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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淮北煤矿工伤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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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淮北煤矿工伤鉴定标准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7年11月起,提高我市伤 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对象为2017年10月31 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因工 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此次调整后,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 每月分别增加290元、280元、270元、260元调整后的伤 残津贴低于201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 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享受伤残津 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 月分别增加1 60元、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 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 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 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社保查询】伤残待遇申报材料1、《淮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伤残护理依赖程度鉴定通知 书》原件及复印件;5、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6、劳动能 力鉴定费票据;7、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工伤职工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材料。

      工亡待遇申报材料1、《淮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2、《工亡 认定决定书》;3、工亡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4、《享受供养 抚恤金的确认书》;5、供养亲属的身份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淮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 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 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 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用参考2017年上年度即2017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 偿数额即为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 淮北市工伤保险医疗费1、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 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 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 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 淮北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1、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 要求:住院期间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 淮北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1、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 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 淮北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 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 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 评定五) 淮北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1、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辅助器具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 淮北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1、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 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 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 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 规定。

      七) 淮北市工伤保险护理费1、 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 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 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 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 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 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 4条八) 淮北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 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7 5%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 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淮北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 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 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 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4、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淮北市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 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4、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 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的3 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一)淮北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1、 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淮北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1)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 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 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 淮北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1)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 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4、 淮北市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 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 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 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 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 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淮北市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 、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 、死亡的6、 淮北市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 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7、 淮北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 元)28844 元*20 倍=57688 0 元2)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 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 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 恤金的待遇附:XX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 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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