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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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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87471016
  • 上传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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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 1 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 20 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 15 岁),给赵某 5000 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 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 15 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 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 就打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 5000 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 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 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 点火烧车, 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 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 但考虑是朋友关系, 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 20 万元保险金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 3 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 5 万元赔款,据为己有问题: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答案1 .对于肖某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2 、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 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 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 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 5 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 第 382 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3 、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 114条的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赵某年满 15 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承担的 8 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4 、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 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 且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 按照共犯 “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的原则, 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5 、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 27 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 ( 贪污 ) ,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 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 年 4月 25 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 ” 26日晚 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 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 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 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 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 “常键 ”,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 月 27 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 条的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 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下拘留, 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 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 月 28 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 4 月 29 日将其保释。

      问题:1 .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2 .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3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楚某应以谁为被告?4 .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 .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赔偿?6 .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7 .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8 .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满14 岁,龙湾分局应做如何处理?答案1. 楚某可以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 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 一旦行政处罚开始执行, 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交纳人交纳的保证金,并且执行原行政裁决。

      3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应以龙湾区分局为被告4 .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 33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 60 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因此,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5 .楚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楚某遭到了治安民警的殴打致伤,显然属于《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6 .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7 .龙湾区分局可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8 .如果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满十四岁,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三案情: 2007 年 8 月,飞达公司总经理秘书宋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公司的司机刘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7年 10 月 31 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 月 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2 月 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 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刘某实施了杀人行为, 遂于 2008 年 2 月 10 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 2 月 12 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害人宋某的母亲吴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刘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 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吴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请为由拒绝受理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3.市公安局自 11 月 12 日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至 12 月 19 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 1 个月4.市检察院自 2007 年 12 月 19 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 2008 年2月 10 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1 个月,重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刘某外,还应该送达刘某所在的单位飞达公司。

      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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