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txt
5页广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1204(颁布时间)19971204(实施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1990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决定给予处罚:(一)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旅游、参 、 、 实 、 和 动,情节 的, 处以罚 (二)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 、 、 、 和 动, 自然保护区生¡¢£和自然⁄¥的,ƒ§currency1' 动,“« ‹,›处以罚 (三)fifl自然保护区 –和†施的,ƒ§currency1'fifl 动,‡· ¶,“« ‹,›处以罚 (•)擅自‚自然保护区修 †施和†„”»的,对修 的†施予以…‰或者 ¿ `,对†„的”» ¿´ˆ,›处以罚 (˜)¯˘或者˙法¨ 、˚¸自然保护区 国˝和˛ˇ保护的动—物 其 ,情节 的,…‰其 和˙法 ,›处以罚 “上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管理处罚条例》的,由 部门处罚 » Æ的, 法ª 事ƒ“罚…‰入 部上ٞˇØ政 予以Œ` 二、第二十一条“º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 的, 以‚ 处罚决定通 之日æ15日 , 作 处罚决定”关的上一级”关 ı·议 º事人对·议决定 的, 以‚ ·议决定通 之日æ15日 , 人民法 æł 'ø¿ ı·议、 æłœ ß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处罚决定的”关 法 ı人民法 行 予以Œ` 其于 条 序调整 本决定自 布之日æ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 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和国务 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 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以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 ):(一)对涵养水¥、保持水 、调节气候 有多种功能,—物⁄¥丰富或者次生—被好,通过封 育林和 种抚育措施,能够逐步‡· 来—被的 同自然˛带的典型森林生¡系统的˛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物种的主要生存繁 ˛区,包括:国˝ 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 ˛区 候鸟的主要繁 ˛、越冬˛和currency1歇˛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物 生˛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主要 ˛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应º按照下列规定报ı批准:(一)国˝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 批准 (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条 ‚本自治区的国˝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 ‚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由 ‚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ƒ业务指导 、¢保、 ˛、水电、旅游、 商行政管理 有关部门,根据 自的职ƒ,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条 „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 同自然˛带的典型综合体,以保护热带、亚热带珍稀动—物为 点,为 、教学提供实验 基˛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必须贯彻“保护自然¢£和珍稀动—物,积极 展 学 ,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为国˝和人民造福 的ˇ针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 虑º˛经济 †和群众生 、生 的需要,尽 能 体的 ˛、 林( 群众的自 ) 实 能 的,应º 范围,›根据国˝有关规定,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 、合理 群众的生 、生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 积和保护区 ,由林业主管部门 有关 、 人民政府的意 后提 ˇ ,经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报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 定,其管理”»应º º˛人民政府商 区 协议, 实 ˛、 林权 , ,标 „ ,› 分管护ƒ 区, „ ¡¢位ƒ 国˝£ 进行 大经济 †的˛区,以 有 ˛、 林权 ⁄¥的˛ˇ, 宜ƒ 为自然保护区 第§条 自然保护区的currency1`或者'动级别、调整范围、改'“ 关系的,必须报经 审批”关批准,›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于事业单位,其人员‹ 、基 ›⁄、事业经fi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fl入国˝和˛ˇ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必须贯彻 行国˝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ˇ针、政 ,加 保护管理 作 其 体 务–:(一) 展保护自然⁄¥的†‡教育 作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物种¥ 其自然¢£ (三)定¿进行动—物⁄¥· 和调¶,•‚⁄¥'„情况 (•) 展 学 ,”»自然…'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 动—物⁄¥的‰ (˜)进行¿ `¶, '´ˆ˜¯林˘、´¨´˙国˝和˛ˇ保护的野生动物,护林¨ ,¨治林˘˚¸ (六)利用 、 ˛ 展造林育林, 大森林 积 (七)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物⁄¥ (八)‚ 保自然⁄¥ ˝fifl的˛提下,带动和ˇ—º˛ 民 ˛ 宜 展多种经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应º会同 ‚和 的县、 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 自然保护区 合保护委员会, 保护 ,共同 好保护管理 作 第十三条 根据国˝有关规定和需要, 以‚自然保护区†„ ”»或者 « 特 员,行政上˝自然保护区管理”» 导,业务上˝º˛上级 ”关 导 自然保护区的 ”»或者 特 员负ƒ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和国˝Ø , 护自然保护区的 会治, 法¶处fifl自然保护区的 件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 以根据自然⁄¥情况,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 分为核 区、实验区 核 区Æ供进行 实验区 以进行 学实验、教学实 、参 和 „、ª育珍稀动—物 动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 的自然¢£和自然⁄¥,由自然保护区管理”»统一管理 经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和 人 进入自然保护区 „”»和修–†施 '‚自然保护区修 自然生¡¢£的 Ł业 其他†施,Ø „的要 ¿治理、调整或者 Œ 第十六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 学 、教学实 、参 和º 电 、电视以 动的单位和 人,必须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部门、 体、单位 国 国˝自然保护区的协议, æ 国人 国˝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 动的,必须 林业部的同意 ˛ˇ自然保护区的,必须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 动的人员,必须 本条例和有关规定,›Łfl保护管理fi ‰fi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Ø政、物价部门 定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 的 民,应º 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定生 、生 动范围,‚ fifl自然⁄¥的˛提下,从事种—、养 业,ı 以 包自然保护区 的ł动或者管护 务,以ø加经济‰入,›协—自然保护区管理”» 好自然⁄¥的保护 作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以‚指定的范围 展旅游 动 ‚自然保护区 展旅游 动,必须 下列规定:(一)自然保护区管理”»统一管理旅游业务, ‰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 †和保护事业 (二)有关部门›⁄或者 自然保护区 合œ办的旅游 –和†施, 权ß自然保护区, ‰ ‚一定时¿按 例分 , 改'自然保护区“ 关系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 †£, 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 (•)旅游点的 –和†施要体现民族风 ,同自然景 和谐一致 (˜)根据旅游需要和 æ条件, 年度 æ£ ,按“ 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置¨ 、¨¯、卫生 †施,实行 的¿护`¶,¨'造 ¢£污染和自然⁄¥的fifl 第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一)保护、管理和发展自然⁄¥ 绩显著的 (二) 展 学 ,”»合理利用自然⁄¥‰ 和生物⁄¥自然…'规律, 绩显著的 (三)同fifl自然⁄¥的违法行为作斗⁄有功的 (•)其他对自然保护区保护 作有显著 绩或者 大贡献的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 其主管部门 作人员玩忽职 或者进行其他违法 动,致使自然保护区⁄¥或者Ø 遭˝ ‹、fifl的,视情节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 Æ的, 法ª 事ƒ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 级人民政府 实施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 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 体应用中的 ,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currency1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æ施行 1983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林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 ˛ˇ性法规(类别)Y( 用标识)1(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