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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页论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的概念 论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的概念 毕业论文 一、对一切义务概念的提出 在著名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比利时诉西班牙)中,国际法院第一次正式而明确地提出对一切义务的概念在该案中,比利时请求法院判决西班牙政府的行为违反国际法,西班牙政府有义务对比利时股东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了论述自己的主张,比利时提出,西班牙政府有义务对其境内的外资提供保护,违反这一义务将导致国际责任的产生,这种义务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对一切义务对此,国际法院认为,当一国许可外国投资或外国国民进入其领土时,它必须对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并承担给予他们一定待遇的义务但这些义务不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尤其应当在一个国家对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义务和那些在外交保护领域里针对另一个国家而产生的义务之间作出一个必要的区分前者是所有国家关切的事项,这是由他们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就所涉及权利的重要性而言,所有国家都可被认为对保护这些权利享有法律利益;它们是‘对一切’的义务例如,在当代国际法中,这种义务产生于宣告侵略行为和灭绝种族行为为非法,和有关人的基本权利的原则和规则,包括免受奴役和种族歧视。
这些相关的保护权利中有一些已经成为一般国际法的一部分;其余的则由具有普遍性和准普遍性质的国际文件所赋予①法院的这一论述得到了所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的认可,因而被奉为关于对一切义务的经典阐述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对一切义务概念的发展 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之后,国际法院开始在许多案件判决和咨询意见中提及对一切义务的概念距离巴塞罗那公司案审理完毕后仅仅1年,国际法院就在关于在安理会做出第276号决议情况下南非在纳米比亚继续存在情况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再次提到了对一切义务法院认为,结束南非在纳米比亚的委任统治并宣告南非在纳米比亚统治的非法性,这是对所有国家宣示此种情势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具有对一切义务的意义南非在纳米比亚的统治已经被宣布为非法,联合国非成员国也应该按照决议的内容行事② 而在澳大利亚诉法国核试验案与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把对一切义务作为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之一两国试图证明禁止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是一项正在出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这种规则具有对一切义务的性质为了证明这项规则具有此种性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提交给国际法院的起诉状中将这项规则与巴塞罗那公司案中的对一切义务进行了比较,本文由收集整理并指出两者之间的六点相似之处:第一,不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的义务与巴塞罗那公司案中的对一切义务一样,都具有绝对的性质,前者在国际法文件中被表述为绝对的义务,后者被表述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义务;第二,对一切义务反映了社会利益,这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被称为所有国家关注的事项;第三,对一切义务保护的是人类基本利益,而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国际法院列举的对一切义务的类型都属于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这些基本利益;第四,对一切义务含有禁止性的内容,而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国际法院所列举的对一切义务的四个类型也都是禁止性的;第五,对一切义务不是针对某些特定国家的,而是针对整个国际社会,这与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的论述相同;第六,与对一切义务相关的权利为各国共同拥有的权利,而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也认为,所有国家都对保护对一切义务享有法律利益。
③尽管两国花费了很多笔墨来论证这一点,但令人遗憾的是,国际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认为本案的标的已经由于法国单方面做出不再进行核试验的承诺而不复存在,因此没有必要针对两国的诉讼请求做出裁判就这样,在对一切义务有可能在国际法院中获得进一步讨论机会的时候,法院却对它关上了大门④ 论文代写 此外,在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中,法院指出,在和平时期在别国领土部署水雷而不通知雷阵的存在,这违反了国际习惯法和人道法规则,这种通知是一种对一切性质的习惯法义务,小田滋法官尽管反对法院在案件中的某些判决推理,但他也承认对一切义务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在1995年的东帝汶案判决中,国际法院接受了民族自决权规则具有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而应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这一观点,威拉曼特里法官更是在异议意见中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是一项对一切性质的权利⑤而在1996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中,国际法院针对南斯拉夫的初步反对意见认为,1948年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所设定的义务属于对国际社会作为整体而应承担的义务在著名的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中,威拉曼特里法官更是在自己的个别意见中更是从国际法内部体系的角度阐述了对一切义务。
他认为,当今的国际法不仅促进单个国家的利益,而且超越国家利益和其他地方性利益,着眼于更大的人类福祉在应对这种超越诉讼国个别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时,国际法的视野需要超出为纯粹当事人之间诉讼而制定的程序规则当我们处理这个实行对一切而非当事方之间的义务领域时,以个体的公平和程序合法性为基础的规则可能是不充分的⑥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对一切义务的发展不仅体现在国际司法领域,在国际立法过程中,对一切义务概念的精神实质也在大量的国际法文件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关注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都规定了国际强行法规则;《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二读)》中则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国际法中强行法规范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这表明国际社会在立法层面也承认,存在一种以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为保护对象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引发相关的国家责任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起草工作的特别报告员詹姆斯·克劳福德在2001年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中特别强调,应该对对一切义务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这得到了国际法委员会的大力赞同。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正式颁布的《国家责任条款》中,对一切义务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阐述和界定 感谢您的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