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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税收政策宣讲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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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一四年度税收政策宣讲会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 税收政策汇编简介 本汇编共分为五个部分u第一部分 营业税u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u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u第四部分 财产行为税u第五部分 综合规定9/13/2024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地方税务局 u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u二、金融企业债券买卖业务营业额确定u三、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u四、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第一部分 营业税9/13/2024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地方税务局 ØP-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Ø一、政策规定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含3万元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o具体执行可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13]132号) o二、政策解读: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1.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纳税人o我市所有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纳税人,月(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均可享受本项政策o营业税纳税人,包括我市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均可享受本项政策o具体包括注册登记类型为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国企业等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企业性单位;同时也包括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单户掌握,以税务登记为准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2、营业税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o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享受本项政策,是指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0月1日及以后,即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可享受本项政策,从11月份纳税申报期执行。

      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3、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营业额确认o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o纳税人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差额纳税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4号)附件《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情形的,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4、小微企业如何掌握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o“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小于等于3万元,即月营业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大于3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款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5、、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按季申报的规定o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季度营业额大于9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税款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6、纳税人适用营业税实行按季申报的规定o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7、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何享受本项优惠政策o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季)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8、纳税人兼有多项营业税税项目的,如何享受本项优惠政策?o纳税人兼有多项营业税项目的,其营业额为各项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合计,适用小微企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单户掌握,以税务登记证为准o例: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其提供劳务的营业额款项,需扣缴营业税款的,月营业额不足3万元的是否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o对于在我市内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如能提供其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月营业额合计小于等于3万元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9、纳税人出租房屋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A.税目:服务业—租赁业oB.计税依据:出租房屋的为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承租方支付给原出租方的租金不得从中扣除oC.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实际税率1.5%,其他公建性质为5%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9、纳税人出租房屋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D.优惠政策适用:o对于纳税人一次性预收数月租金的,若租赁合同记载明确的租赁期限,其收取的租赁费可以按月分摊后的租赁费,来判定是否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o按月分摊的租金收入,如不超过3万元的,全额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全额缴纳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o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个人取得的月租金未达起征点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个人取得的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10、纳税人已经按照原营业税规定缴纳了税款的,是否可以按照新小微企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退税?o自2014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已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多缴纳的税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抵)税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11、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附征税费是否减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12、符合本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申报?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中月(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应作为申报类减免税办理,实行“不征不退”征收方式;纳税人同时可以享受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只能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选择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o13、符合本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o(1)若当月(当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可在“申报类减免税额”栏次填写减免税额,并同时在“申报减免类型”栏次选择“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的,按照系统规则继续操作即可享受本项政策若当月(当季)营业额超过3万元(9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税款o(2)若当月(当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但未在“申报类减免税额”栏次填写减免税额的,申报界面予以提示,申报界面予以提示,纳税人或税务人员可以按照提示内容选择适用或不适用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 ØP-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o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o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二、金融企业债券买卖业务营业额确定 oP-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业务处理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发〔2014〕90号)o(一)适用税种规定o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o(二)申报征收工作o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6月1日开始,是指税款所属期限,即试点纳税人2014年6月份仍应至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4年5月份营业税o2014年6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营业税,若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5月31日之前的,其欠税、补税(含查补、评估、自查)、退税等工作,仍由地税机关负责三、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o(五)税款退库处理o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4年5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4年6月1日后因各种原因发生退税的,相关退税事宜由各基层局负责同时,对试点纳税人应退税款只能办理退库不能办理抵税o (六)税务稽查处理o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追缴营业税三、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o(七)发票管理事宜o2.发票开具o(1)通用发票o②自2014年6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5月31日前发生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且已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但尚未结算的业务或临时性发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业务需要开具地税发票时,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告〔2011〕年第16号)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o(五)税款退库处理o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4年5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4年6月1日后因各种原因发生退税的,相关退税事宜由各基层局负责同时,对试点纳税人应退税款只能办理退库不能办理抵税o (六)税务稽查处理o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追缴营业税三、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oP-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 o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o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o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四、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 u一、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处理u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u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u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u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问题u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Ø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Ø八、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Ø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Ø十、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9/13/2024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地方税务局 ØP-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o(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o(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处理 ØP-12第五条Ø(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Ø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Ø(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ØP-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o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o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o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o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o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o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o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o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oP-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o一、关于股权收购o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o二、关于资产收购o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o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oP-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o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问题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问题 行业行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一次性扣除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价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设备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设备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价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企业持有持有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oP-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o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 o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 oP-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o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o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o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o(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o(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oP-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o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o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o三、预缴规定o符合条件的预缴即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o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o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oP-29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10号) o自2015年起,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中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2%八、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oP-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一、申报表修订背景一、申报表修订背景二、申报表修订思路二、申报表修订思路三、新申报表的组织架构三、新申报表的组织架构四、新申报表的主要特点四、新申报表的主要特点o 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修订背景一、修订背景 2008年,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原申报表)。

      纳税人——新法实施以来,新政策出台和旧政策调整,纳税人不能准确在申报表上体现税收政策,申报差错率高,纳税风险加大 税务机关——申报表粗放,结构不合理,收入费用口径不统一,主附表逻辑关系不紧密,涉税信息不准确,不能满足风险管理和后续管理及税收分析等需求,制约管理水平 为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掌握大量涉税信息,因此修订申报表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修订思路二、修订思路o以纳税人为主体,财税差异以纳税调整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Ø兼顾税务管理,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多架构申报;Ø以信息化为支撑,以风险管理为手段,精准申报涉税信息,提高税、企业双方的税法遵从度Ø申报表设计基本思路:以会计核算为切入点,通过调整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获取信息三、组织架构三、组织架构 1主多附,多层架构 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主表 一级附表 二级附表 三级附表 1、收入 2、成本 3、费用 4、纳税调整 12张 2张 5、弥补亏损 6、优惠 5张 6张 7、境外所得 3张 8、汇总纳税 1张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主要变化主要变化Ø1、新增索引(便于填报)、基础信息(除税务登记信息以外的与所得税相关的基本信息);Ø2、简化主表—基础信息、汇总纳税分离;Ø3、细化附表—如:期间费用、纳税调整的14张2级附表、优惠项目的若干明细附表;Ø4、分类申报—不同会计制度、汇总纳税;Ø5、注重财税数据申报完整性、准确性。

      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基础信息表(一)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主要内容Ø 表头部分Ø 基本信息部分Ø 主要会计政策及估计情况Ø 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基础信息表的作用基础信息表的作用Ø是纳税人自行披露重要涉税基础信息的平台Ø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供企业重要基本情况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主表(二)主表 主表结构与现行报表没有变化,体现企业所得税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o设计思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 力求简洁:体现附表汇总金额详细数字和计算过程在附表中填报o变更要点:调整境外所得、税收优惠项目顺序;纳税调整表仅体现税会差异部分;行次有计算过程说明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附表(三)附表 8方面内容 按核算制度分类Ø收入Ø成本Ø费用 把期间费用单列附表主要为后续管理考虑Ø纳税调整Ø弥补亏损Ø税收优惠Ø境外抵免Ø汇总纳税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 1、收入费用明细表、收入费用明细表 收入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

      这些表格,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Ø收入Ø成本Ø纳税调整Ø弥补亏损Ø税收优惠Ø境外抵免Ø汇总纳税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旧版Ø收入明细表Ø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Ø成本费用明细表Ø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新版Ø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Ø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Ø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Ø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Ø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Ø期间费用明细表 2 2、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表 设计思路:设计思路:Ø 展现税会差异梳理税会差异,在老的纳税调整表的基础上,在覆盖全面与突出重点中进行平衡,明确列举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共五大类33小类的纳税调整事项Ø 丰富信息采集为后续管理、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部分调整事项设置了三级明细附表,进行明细信息的采集,部分表格兼具信息披露功能,如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披露捐赠支出的明细信息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Ø优化表格设计 一是体现在申报层级上一是体现在申报层级上,共三个层级,从三级到二级再到一级附表,汇总填报到主表中,层次更为清晰顺畅。

      在发生纳税调整时才进行填报(两个例外:资产损失、折旧、摊销附表为发生涉税事项时填报) 二是体现在明细附表设计上二是体现在明细附表设计上,既要列示税会差异,尽可能多的采集涉税信息,又要兼顾纳税人申报负担对重要事项(如企业重组)、跨年度管理事项(如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进行了明细附表设置,同时对需要明细数据支撑的如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申报表、加速折旧统计表进行延展,设置了三级明细附表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o纳税调整明细表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新旧对比新旧对比结构:旧:1张纳税调整表+7张相关、平行平行申报明细表(广告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折旧摊销、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税收优惠、成本支出 ))VSVS新: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 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 三级纳税调整明细附表2张 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项目项目 旧: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调整、房地产预计利润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其他七类51小类 VSVS 新: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六类37小类 增加: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佣金、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特殊行业准备金、加收利息等列举调整项目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特别指出特别指出 旧:包括境外所得、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VSVS 新:境外所得,主表、境外所得明细表进行境内、外所得的计算。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相关明细表(加速折旧在纳税调整表中)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 3、弥补亏损表、弥补亏损表 本表反映企业发生亏损如何结转问题,既准确计算亏损结转年度和限额,又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弥补亏损不需要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Ø列的项目名称变化 “盈利额或亏损额”修改为“纳税调整后所得” 分立转出亏损数额的填报(修改表格项目名称)Ø行的项目名称变化 修改年度的描述(前五年度至前一年度) 政策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在填表说明中进行了补充解释)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Ø需要说明 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后面不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有“所得减免”以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两个数据项因此弥补亏损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是一个计算值,不能直接引自主表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 4、税收优惠表、税收优惠表 设计思路: 适应改革Ø 落实政策Ø 便于填报Ø 强化管理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优惠明细表: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归集列示了5类73项优惠,包括: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8项)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8项)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明细表(1项)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5项)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1项) 且每一类优惠表中都设计了“其他”栏次,供国务院今后根据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发布新的优惠政策填报。

      5 5、境外所得抵免表、境外所得抵免表 抵免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 6、汇总纳税表、汇总纳税表 本表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如何分配税额问题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 6、汇总纳税表、汇总纳税表 本表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如何分配税额问题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注意问题: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其本地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填报在“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栏次Ø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的所得税,按总机构预缴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摊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 Ø出现退税也应进行税款分摊Ø年报表中凡涉及到比例的,一律以小数形式填报,除分配比例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外,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主要特点四、主要特点 一是架构合理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

      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是信息量丰富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 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便捷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主要特点四、主要特点 四是开放性强,相对稳定借鉴国际经验,对新申报表的每张报表进行了编号,有一定开放性,将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调整,可以在不破坏申报表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附表解决,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调整申报表,从而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主表相对稳定,附表着眼变化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办税平台办税平台封闭部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封闭部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一、封闭以下备案项目,自一、封闭以下备案项目,自20152015年年1 1月月1 1日起,纳税人不需要在办税日起,纳税人不需要在办税平台录入相关表格,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平台录入相关表格,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1 1、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存货计价方法2 2、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备案(、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备案(20142014年第年第3535号)号) 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机关3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5 5、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 6、政策性搬迁清算申报、政策性搬迁清算申报二、在办税平台中,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二、在办税平台中,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研发项目可加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和报送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和报送归集表中的内容,以年度纳税申报表归集表中的内容,以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4A107014代替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P-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一、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十、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 u一、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 u二、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Ø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Ø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u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9/13/2024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地方税务局 oP-9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5号)o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77 192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o二、自2014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4 766元 一、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 oP-9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4号) o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2‰调整为1%。

      二、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 oP-9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11号) 一、调整后应税所得率表o二、个人所得税按下述方法计算:o (一)定率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o 1.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o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12个月(4个季度)o 本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4个季度) 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 o2.汇算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o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o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o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 oP-99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o(一)总则o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o(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o(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o(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o(二)计税基本规定o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o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o(三)扣除项目及标准o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o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o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o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o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o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o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o(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o(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o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o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o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o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o(四)附则o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o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oP-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o(一)总则o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o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o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o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二)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o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o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o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o(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o(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o(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o(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o(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o(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o(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o(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o(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o(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o(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o(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o(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o(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o(一)净资产核定法o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o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o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o(二)类比法o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o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o(三)其他合理方法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三)股权原值确定o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o(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o(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o(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o(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o(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四)纳税申报o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o(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o(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o(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o(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o(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o(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o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o(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o(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o(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o(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o(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u一、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u二、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u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u四、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u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u六、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u七、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第四部分 财产行为税9/13/2024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地方税务局 oP-11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4〕45号) o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 一、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 o大连市地税局补充规定:(大地税发2015年8号)o1.房产税包括出租和自用的房产税o2.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o3.具体要求o申请困难减半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补充申报缴纳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其减免税申请符合困难减半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 o4.报送资料o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o  (二)表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o  (三)表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o  (四)表明纳税人资产总额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o  (五)表明纳税人营业收入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利润表复印件);o   一、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 o  (六)表明所得税汇算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o  (七)税收缴款书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缴款书;o (八)《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o (九)房屋(土地)权属证明;o (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o(《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可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窗口领取或登陆大连市地税局网站(www.dl-l-)下载 一、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 oP-1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o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o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oP-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o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oP-1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o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o《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四、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oP-11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1号)o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o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o四、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征收土地增值税o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预征税款,也不计入清算收入。

      同时,该不可售库(位)应分担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等不得计入扣除其他未列入可售范围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o七、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o(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o据实扣除利息的终止时间为企业按规定首次开始清算的上个月o(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o(三)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oP-1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o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六、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 oP-1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o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o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u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u二、公开行政审批事项u三、减免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u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u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u六、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第五部分 综合部分9/13/2024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地方税务局 oP-13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98号)o一、税收政策规定o(一)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规定o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 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o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9 600÷12×实际经营月数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o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o(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规定o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 200元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o二、减免税备案管理o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减免税备案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减免税事项。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oP-13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6号)o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二、公开行政审批事项 oP14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减免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99号)o一、取消的减免税审批项目范围o三、“取消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衔接o(一)减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处理问题o1.2014年10月1日起,“取消项目”从“税收业务管理平台”“审批大类”“前置认定类减免税调查审核”或“后置认定类减免税调查审核”调整到“申报备案类减免税备案审核”三、减免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 o(二)“取消项目”的日常申报o1.除定期定额户外,纳税人在《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申报类减免税额”栏次申报当期减免税额,“申报减免类型”选择相应的减免类型税种、税目及子目与“申报减免类型”一一对应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日常申报暂按上述规定执行,市局将在下一步的征管改革工作中统一调整减免税日常申报程序o2.定期定额户在日常申报前,仍按照减免税认定程序,认定享受减免的税种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申报时在定期定额申报画面“减免税额”栏次申报当期减免税额。

      减免类型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减免”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的定期定额户,当期的减免税额由征收管理申报系统根据已认定的减免税限额自动抵扣三、减免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 oP-17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通告(大地税告〔2014〕19号) o公布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o(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o(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o(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o(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o(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o(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o(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在全市范围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oP-1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o第一章 总 则o第七条o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o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o(一)开立银行账户;o(二)领购发票o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第二章 设立登记o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o(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第三章 变更登记o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o(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o(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o(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o(四)其他有关资料。

      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o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第五章 注销登记o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o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o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第七章 证照管理o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o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o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第九章 法律责任o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o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o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oP-18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的通告(大地税告﹝2014﹞14号) o一、“同城通办”的概念o纳税人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是指我市地方税收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地税机关的限制,可以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基层局的主办税服务厅(不包括驻乡镇或街道的办税服务厅),就近办理涉税业务。

      六、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 o二、“同城通办”实施项目及范围o(一)企业类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o企业类纳税人(包括单位登记和代扣代缴登记)及其所属项目(包括外来项目登记、跨区项目登记、主管局项目登记和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的下列申报纳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o1.正常申报业务(仅限每月申报期内),包括: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o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业务(仅限每月申报期内)o3.工会经费申报业务(仅限每月申报期内)o4.打印《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POS机缴税和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o5.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业务六、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 o(二)网络机打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o1.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o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的领用和交验业务o3.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领用和交验业务o4.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o5.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六、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 o(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业务o对个人申请开具在我市一定期间内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实行同城通办。

      六、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 o四、不实行“同城通办”的情形o(一)下列申报纳税业务不实行同城通办,应回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o1.非企业类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o2.未进行基础信息核实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o3.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o4.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o5.逾期申报、代开发票税款征收、评估补税、自查补税等申报纳税业务o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申报、车船税申报、网上申报纳税人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纳税业务六、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 o四、不实行“同城通办”的情形o(二)下列发票业务不实行同城通办,应回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o1.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和交验业务o2.存在逾期交验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和交验业务o3.未取得通用发票领用资格纳税人的发票领用业务o4.已办理网上申请领用的发票领用业务o5.通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o6.发票缴销业务六、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 o四、不实行“同城通办”的情形o(三)下列证明开具业务不实行同城通办,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o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具在一定时期内缴纳地方税收数额和税收违法记录情况的证明。

      六、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 谢谢大家的支持!谢谢大家的支持! 敬请批评指正敬请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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