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docx
45页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9月修订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9月修订前 言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落实好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税务政策,2021年,青岛市税务局与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了《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意见》(青税发〔2021〕33号),同步编发了《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汇编的适用对象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吸纳企业等根据政策变动情况,青岛市税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上述政策汇编的修订目前推出的是《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版,2023年9月修订)》,含相关11项内容2023年指引新增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修订增加9月初发布的文件相关内容本指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山东省及青岛市税务规范性文件等编纂可作为政策参考,不构成约束性规范涉及的具体政策内容,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等的正式文本为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税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所列内容。
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相关主体既可以适用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指引发布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文件等对相关事宜作出规定的,以有权机关的规定为准目 录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4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8 三、随军家属 10 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退役军人 11 五、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7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24七、重点群体 25 八、创业就业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31 九、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33十、创投 36十一、部分非税政策 39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山东省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1.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 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 ×实际经营月数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 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 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4.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指《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下同]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享受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二)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山东省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享受条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7.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指《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下同]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创业)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3.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三、随军家属(一)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应税服务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