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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辞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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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457042897
  • 上传时间:2023-01-05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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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社(银行)员工辞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信用社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员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辞职程序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直接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提出辞职请求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信用社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方可离职第七条  信用社可出具辞职人员在信用社的工作履历和档案第三章  离职谈话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领导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人事部门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1. 收回员工工作证、、名片、钥匙等;2.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3. 征求对信用社的评价及建议第四章  辞职手续第十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1. 信用社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2. 信用社的项目资料;3. 信用社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4. 信用社工作证、名片、钥匙;5. 信用社分配住房(未经过房改的);6. 其他属于信用社的财物第十一条  清算有关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第十三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交回有关信用社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可享受一次性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信用社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须扣除以下项目:1. 员工拖欠未付的信用社借款、罚金;2. 员工对信用社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信用社脱离劳动关系,信用社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社人事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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