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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考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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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罗崇****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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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纵观近代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法学学术团体自其诞生伊始就作为重要的舆论工具与传播媒介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代中国立宪与法治的生命大本,常常由法学学术团体来研究、表达、宣传与承载,在促进国家法治改革、解决重大法制问题和参加各项立法活动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近代中国西法移植中土,建立我国现代法学与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因此,研究近代中国法学事业发展及法政历史,必须对法学学术团体进行解读本文试图通过开启我国法学学术团体尘封的往事,对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的基本生态予以调查和统计,勾勒出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的状况并重点对近代法学学术团体的生态、宗旨、特征、社会绩效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予以分析和介述前者将使读者知悉近代法学学术团体的规模与生长场景,体味其曾发出的久远回音和自强声息;后者则让我们认识法学学术团体的社会价值,借鉴优秀法学团体之“养成国民法律精神,发育国民政治能力”的深远影响,明察法学学术团体源流统系的历史进路,进而丰富具有中国气派的法律文化,为复兴法学优秀传统文化贡献力量1法学学术团体之创兴开端关于社会团体,“由于缺乏统一被广泛认可的定义,故此类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只能按照习惯的理解来划定一个大致的范围。

      学术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是指为更好的研究某类或某种客观事物而自发组织的公益民间组织学术团体有完备的章程,以对该团体的名称、宗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选举、经费、会议、责任义务、入会条件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学术团体的主要作用在于沟通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与成果、切磋技艺、促进行业内部协作、维护团体社会声誉学术团体通常具有开放兼容的外部关系,以增强学术团体与社会的交流与互动清末中国,统治风雨飘摇,时局困顿败落,“国难亟、民生蹙、纲纪坠、正义亡国民的法律观念和政治能力的养成与发育,一方面在于法政书刊的流通来提高法政意识,另一方面则在于法学学术团体的勃兴来培育能力为此,当时的革命派与改良派均对法学学术团体以及法政期刊寄予莫大希望康有为指出:“尝考泰西所以富强之由,皆由学会讲求之力”,认为只有成立学会,才能“济中国之变”梁启超指出:“西人之为学也,有一学即一会”,故“学无不成,术无不精”,“今欲振中国,在广人才;欲广人才,在兴学会”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1895年谭嗣同等人在湖南浏阳创办了算学会,这是成立较早的学会同年9月,康有为等人在北京成立的强学会,是当时影响最大的学会伴随1895年“戊戌学会”创办的浪潮,法科留学生相继回国,他们开始尝试创立法学学术团体,集中各方面的法学力量开展学术活动。

      1898年4月公法学会和法律学会应运而生,这两个学会是中国最早建立的法学学术团体成立于湖南长沙的公法学会,毕永年为主要发起人,唐才常为该会成立作序该会章程称:“本会专讲公法之学,凡自中外通商以来所立之约章,以及因应诸务,皆须细意讲求,以作为将来自强之本而法律学会章程的宗旨则是:“专集同人讲读律令”,该会设有读书、办公、阅报、讲习等各项功课,学习内外功法各书,并作札记,有疑难问题,则互相讨论学习讨论情况皆自记于功课册,违纪者自记其过该会不设会长,公举一人负责管理人物谱、功课册等根据其章程内容和法律学会会友名单情况判断,这两个法学团体有些先天不足,主要是章程内容散乱,组织结构不够健全,会员人数甚少,活动内容注重“讲读律令”或“浏览群书”,其学术味道并不浓厚,学会功能发挥不足,属于早期的学会组织辛亥革命爆发前后,中国大批法政留学生陆续回归,他们带回了西方法律思想,或翻译外国法学名著,或成立学术团体,创办法学期刊,使社会上的法学活动空间大开,学术气氛越发浓重法律行业学术团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全国性的法学会、律师学会逐步确立,地区性的法学会、法政研究会、律师学会、监狱学会、警察协会、法医学会等接连创生。

      从此,法学学术团体的活动与成长贯穿了民国历史全程并延续至今法学学术团体以“法学学术”为根,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一面引介、传播与接受西方法律思想,一面试图将西方法律思想融入本国法律传统中,寻求与本土法律文化结合的模式可以说,法学学术团体是舶来品,它们是西法东渐的结果法学学术团体的发展,标志着近代中国法学力量在成长壮大,成为影响并左右当时政局的一支强劲的社会力量2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之基本生态(一)法学学术团体生态统计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究竟成立多少?有着怎样的生存发展状态?本节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于是,以中国近代成立的法学学术团体为研究对象,依据档案、方志、辞典、年鉴、手册、地方报刊等资料,以及对期刊、电子图书、资料数据库等各种近代文献的搜索,通过直接与间接的途径,共查到法学社会团体300余个再根据:(1)学术团体直接明确为“法学”学术团体;(2)成立时间在中国近代(1840年-1949年);(3)团体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以专业名人或专业组织为首选;(4)学术团体创办法学刊物;(5)学术团体研究活动以法学研究为主要内容;(6)法学学术团体的宗旨和活动具有社会影响等条件,经过认真梳理筛选确认了66个团体编制了统计简表。

      为显示法学学术团体的逐年增加,反映社会普法风气的逐渐开化,统计将按学术团体成立时间顺序列表,并尽可能标明月份同时列出各学会创办的会刊名称,少数未创办会刊或未检索到确切刊物的,仅以备注形式加以说明表中所选法学学术团体以法学会为主,包括部分法学研究会、法学社、法科同学会,以及少数与学术有关的法政研究会和律师学会(见表1)表1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团体统计表(部分)(二)法学学术团体的类型及分布以上统计的是法律专门学科学术研究、交流的团体,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以下分类根据创立组织者的身份划分:(1)法政专门学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创建的学会,包括河南中山大学法学研究会、北平中国大学法律研究会、朝阳大学现代法学会、大夏大学法律学会、四川大学法律学会等;(2)法政科和法学院学生专门研究法学学术创建的同学会,如厦门大学法科同学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复旦大学法律学系同学会、北京警官高等学校校友会等;(3)各种法学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创建的学会,如公法学会、北京法学会、民国法政协会、北京政法学会、北平法学会、中华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等;(4)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创建的各种学会,如湖南改良监狱会、中华民国指纹学术研究会、中华民国律师学会、上海法医学研究会;(5)各地立宪组织和立宪派创建的协会和研究会很多,包括上海预备立宪公会等。

      根据政治观点和学术差异划分:(1)革命派团体:指资产阶级革命派,代表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华侨资产阶级的要求它们以组建社团,创办刊物为手段宣传革命,先后成立的公法学会、华兴会、同盟会、光复会等近百个革命团体,创办了30多种刊物,其中《游学译编》、《开智录》等都以反对清朝统治为目的这些团体宣称绝不拥戴清朝君主实行立宪;他们选取先进的民主制,要求平均地权,实行土地国有;坚持用武装起义的手段推翻统治者它们的革命性、民主性极大地推动了革命的发展2)立宪派团体:包括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和一部分绅商群体,如法律学会、民国法政协会、预备立宪公会、民国法政协会、天津法政研究会等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建立的立宪团体近80个立宪团体的大量涌现将立宪派聚合起来,他们掌控了《新民丛报》、《大公报》和《申报》等重要宣传阵地,在国内的舆论中拥有话语权地位,其活动宗旨和研究范围是希望通过立宪运动改变专治政治的现状,主张和平过渡到君主立宪,实现政治的民主化3)法学独立学科团体:一是法官学校团体,如北京警官高等学校校友会、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同学会、广东法官学校学生会等二是警察业务中的专门团体,如指纹学会、中华民国指纹学术研究会等。

      三是司法鉴定专门团体,如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上海法医学研究会等四是律师学术团体,如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中华民国律师学会、广州律师公会等律师公会与其他同业公会存在明显不同,它是经政府明令要求强制入会的组织社团《中华民国暂行律师章程》规定:“律师应于地方审判厅所在地设立律师公会律师非加入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在这个层面上,律师公会又是近代中国一种新型的同业组织方式4)校友会、同学会、学生会团体:是由法政科和法学院组建的校友会、同学会团体,如厦门大学法科同学会、广东法官学校学生会、广东法科学院学生自治会、国立武汉大学协进法学社、北京警官高等学校校友会、东吴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等此同学会非指同学聚会,是指法律学科的毕业生和学生为了共同的目标并根据一定原则聚合起来的活动团体,制定完备的学会章程并创办专业刊物如广东法官学校学生会的刊物是《法导》月刊,厦门大学法科同学会的刊物是《法潮》,东吴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刊物是《东吴法声》,复旦大学法律系同学会刊物是《法轨》,武汉大学协进法学社的刊物是《法律生活》等这些校友会、同学会团体本身就是社会组织,所办法学期刊的主编、主笔或创办者都以法科留学生为主,国内法科毕业生为社团的主要群体。

      根据学术团体所在地域划分:这些学术团体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仅就表中筛选的团体分布来看,北京18个、上海14个、天津3个、湖北5个、湖南4个、四川5个、江苏5个、辽宁2个、福建2个、山东2个、浙江1个、广东1个、河南1个、河北1个、贵州1个、江西1个,遍布16个省市虽然分布广泛,但仍有部分省份没有成立这些学术团体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代表国家利益,都要求改变社会现状由于所处的时代和阶层不同,决定它们具有程度不同的局限性,但它们的政治活动均对推动中国社会朝着近代化方向不断迈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法学学术团体管理体制清末社会存在如行会、慈善会、书社、商会、同乡会、同学会等民间团体,政府对这些民间社团未作统一有效管理,许多社团生存短暂自生自灭到“戊戌学会”掀起高潮,社团逐步增多,清朝政府陆续颁布了一些法令,如1904年《商会简明章程》,1906年《奏定教育会章程折》,1907年《农会简明章程》,1909年《结社集会律》等其主要目的是在进一步明确承认近代社团合法地位的同时,对社团进行控制尽管如此,还是刺激了法学社团的发展,1911年中国的法学社团已有10余个1927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严加管理。

      1927年7月通过的《各级党部与各级民众团体之关系条例》将其权限划分拟定五条,其中规定,“凡民众团体之组织与活动,应按其性质与范围,受各级党部之监督与指导”1930年1月23日修正通过的《人民团体组织方案》规定,“本案所称之人民团体,除地方自治团体另有规定外,分为职业团体及社会团体两种”组织程序同日通过的《文化团体组织原则》和《文化团体组织大纲》规定“违背三民主义之言论或行动”和“褫夺公权”者,“不得为文化团体之会员1931年1月22日通过的《人民团体职员选举通则》规定,“各地人民团体职员之选举,须由当地高级党部指定人员出席指导,并由主管官署指定人员监选同时通过的《北方各省人民团体改组或组织指导办法》规定,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北方省份,党部尚未组织健全者,由中央训练部派员分区指导办理1940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规定人民团体“应以适合战时需要为前提,每一团体均应尽其战时义务”可见,国民政府形成了一套系统政策对社团组织进行管理尽管政府控制,法学学术团体仍是势如破竹般涌现出来,组建法学学术团体的传统逐步形成而后陆续创办的法学学术团体,特别是在国民政府有关法律规范指导下,在团体名称、章程宗旨、成员资格、权利义务、交纳会费、定期聚会、交流信息、职务选举、财务制度、组织纪律等方面均逐步健全与完善,成为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的共同场所,并逐渐融为法学学术传统的一部分。

      这些法学学术团体是法学知识分子的自由结合,是以学术界名流与法学同仁为主体,负责人由会员公推,学术活动亦旨趣广阔如1910年成立的北京法学会,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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