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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厅关于我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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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t****6
  • 文档编号:47345548
  • 上传时间:2018-07-01
  •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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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页码: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我区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我区企 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意见的通知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意见的通知【文 件 号】桂政办[1992]168号【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颁布时间】1992-12-12【实施时间】1992-12-12【时 效 性】有效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我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意见》,业经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我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意见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我区各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 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要求 ,全面实行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对提高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减 轻国家、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劳动部《关于 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 》(劳险字〔1992〕18号)精神,现就我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改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具体 收缴办法,按职工本人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计算缴纳金额(金额以元为单 位,取小数点一位),一定一年不变二、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凡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 工,一律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增加工资性补贴从本意见下达当前页码:2之日起不再按标准工资或标准工资档次缴费三、凡应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而未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都要按上述规定 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才能增加2%工资性补贴;凡不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均不能增加2%工资性补贴,也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年限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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