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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1-02-01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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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旅游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 35 号 【发布日期】2010-11-25 【实施日期】2011-02-01 国国家家旅旅游游局局 令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第 35 号号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已经 2010 年 7 月 29 日国家旅游局第 9 次局 长办公会议、 2010 年 11 月 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 局局长:邵琪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席:吴定富 二〇一〇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 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 应当依照 《旅行社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 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第二章 投投 保保 第四条第四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 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 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进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 并与旅行社经营 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第七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 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八条第八条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 第九条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 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 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 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 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旅行社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变更时,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当依法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 统一投保 第三章第三章 赔赔 偿偿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 保险公 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 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 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 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 时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补充提供 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 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 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 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 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 险金义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 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 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 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 求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 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 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 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 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罚罚 则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 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 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的,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旅 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 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 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 2001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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