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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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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欢迎来到XX站,今天 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希望朋友们读后 有所收获!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 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 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釆 用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 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 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 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 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 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 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 多的争论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 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许 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 一些粗浅的看法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 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 身份,运用行政权力保证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 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政主体与 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 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

      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 容”的两个概念“行政”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 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政与合同两 种行为的某些特征概括说来,行政合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 两个: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 发生了转变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 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 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 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 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 同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 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 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 的不可避免的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 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具体说来,行政合同的行 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它强烈的行政性行政 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 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的当事人行政主体包括了国家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它是作为一种优势地位的当事人签定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 机关法人既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

      而行政 主体的优势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职权的的当事人,这 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终是与行政职权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说 来,行政合同存在着以下几种主体的情形:1.主体与普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合同这 是最常见,最广泛的行政合同的形式最典型莫过于政府采 购合同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大多数学者都认 为行政主体之间可以签定行政合同但也有学者认为治在行 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缔结行政契约的可能性,从而将行 政机关之间签定的合同排斥在行政契约之外,另称之为行政 协议,其理由是行政机关间的合同不适用“行政优益权”原 则,且不宜优法院主管笔者以为,行政合同的是在行政领 域形成的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双方合意,这种合意自然可以 在行政主体间存在,这一点也被西方国家行政法理论与实践 所肯定如德国行政法理论上就肯定行政机关之间可以订立 合同,日本公共团体间以行政合同的方式达成行政目标的事 例也很多,因此应该承认此种合同的存在此外,还存在着 一些有争议的类型的行政合同如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与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签定的招收、聘用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 政合同第二,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其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定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 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加以变更或解除,但作为当事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合解除权。

      这就是所谓 的"行政优益权”,它也体现了行政合同强烈的行政性行 政机关之所以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是因为行政合同的最终 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的 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赋予行政机关许多职务上的优益 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确执行这在国外也有相关 的法律规定,如在德国的《行政手续法》,澳门的《行政程 序法典》及台湾地区的法律都有累似行政优益权的规定当 然,这种行政优益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这种权力的 行使必须是于法有据,不能违法越权行使此种权力其次是 必须有合乎合同原则的理由、情况出现,使履行合同需要被 变更或被解除,而且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此项权力不应当 使行政机关随心所欲的行使第三,行政合同是以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建立 的,并且它就是实现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形式行政 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之需要,行政 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订立行政合同围绕的目的始终是如何实 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与相对 人之间的的行政法律关系他们订立行政合同的基础,只有在 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 责权限,相对人也具有相应的行政法义务的前提下,行政合 同才有可能订立,没有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合 同永远也无法实现。

      并且,行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间的特 定的法律关系要受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性质的决定与制约,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就会有什么 性质的行政合同如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可能签定政府采 购方面的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间就不可能签定又如只有计 划生育部门才有可能签定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合同,而 不是税务部门,并且它也不能签定另外性质的行政合同,如 军事采购合同等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不仅仅表现在合同与 赖以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上,还表现在行政合同的是将这种 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具体化、特定化,使双方当事 人之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具体 的行政法律关系,最终实现行政目的所以行政合同条款所 规定的事项总是特定的行政事物,其中的权利、义务、手段、 目标和责任,无一不是具有行政特色第四,行政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它本 身就是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行政合同总是与它 在整个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 标相适应的,它必须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律规则签定 和履行行政合同的兴起是政府管理方式从“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转变的重要标志,但是不论其外在的形式如何 的变化,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行政合 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行为,而 不是泛泛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它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能 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值得注意的是,行 政合同成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必须是直接意义上的, 而不是间接意义上的所谓“直接”就是指行政合同不需要凭借其他的法律行为 与法律关系,而直接与行政机关履行或执行公务相联系,它 本身就构成执行公务、履行在职责的法律行为如公安机关 为了治安管理的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位的住户必须安装防盗 门,而后各单位与生产安装防盗门的厂商订立了定货、安装 合同,这个合同就不是行政合同,因为在这里合同不是作为 直接执行公务的手段,而只是间接的与公务目标相联系三、行政合同的合同性行政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合同性之 上,这也是行政合同同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这一性质 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相互协商, 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这一性质使得行政合同主 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固定化、法律 化,并用合同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此使行政 合同比较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来说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

      行政合同制度就其本源上来说是民事契约制度在行政领域 中的具体运用,其带有明显的合同性,具体表现在:第一,行政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立确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选择了合同的形式 来确立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就应当成为规定双方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对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来说就 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虽然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能被滥用,受到严格的限 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同 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不能随意的违反合同,应 该格守行政的诚信原则第二,行政合同的订立也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经典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 生活,管理自己的事物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而其 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同样,在行政合同签定 的过程中,合同的条款、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原 则上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当事人行政合同 的内容涉及个人利益和与行政职权相关的利益两个方面对 于前者当事人当然可以自主选择,问题主要在于对后者来说, 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权益可否进行协商。

      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 的分析,就其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部分来说,在职权的行 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 种自由度就给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可 见,从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来看,虽然有些条款会受到 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双方 当事人协商的余地当然,行政合同虽然具有与民事合同相似的合同性,但他 们之间还是存在着许多的差异总体来说两种契约的差异主 要在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形成 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合同中形成 的则是民事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对 两种契约的理论基础、法律调整方式以及救济的不同前者 优先考虑公共利益,通过行政法来调整,以行政诉讼的方式 来解决设诉问题后者则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由民法来 调整,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进一步具体说来, 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行政合同中,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为 了达成特定的行政目的之需要,这种权利义务的设置常常相 行政主体一方倾斜,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居于优势地位为特 征的双方地位不平等而民事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是最重要 的原则,这种平等原则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适用的。

      第二,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是相一致的, 或者说具有相对性这种权力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不能放弃的, 也不能随意的转移给他人的而民事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则不 同由于民事合同是由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因此 里面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权利者本身的利益而设的,即使该权 利消灭,也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权利人可以放 弃自己的利益,而义务人则可以根据权利人免除其义务的意 思表示而免除义务四、结语可见,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新型合同,它兼具行政 性和合同性两方面的性质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简 单的命令性行政已经不够用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国家管理 的高效率不仅象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来自于权力的作用,而且 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公众的认同”而行政合同顺乎了上述 观念的变化,成为国家乐于接受的行政管理方式,使“硬性 行政”走向“柔性行政”,可以想见在今后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参考文献: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3. 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 张树义行政合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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