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方管理制度.docx
13页处方管理制度(一) 目的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 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 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 构处方审核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二) 范围对医院全部处方的管理规定,以及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审核与调剂,处方的监督及管理,处方的保存三) 一般规定内容1. 处方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 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 疗文书处方包括门诊、急诊使用的处方和病区使用的用药医嘱单2. 处方原则应根据诊断及患者病情,正确施治,合理用药充分考虑药物的有 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医师对所开药品要充分了解,要注意药物之 间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凡可口服治疗的不要采用肌肉或静脉给药 抗菌药物使用要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 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 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
3. 普通处方采用白色纸张印制;急诊处方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右上 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 包括电子处方及纸质处方,电子处方标准及处方格式执行卫生行政部 门相关规定,纸质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统一印制4. 处方书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 相一致2) 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的用药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要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 注明修改日期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 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 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 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 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同一张,中 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不得分解处方。
如确有必要,医师注明特殊 情况8)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 如包煎、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 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 方格式及书写规范》9) 医院HIS系统中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 药品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10)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 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1)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2)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 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13) 医院启用门诊电子信息系统后,处方书写按照医师工作站 提示的内容填写清楚并实现自动审核,如果处方书写不合格,将 不能开具处方处方打印后医师签字并盖章14)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 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 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 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 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处方权的获得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离开医院后,相应 的处方权无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 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2. 医师应当在医疗管理部门、药剂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后,方可开具处方备案应明确规定医师具有何种处方权,如普通处 方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特殊级抗菌药物及限制级 抗菌药物处方权等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师经医院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 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2) 抗菌药物的处方权:所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经过医院培训、 考核合格后,才获得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 原则上职称为主治医师及以上的医师有权使用;“特殊使用”的抗菌 药物,原则上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的医师有权使用3. 对于因各种原因被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和增加某种处方 权的医师,医疗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通知书送达药剂科和相关科室,并 对签名/签章留样册进行相应的删除或增加,药剂科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停止或允许调配该医师处方4. 进修医师按照医院相关管理规定,由医疗管理部门(科)与相 关临床专业科室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 应处方权。
五)处方的开具1.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 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证、不良反应和注 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药品未注册用法”的,医师 必须向患者说明并签字,如用药危险程度和偏离度大应按照医院《超 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要求患者填写知情同意书2.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 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急诊处方当日有 效3.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如结核、慢性肝、肾疾病、高血压、冠心病、高血脂、糖尿病等 慢性病、老年病或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按当地医保规定处方用量可 适当延长,同时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并告知患者在长期服药时应注意 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简单的处理办法4.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放射性药品必须由具相关专业资质医师开具和使用5. 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按照《医疗 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6.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 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7.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限一次用量,仅限于院 内使用;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日用量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 常用量8.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9.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 哌替啶处方限一次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10.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开方,不 超过1日量11.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 情况(如长期失眠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而且医师须在诊断 栏中注明理由12. 开具电子处方时,如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时,经签名(包含电子签章)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13. 用药必须详细记录于门诊手册或病历上,避免科室间重复开 药专科医师开具非本专业疾病诊疗处方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医师诊疗活动应以本专业疾病为主根据病情需要代开其他 专科药物为辅,并做好病历记录2) 院内信息系统可查看其他专科医师对患者疾病诊断和治疗 方案的记录3) 代开其他专科的处方应属于目前该疾病治疗过程的一部分, 即为连续治疗,疾病无进展,不需要调整治疗方案(包括药品、剂量、 时间)六)处方的审核与调剂1. 处方审核权在医院工作的药学专业人员,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 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2. 药品调剂权在医院工作的药学专业人员,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应当经过《处方管理办法》及药事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后在医院取得处方调剂资格经药剂科批准后具 有处方调剂权具有处方调剂权的药师,须在药剂科签名及签章备案3.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4. 药师应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5. 院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均应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非 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6.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 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 品名称、用法、用量;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 用法、用量,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 事项等7.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 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8. 药师应审核处方合法性、规范性及用药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 (1)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1) 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2)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3) 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5) 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 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 相互作用;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7) 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 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药物敏 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8) 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 是否适宜;9)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2)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1) 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2) 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 否完整、准确;3) 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4) 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 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9. 处方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 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 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做好记录并纳人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 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 按照有关规定报告10,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 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11.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