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入出国及移民法施标准细则修正条文精.docx

14页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04283433
  • 上传时间:2023-02-24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82.63KB
  • / 1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如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不波及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之期間在內第 四 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所定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權責機關,指國家安全局、法第 五 條 各權責機關告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如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严禁入出第 六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告知严禁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第 七 條 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别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因素、第 八 條 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因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第 九 條 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數額,按月平均分派,並依申請審查合格順序編號,第第 十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一千萬元第 十一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 十二 條 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第 十三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撤銷或廢止無戶籍國民居留或第 十四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如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

      國之案件,無繼續严禁之必要時,應即告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献 入出國及移民署書面告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未於前項規定時間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序核配,有不予許可情形者,依次遞補之 當月未用數額得於次月分派,次月數額不得預行分派 二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二、在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哺育 三、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哺育 四、其他經中央目旳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如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工作,而申請居留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之規定審核之 定居許可時,應告知各該中央目旳事業主管機關。

      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備具下列文献,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於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一、入國申請書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献三、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前項有戶籍國民,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原戶籍經辦理遷出登記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送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第 三 章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第 十五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本法施行前居留期間,得合併計算第 十六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定如第 十七 條 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如下簡稱駐外第 十八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經外交部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近来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示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近来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或其他動產估價總值,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示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

      (三)國內之不動產估價總值,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示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 (四)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献 (五)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二、此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近来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示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献 (四)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收入,申請人得檢附近来一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雇主開立之載明薪資所得及聘僱期間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献證明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額之計算,波及申請人及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之收入或財產: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献,波及申請人及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献,係由前項各款人員之一檢附者,該等人員並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館處)應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規定之配額內核發居留簽證發給外交官員證、使領館外籍隨從證之人員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經外交部發給外國機構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外籍隨從證、國際機構外籍隨從證之人員第 十九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時,應告知各該中央目旳事業主管機關第 二十 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從事簽證事由或入出國登記表所填入國目旳以外之觀光、探親、訪友及法令未严禁之一般生活上所需之活動者,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第 四 章 驅逐出國第二十一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強制無戶籍國民出國,或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無戶籍國民之強制出國或外國人之強制驅逐出國,應派員第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運輸業者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波及住宿、生活、醫療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蒐集、編印波及移居國或地區之地理環境、社會背景、政治、法律、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蒐集有關國外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之訊息,並第二十六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所稱民間團體,指財團法人、移民團體或依本法核准設立之移第二十七條 管機關對於歡迎我國移民之國家或地區,基於雙方互惠原則,得以國際經濟合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所稱移民基金,指移居國針對以投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移民團體,指從事移民會務,並依商業團體法或人第 三十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報酬,指因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媒合業務資料,波及下列表件: 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之機(船)票費,由其自行負擔;確無能力支付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編列預算支付。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戒護至機場、港口,監視其出國,並將其證照交由機、船長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有抗拒出國或脫逃之虞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派員護送至應遣送之國家或地區五 章 運輸業者責任及移民輔導 及主管機關派員照護之費用 經濟、文教、人力需求及移民資格條件等資訊,提供故意移民者參考 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移民之規劃、諮詢、講習或提供語文及技能訓練,以利故意移民者適應移居國或地區生活環境及順利就業 適時發布,提供故意移民者參考 移民業務機構代辦國民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應事先勸告當事人 民業務機構 民間團體辦理集體移民,應先與移居國進行協商,並由主管機關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簽署集體移民協定 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有關機關,派員前去移居國或地區瞭解集體移民之可行性 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伙或其他方式,簽署集體移民合伙協定,或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為之 集體移民之規劃、遴選、訓練及移居後之輔導、協助、照護等事宜,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資方式而获得該國之居留資格者所定之投資計畫、方案或基金 民團體法規定核准成立之團體 為,而向受媒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之對價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住址、電話、職稱及到職、離職日期二、各項收費之收據存根三、會計帳冊四、跨國(境)婚姻媒合狀況表五、書面契約六、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公示,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應保存文献第 六 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告知書告知關係人陳述意見 第三十三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规定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第三十四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選定適當之人、機關或機構為鑑定第三十五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第三十六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入國許可證件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献,重第三十七條 依本法規定發給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第三十八條 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第三十九條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献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第 四十 條 申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需繳交之照片,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新申請換發或補發,原證件作廢: 一、入國許可申請書 二、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 註冊登記證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献,申請換發或補發,其效期不得超過原證所餘效期: 一、居留或移民業務註冊申請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献 三、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 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献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第一項文献為警察紀錄證明書者,得由核發國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驗證。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相关文档
      25秋国家开放大学《0-3岁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docx 25秋国家开放大学《0-3岁婴幼儿卫生与保育》形考任务1-3+期末大作业参考答案.docx 25秋国家开放大学《0-3岁婴幼儿教育学》期末大作业参考答案.docx 25秋国家开放大学《Android核心开发技术》形考任务1-7参考答案.docx 国开2025年秋季《形势与政策》大作业答案.docx 国开2025年秋季《形势与政策》专题测验1-5答案.docx 2025年辽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语文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英语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6月浙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地理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江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英语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广东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数学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内蒙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语文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贵州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英语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安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生物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辽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数学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广东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语文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1月云南省高考适应性测试物理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江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语文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甘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语文试卷(原卷+答案).doc 2025年陕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生物试卷1(原卷+答案).doc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