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doc
3页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对“执行难”的思考未能履行其举证义务所引起的权利暂时无法得到实现的后果由法院来承担,忽略 了当事人应对其行为负有充分估断到市场交易的风险并将之最小化的责任,助长 了当事人消极等待的心理,把法院推向矛盾的焦点所在,这是显然不符合我国的 立法精神和诉讼的发展体制的执行的本质是对既有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权利 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以全部满足,除了法院执行力度和方法的原因外,最根本的 还是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保证全部实现债权并非法院 执行之责任,法院所应承担的是为实现债权的“措施到位”责任因此,要注意 执行程序的正当性在执行程序的进行中,要始终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 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处分权和抗辨权,充分体现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社会 正义价值在用现代司法理念思考“执行难”时,我们不能忽视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机 构体制的不完善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按照公正司 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 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改革和完善法院内 部执行机构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因素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起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口前法院执行机构体制存在的弊端有:一、现有法律对执行机构设置重视不够一方面,法院组织法只字未提执行 机构问题,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 行机构,这只是一个选择性规范,似乎执行机构是可有可无的机构;另一方面, 法律也没有给执行机构确定一个法定的称谓这与法律对审判组织的态度相比, 有一种明显的厚此薄彼之感目前,我国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虽然都设立了 执行庭,但最高人民法院仍没有执行庭,平级法院执行庭之间,业务联系性差, 上级法院执行庭对下级法院执行庭的指导、监督作用也甚微;且执行机构称为“执 行庭”,将其等同于审判业务庭,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仅有业务指导、监督 关系,并无领导管理关系,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根据我国现行人财物管理 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受控于地方,地方法院设置的执行机构被当 作地方政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另外,人民法院也 不是处于真空之中,当然也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在执行中难以克服地 方保护主义的干预。
二、 现有法律对法院执行人员的地位不明确,缺乏应有的组织保障法院组 织法中只讲到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员,执行员的法律地位及任免程序不明,且 法官法中也没有提及执行员,这影响了执行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也挫伤了 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员的任免一般没有手续,随意性大, 很不严肃而审判员的任命不仅需要组织部门的考核审批,还需由本院院长提请 人大审议通过,不经法定程序,不受撤免表现出执行员的法律地位不如审判员 的现象,执行人员往往较审判人员被提升的机率要低然而目前执行工作比审判 工作更加艰巨复杂,不愿干执行工作,是法院内部人员存在的普遍现象执行庭 的执行人员往往被任命为审判员,这又显然有悖于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的原 则另外由于法律对执行员的地位不明确,导致在一些人的意识中,执行人员不 需要什么业务能力,不需要较多的法律知识,只耍能吃苦耐劳就行了,放松了对 执行员的培训、学习,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 出,这与目前执行员的法律地位低的现状很不适应可以说,执行员法律地位不 明确是影响法院执行工作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三、 在权力配置模式上,将执行案件等同于审判案件,执行人员一案到底, 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于一身,且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造成执行权力的 滥用。
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就难以保证四、 长期以来我国的执行立法滞后,尚未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我国现行法 律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包含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共四章30条,不但条文 少,内容不完善,其余的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与各项审 判工作的法律规定相比,执行工作的规范性规定条文少,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在 实践中应用起来极为不便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对违反执行工作一系列违法行 为的处罚措施在今天仍在适用,也不能更加有力地打击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有 些条文规定的十分粗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且产生异议,更没有明确界定 罚款与拘留、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在这方面的力度不大,缺 乏应有的威慑力执行权这一重要的概念尚无法律界定,何况是执行改革中所采 取的许多措施,如建立执行权分离运行的机制等,难以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找到直 接的依据,越发加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为此,针对目前法院执行机构体制存在的上述弊端进行改革的儿点设想:一、从法律上明确执行机构设置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需要体现国家强制 执行权的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强制执行的领域十分广阔,如民事诉讼、仲裁、公证、 行政、破产等等。
据以执行的依据包括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 付令以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等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收案范围越来越广,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复杂 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执行机构以及执行人员队伍,以适应 强制执行工作的需要建议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成立相对独立的执行机 构,增加人员编制,健全执行机构的内部设置其人员经费的编制预算,由最高 人民法院负责,直接由中央财政支付,实行垂直领导,摆脱地方控制在全国范 围内形成一个完善的、协调的执行机构网络这样,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下级法 院执行机构可以及时地得到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法院之 间可以相互配合二、科学合理地设置执行机构,构建执行权分权运行模式在法院执行机构 内部设立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分权的目是权责明确、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权力运作更加顺畅,有利于形成科学的执行工作流程管理 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在制度上以防止权力集中,产生执行不公的现象 执行裁判庭由执行法官及书记员组成,负责行使执行裁判权和发出执行指令,制 定执行计划其主要工作职责为,:根据牛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作出执 行裁定及指令;审查案外人及第三人异议;决定变更及追加执行当事人;对委托 评估、拍卖、变卖和执行分配进行裁定;决定执行案件的中止、暂缓及其它执行 裁定;负责执行案件的期限及执行回告;审查对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等。
建立对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的制度执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