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的论文(范本).doc
25页浅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的论文浅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的论文摘要: 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问题古已有之,它涉及的是损害层面的问题在确定损害范围时应否考虑假设因果关系的影响,取决于对损害本质的认识和对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设定对损害本质的认识是假设因果关系可否修正损害范围的前提,它影响了损害计算之时间点的设定,而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设定则决定了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范围程度的大小损害范围的具体确定与损害的类型、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假设原因的可归责性相关:在持续性损害中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具有修正可能性;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决定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害的不同格局;如假设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实,则应考虑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的修正关键词: 假设因果关系 假设原因 真正原因 损害 损害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甚为复杂且极具争议,困扰着古今学者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学家就探讨了这种特殊的因果关系问题:加害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损害发生,但即使没有此行为,同样的损害结果也会因另一独立的原因事实而发生。
那么,在此情形下,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因另一独立的原因事实之存在得以限缩或免除?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收录了罗马法学家对此问题的讨论: (d.9,2,11,3)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18卷:杰尔苏写道,如果给一奴隶造成致命伤害,另一个人随后又将其杀死,那么前者不负杀害责任但负伤害责任,因为该奴隶乃死于另一伤害,后者负杀害责任Www..COM马尔切勒也持同一观点,它的确最为公平[1](简称奴隶案) 根据阿奎利亚法的规定,杀害他人的奴隶和伤害他人的奴隶导致产生不同的赔偿责任 [2]根据上述片段阐述的事实,加害人杀死了他人的奴隶的,应当承担杀害责任,即使他没有实施杀害该奴隶之前就已遭受的来自另一加害人的致命伤害此时,该加害人可否基于奴隶已经受有致命的伤害而获得责任的减免?在杰尔苏看来,该加害人仍需承担杀害责任,因为他直接杀死了奴隶,而实施了致命伤害的加害人仅需承担伤害责任马尔切勒和乌尔比安亦赞同这一观点在另一个片段,尤里安却认为直接杀死某人和对某人实施了致命的伤害,均属于杀害行为,因此,前后两个加害人都应承担杀害责任(d.9,2,51,pr.)。
[3]饶有趣味的是,这个罗马法学家争论的因果关系问题,仍为现代的学者所关注 [4]欧洲侵权法工作组在起草欧洲侵权法原则(petl)时,就专门探讨了这种因果关系: a1用致命的慢性毒药给马厩里的马下毒,在这匹马中毒死亡之前,a2纵火焚烧马厩,马被火烧死a1和(或)a2谁将被追究责任? [5](简称马匹案) 针对这个马匹案,学者提出了如下观点:多数人认为,马并非死于中毒,a1并未导致马的死亡而无需承担责任,马死于燃烧或窒息,a2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奥地利学者库奇奥认为应由a1和a2承担连带责任 [7]法国学者伽兰德-卡尔瓦认为,马的死亡是a2直接导致的,因此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a2发生支付不能,则仍有让a1承担赔偿责任的余地 [8]德国学者马格努斯则认为,a1应对马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a 2仅对马提前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a 2杀死的是一匹价值减损了的马,他仅需赔偿可能加重了的损害。
[9] 上述奴隶案和马匹案提出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方面的难题,即损害已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发生,但纵使不存在其加害行为,损害亦将因另一独立的原因事实而不可避免地发生,那么该加害人是否仍需为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他可否基于另一原因事实之存在而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的分析,观点纷争由来已久,但尚未达成全面的共识在我国大陆的民法学界,随着损害赔偿法理论研究的精细化,这个被誉为是颇有趣但极为棘手 [10]的主题也开始进入学者的视野 [11]然而,应者寥寥,也许对多数人而言,还没有产生应有的问题意识由于缺乏充分论辩,一些争议性的问题仍未获得澄清,一些重要的方面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在概念辨析方面,仍值得探讨的是这种因果关系与累积因果关系、合法性替代行为具有哪些方面的差异和同质性又如,在分析这种因果关系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时,对应加考虑的各方面因素,目前的归纳和整理还有待完善尤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学界偏重于抽象层面的一般探讨,尚缺乏对此类因果关系的案例作全面的介绍、比较和总结,限制了理论学说对案例实践的指导及其推广应用。
有鉴于此,笔者拟在国内外既有的研究基础之上,对相关方面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 解开疑惑,阐明规则,并最终破解这一极具争议性的因果关系迷局 二、假设因果关系的概念辨析 在讨论上述类似的案例时,德国学者使用了假设因果关系、 [12]超越因果关系、 [13]保留原因 [14]等术语英美国家的学者在探讨这种因果关系问题时,根据原因事实对损害的作用或其出现的时间,把对损害并无事实上之原因力的原因事实称为假设事实(hypothetical case)、 [15]续至事件(supervening events)、[16]后续原因(successive causes)[17]或超越原因(overtakingcause)[18]在我国的民法理论界,学者使用的术语也并不一致,存在假设因果关系、[19]超越因果关系[20]和修补因果关系[21]三种不同的表述鉴于国内外学者在术语使用上的不统一,为避免无益的命名之争,本文采用假设因果关系这一术语表达。
顾名思义,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22]是站在假设的立场所为之命名,指称某种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未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例如,在上述奴隶案中,由于后一加害人实施杀害而缩短了奴隶死亡的进程,致使前一加害人的伤害行为对奴隶死亡的结果不产生事实上的原因力,在此意义上说,前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奴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便属于假设因果关系同理,在马匹案中,马因中毒而死也是假设因果关系,因为事实上马是被烧死的再如,v已买好机票并决定乘坐飞机,但在登机前遭受a的伤害而不得不住院治疗,而v本来要乘坐的飞机在起飞之后发生坠毁,乘客无一生还,v由于没有登机而幸免遇难在这个空难案中,v事实上并没有坐上飞机,他因飞机坠毁而死就属于一个假设因果关系,飞机坠毁便是v遭受伤害或死亡的假设原因 在涉及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件中存在两个原因事实:其中一个原因事实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事实上的原因力,此即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被称为真正原因;[23]另一个原因事实对损害的发生并无事实上的原因力,因此被称为假设原因,但如果不存在真正原因,则该假设原因亦将导致同样的损害。
应予注意的是,假设原因只是相对于损害结果而言它没有产生事实上的原因力,其本身并非是假设的或想象的事实或状态例如,上述案例中的奴隶因受伤而死以及马因毒发身亡虽属假设因果关系,但奴隶受伤以及马匹中毒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又如,死刑犯在行刑之前脱逃,在逃跑的途中被加害人过失驾车撞死,此时犯人死于刑罚之执行这一假设因果关系因受阻而事实上并未发生,但他已被判处死刑却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从具体类型上看,假设原因包括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己的行为、事件以及内在于被害客体的状况等比如,a伤害v致其丧失工作能力,但嗣后v被判入狱而无法在执行刑罚期间工作,此时假设原因应归咎于被害人自身;a纵火焚烧v所有的房屋,但该房屋因城市改造而将在一年之内被拆除,或因年限已久而将在一年之内倒塌,此时假设原因便属于事件或内在于被害客体的状态就真正原因而言,它指事实上导致了损害发生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铁路扳道工没有履行职责,导致火车驶向了另一轨道并出轨倾覆,但纵使其履行了职责,火车亦将因正确轨道上的桥体坍塌而倾覆。
在此前情形下,扳道工的不作为便属于损害的真正原因,它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事实上的原因力,而火车因桥体坍塌而倾覆是并未实际发生的假设因果关系,桥体坍塌则属于假设原因 在侵权法的假设因果关系案例中,虽然真正原因对损害之发生具有事实上的原因力,但尚待研究假设原因之存在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范围有无影响从受害人一方的角度上看,这个问题涉及受害人是否受有损害,以及如何确定其所受损害的范围在进一步分析之前,为避免概念之间的混淆,明辨它们的异同并寻求解决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之可能的路径,以下首先对假设因果关系与其他类似的概念加以辨析 (一)假设因果关系与替代因果关系 替代因果关系又被称为择一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涉及数个致害的原因事实,其中每个原因事实都可以同时单独造成损害,但无法查清是哪一个原因事实引起了损害其典型案例如:一位登山者v被从上面掉落的石头击中而受伤,与此同时另外一块石头也掉落下来,但从其头前落下其中一块落石归结于登山者a1的过失行为,而另外一块落石归结于登山者a2的过失,现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位登山者踢落的石头导致了v遭受损害。
[24]在此案中,a1和a2的过失行为都是潜在的致害原因,但无法证实何者是损害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说在替代因果关系中损害的真正原因是不明确的但在假设因果关系中,损害的真正原因是确定 无疑的,有疑问的是假设原因的存在可否使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获得减免因此,假设因果关系与替代因果关系的区别在于:在前者损害的原因是明确的,尚待确定的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后者损害的原因并不明确,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通常责令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25]或按份责任[26]仅此而言,替代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不能用以解决假设因果关系问题 (二)假设因果关系与累积因果关系 累积因果关系又被称为聚合因果关系[27]或竞合因果关系,[28]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事实同时导致产生一个损害后果,并且其中任何一个原因事实都足以单独引发整个损害其典型案例如:a1放火焚烧v的房屋,a2亦同时放火烧屋,两火在合并之后共同烧毁房屋,且有证据表明a1或a2单独的放火均足以烧毁整个房屋[29]在本案中,任何一个原因事实均足以单独导致整个损害,这一点与假设因果关系的特点相同。
假设因果关系与累积因果关系的区别是:在前者,真正原因与假设原因具体可相互区分例如在奴隶案和马匹案中,a1的行为导致奴隶受伤或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