1988年施行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 规定》又增加了可以判处罚金的6个条文,其中包括单位走私罪、逃汇、套汇罪 丄述法律规定适用罚金的对象有三类:①经济犯罪,这是适用罚金的主要对象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可处罚金的罪,占本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75%以 上,占刑法可处罚金的一半以上②以营利、贪财为FI的的犯罪,大多数可适用 罚金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赌博罪,制造、贩卖假药罪,制作、贩卖淫 书、淫画罪,窝赃罪、销赃罪等等③其他轻罪如妨害公务罪,违反国境卫生 检疫规定罪等,可适用罚金单处一般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只有较重的罪才可判 处主刑后并处罚金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罚金的数额,应为根据犯罪具体情节轻重 分别裁量,做到罪刑相适应根据1979年《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罚 金的执行一般有4种情况:①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大,或者 数额虽然较大,但缴纳并无困难的②分期缴纳对于罚金数额较大,无力一次 缴纳的,可限定吋间分期缴纳③强制缴纳无论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只 要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有依照刑诉法第160条规定,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④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定有困难 的,经中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驚2、我国现行《刑法》和《刑诉法》对罚金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总则对罚金作了规定,基木丄保留了 1979年刑法的条 文,但增加了关于罚金追缴的规定,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 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这是罚金缴纳制度的发 展完善而现行的《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判处罚金的有140个条文,涉及176个 罪名,占分则定罪量刑条文的45」%并在适用范围、方式、数额、执行方式较 1979年《刑法》有所不同1 罚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这些犯罪大都有非法牟利或 非法占有的犯罪忖的除此以外,罚金刑还适用一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刑法分则关于罚金适用范围遍及分则的七大类犯罪,但又相对集中,主要规定于 三类犯罪之中,即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邪、第 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分则共十章条文350条,罪名共418个,除第一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条法规有被判国家罪等12个罪名,第九章渎职罪23条法 规滥用职权罪等33个罪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2条法规有战吋违抗命令罪 等31个罪无罚金刑外,其他七章罪名中均有不同程序地规定了罚金刑其中有 罚金刑的罪名共172个具体分布情况如下: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有5个罪名规定了罚金,分别对单位犯非法制造、买 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菲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违规制 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137条犯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罪判处主刑的同吋并处罚金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除了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 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3个罪名没有罚金 外,其他91个罪名均规定了罚金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对 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了罚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对抢劫、盗窃、抢夺、 诈骗、聚众哄抢、侵占、故意毁坏财物等7个罪名均规定有罚金刑第六章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罪对妨害公务、故意毁坏文物、非法行医、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等62个罪名规定有罚金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 罪、单位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规定了罚金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对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了罚金这种规定 体现了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有效地重点惩治与修订前刑法相比,适用 罚金的条文增加了 6倍,从而大幅度地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1 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是一种轻刑,其适用方法有选处罚金、单处罚金、 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4种形式其中,选处罚金是指与主刑并列在一起 可以依法单独选择适用罚金的适用方式。

      如刑法第36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 法阻碍军人依法行使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作为 选择性的法定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单处罚金,是指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而单独适用的罚金,它仅适用于单位犯罪,且只有对单位才能判处如刑法第 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半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冋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金,是指在判处主 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也就是说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并处罚 金有二种,一是必须并科,属硬性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罚金必须附加适用二是可以并科属于选择性 的,如上同一条款,构成木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这里的“并处”,可以并科也可以不并科罚金,而只附加没收财产并于并 处或单处罚金,则是指要么依法附加并处,要么依法单处,究竟是并处还是单 处,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种适用方式有较大的灵活性1 罚金的数额罚金,作为一种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 罚方法,必须存在一定的数额。

      1979年刑法在总则与分则中对罚金数额都未作 规定,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制在刑法修订前有关的单行刑法中,出现了倍比罚 金制、限额罚金制修订后刑法吸收了上述制度a、 限额罚金制刑法所规定的具体数额限度的罚金限度”既包括罚金的 最低限额,也包括最高限额,即下限、上限同吋作为一个处罚幅度规定如犯伪 造货币罪的,刑法第170条规定,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就属于这 类罚金刑b、 倍比罚金制是指刑法按一定的倍数或者比例确定的罚金即按照犯罪 的销售金额、应纳税额、虚假数额、非法所得数额或者造成的损失数额等的若干 倍或者百分比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第153条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罪的,应按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处罚金c、 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只规定可适用罚金,哄体数不作限定如刑法第226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晶,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 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1 罚金的执行方式刑法第53条明确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 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吋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 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据此,罚金的执行方 式具有以下3种形式:“、一次缴纳是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让犯罪人根据 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一次性将罚金金额全部交齐的一种执行方式b、分期缴 纳是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让犯罪人多次交齐判决所确定的罚金金额的一种 执行方式每次缴纳的只是罚金的一部分,多次缴纳后应当全部交齐,且最后一 次缴纳时间也应在判决所确定缴纳罚金的期限内c、强制缴纳是指犯罪分子 在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期限满后,无故即有经济能力却拒不缴纳罚金,因此由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缴纳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根据司法实践,强制缴 纳可大致分为3种情况:第一,犯罪人拥有大于罚金的金钱,期满却拒不缴纳 的,人民法院可从犯罪人所拥有的金钱中强制扣留、提取相应的一部分作为犯罪 人所缴纳的罚金:第二,犯罪人隐瞒自己的财产情况,借口无钱可交而不缴纳罚 金的,期满后,人民法院可能过调查了解掌握犯罪人的财产去向,并从中扣留、 提取相应的部分作为犯罪人所缴纳的罚金;第三,犯罪人虽无现金,但拥有其他 财产,而他又拒不变卖财产未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变卖犯邪人的财产,并 折价变卖其中的部分,用以折抵罚金⑥。

      二、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高新技术的日新刀杲,人们对物质、精神消费的 需求日趋高涨,经济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而一些企图不劳而获的不法之徒,却 将犯罪作为其牟利的捷径,贪利性、涉财犯罪日益普遍,经济犯罪、单位犯罪日 趋丄升,以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为内容的罚金,在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但在H前的审判实践中,一些缺陷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本人 以下就罚金刑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裁量、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一)、罚金的适用问题1、空罚、空判现象普遍这是修订刑法实施以来,罚金刑在适用中出现的 一个相肖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并处罚金,罚金的缴纳与主刑的执行无关,犯罪人 及其家属往往抱着消极甚至抵触的态度,加之罚金刑执行案件激增以及我国公民 财产状况的隐密性,导致罚金刑执行难此外,不乏有一些家庭经济状况确实较 差的犯罪分子,对这类案件必须在处以主刑后又不得不科以罚金而对犯罪人来 说,这笔罚金根木无力支付,判决结果成了一纸空文据我们对木辖区的沅陵 县、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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